妊娠期心律失常患者的用药选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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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妊娠期心律失常患者的用药选择,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 急诊科 刘三荣 2015.09,妊娠期心律失常在临床较为常见,心律失常和抗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均可能对胎儿产生一定影响,故妊娠期抗心律失常治疗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1 正常妊娠时心脏及循环生理改变 在正常妊娠期由于胎儿的发育,子宫-胎盘逐渐长大,母体对氧的需求和血液供应量亦大大增加,因而血浆容量增加可达40%50%,红细胞增加为15%20%。相比之下,红细胞计数、血细胞比容及血红蛋白含量均有所下降,形成稀释性贫血。肾脏血流量增加约30%,肾小球滤过率增加约50%,妊娠足月时子宫的血流量可达500 mL/min。心肌收缩力增加,由于胎盘动静脉短路,
2、总外周血管阻力降低,下腔静脉受阻,右心压力增加。心排出量随妊娠明显增加,妊娠第56个月时,心排出量增加约8%,妊娠第78个月时增加14%,足月时增加约30%。,2 妊娠期药代动力学变化 由于妊娠期孕妇胃肠运动减弱,使药物吸收减少,妊娠肝脏酶系活性增加,使药物肝脏首次关卡效应增加,药物生物利用度减少。因循环血容量和细胞外液增加,使药物血浓度相对减少;因血浆蛋白降低,使药物的蛋白结合率降低,药物实际效应增加,清除也加快。同时清除加快尚与下列因素有关:肝酶活性增加;胎肝参与药物代谢;肝脏中孕酮活性的增加,可加强部分药物的清除;肾血流量增加,使经肾脏排泄增加;哺乳期妇女药物可能通过乳汁分泌。,3.妊娠
3、期抗心律失常药物安全性评价 药物是否有致畸作用?药物对生长发育是否有影响?这些问题是我们在该时期用药最为关心的的。先天性畸形通常在妊娠前 3 个月由药物毒性引起,在受精后最初8 周(末次月经后10周)致畸的危险性最大。因此,在妊娠首3 个月应尽可能避免给药。在妊娠中3 个月和后3 个月,抑制胎儿生长发育是药物治疗的主要潜在危险。若确实用药,必须注意其安全性,仔细评价风险/效益比,并给予迅速有效的最低剂量。,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将所有药物分为 5 类:A类: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妇女中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在中、晚期妊娠中亦无危险的证据),即对孕妇安全,对胚胎、胎儿无害
4、;B类:在动物生殖试验中未显示对胎儿的危险,但无孕妇的对照组,或对动物生殖试验显示有副反应,即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胚胎、胎儿基本无害;C类:仅在动物研究中证实对胎儿有致畸或致死作用,未在人类研究得到证实,即仅在权衡对胎儿的利大于弊时给予;D类:对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对孕妇需肯定其有利,方予应用(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时);X类: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使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知其对胎儿有危险。禁用于已妊娠期妇女。妊娠期前3个月以不用C、D、X级药物为好;确需用药时,可选用A、B级药物。目前抗心律失常药物大多属于B 类和C 类。,4.1 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 4.1.1 a类药物 奎尼丁是妊娠期
5、应用最久(60年)相对安全有效的药物,FDA 分类属 C 类 治疗量很少致早产,中毒量可致流产,还可致胃肠紊乱、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症、室性快速心律失常、QT 间期延长等,无致畸作用。普鲁卡因胺,FDA 分类为 C 类,短程治疗耐受良好,长期治疗观察到抗核抗体和狼疮样综合征的发生率高,故仅适用于对奎尼丁无效或不能耐受者。,4.1.2 b类药物 利多卡因,FDA 分类为 C 类,治疗浓度对胎儿无致畸作用。动物和人体研究证明本药可减少子宫、胎盘血流,增强子宫肌的收缩性,血药浓度过高,可引起新生儿中枢神经功能减退、窒息、癫痫发作和心动过缓等。作为弱碱性药物,利多卡因可能在酸性环境中更易通过胎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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