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手术纠纷案例分析(陈允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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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骨创科 陈允震,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医疗事故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一,病人男,22岁,因车祸致左股骨干粉碎骨折半小时入某院。入院后即行下肢牵引、止血、脱水等治
2、疗。因病人父亲在外地未到,无法签字急症手术,定于第二天上午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案例一,第二天上午,病人及家属要求转院,当地医院已向病人交代可能出现的后果,病人坚持转院并签字,说明一切后果自负。手术未进行。因转院车未至,直到下午才转院。转院后出现筋膜室高压,最终行患肢截肢术。,案例一,病人家属遂状告首诊医院。当地医学会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依据为医务人员未及时处理并记录病情变化。但在护理记录中发现:护理交班记录中有详尽的相关记录。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最终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护理人员也属于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
3、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纠纷案例常见原因,一、漏诊常见易漏诊的损伤:1.股骨颈骨折(4/8)2.跟骨骨折3.神经损伤(1/8)4.掌骨基底部骨折(1/8)5.髋臼骨折(2/8),案例二,患者因“全身多发性损伤1小时”于2005年5月2日入当地A医院就诊,查体:左膝关节畸形,活动受限,可及骨擦音,关节肿胀不明显,足趾感觉减退,可屈伸活动,足背及胫骨动脉未及搏动。X片示:左胫骨、胫骨平台、髌骨、左尺骨钩状骨骨折
4、。诊断:1.多发性骨折(开放性);2.多发性皮肤裂伤;3.头外伤反应。当日23:00在全麻下行左胫骨、股骨外髁内固定术+髌骨下极切除术+左尺骨内固定术。2005年7月1日患者出院。2005年7月27日患者因“车祸伤3月,左踇趾干瘪、变黑3月”到当地B医院就诊,诊断:1.左踇趾干性坏疽;2.左尺骨、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8月2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踇趾截趾足背皮瓣转移修复术。2005年8月17日患者出院。2005年9月27日患者再次到当地A医院复查,片示:1.陈旧性股骨颈骨折(左);2.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舟骨骨折。2005年9月29日患者因“左下肢多发骨折术后并左髋疼痛5月”再次入A医院。骨盆
5、平片(2005年9月27日)示:左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2.左颈骨骨折、颈骨骨折术后;3.左足跖跗关节外伤后畸形。2005年10月31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案例二,案例二,分析意见:患者入院时应有左股骨颈骨折存在,医方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应视为漏诊,导致患者股骨颈骨折延误治疗,存在医疗过失;患者左踇趾坏死,病历中有明确的记载,不存在漏诊、误诊,其坏死截趾系外伤所致;患者骨质疏松及关节功能障碍,系原发伤及骨折术后制动所致;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6、(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案例三,患者因“左大腿畸形、疼痛,不能活动半小时”于2007年9月19日入某医院。查体:神志欠清,精神差,全身多处皮擦伤,左大腿中段可见一开放创口,流血不止,左足背动脉搏动,左上臂皮肤裂伤,嘴唇外伤,左肺叶可闻及湿性啰音。X线片示:左股骨干骨折。入院诊断:1.左股骨干开放骨折;2.左上臂皮肤伤;3.右耳廓皮肤伤;4.嘴唇皮肤裂伤;5.全身多处皮挫伤。当日17:00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9月21日补充诊断:脑挫裂伤。10月1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10月2
7、3日在全麻下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11月6日患者出院。,案例三,案例三,案例三,分析意见:1.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脑外伤的处理正确,但对患者查体不全面,延误了对其左股骨颈骨折的诊治,存在医疗过失;2.患者系高能量创伤所致的复合外伤,创伤严重,合并脑挫裂伤亦是造成股骨颈骨折延误诊断的原因;3.股骨颈骨折是造成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也与其左股骨头坏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案例四,患者因被玻璃割伤于2005年9
8、月23日20:30去当地卫生院就诊。术前诊断:1.右前臂内侧肌腱、肌肉断裂;2.神经损伤?常规消毒后探查见:右前臂内侧肌腱部分断裂及一浅静脉断裂。先行结扎断裂的浅静脉,缝合断裂部分肌腱,查无活动性出血,缝合部分断裂肌肉及皮下、皮肤组织。术后患者回家。两天后回医方换药一次。患者因“右前臂玻璃割伤术后约40天”于2005年10月31日15:00入住当地某区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右前臂切割伤术后:1.尺神经、动脉断裂;2.尺侧腕屈肌肌腱断裂。11月2日8:00在臂丛麻醉下行肌腱、神经、动脉修复术。术后石膏托外固定。11月9日患者出院。,案例四,分析意见:医方在为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因医生技术水平有限,造
9、成漏诊、漏治,未告知患者及时转院,延误了治疗,存在一定医疗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主要系尺神经损伤本身所致,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案例五,患者因外伤后头面部、右下肢肿痛、流血、畸形、活动受限1小时于2006年1月9日入某县A医院,查体:右额部及右眼睑分别见23cm皮肤挫裂伤及2cm长皮肤裂口,右膝部肿胀明显,胫前近端畸形,有一长5cm皮肤裂口,可见胫骨外露,扪及骨擦感,右小腿外侧及足背外侧感觉障碍,右足及足
10、趾背伸功能障碍,末梢血运正常,右膝关节查体不能配合,未查。X线片示右胫骨骨折,右上胫腓分离。诊断:右胫骨骨折;右上胫腓分离;右交叉韧带损伤;右外侧副韧带、髂胫束撕脱断裂;右腓总神经损伤;面部皮肤裂伤。当日行清创+右胫骨切开复位内固定、上胫腓内固定、外侧副韧带修复术。术后给予抗感染及对症等处理。2006年1月23日患者出院,同年12月25日该院的X线片示:右胫腓骨、髌骨陈旧骨折。2007年11月1日到该县B医院就诊,查体:右髋部肿胀,右小腿上段前外侧见约12cm长纵行手术疤痕,无压痛,右下肢较左下肢短约3cm,右髋关节活动受限。诊断:右胫腓骨折术后;右髋创伤性关节炎。,案例五,案例五,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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