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镇痛药相关法规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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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镇痛药相关法规政策解读,wayne2018年12月,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癌痛规范化治疗工作的通知,3,200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第五章药品管理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五十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麻醉药品、精
2、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4,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四章使用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3、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2007,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
4、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2007,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
5、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2007,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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