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及跨国公司治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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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章 新兴治理,集团公司治理跨国公司治理,2,第一节 集团治理,企业集团与集团内的企业集团公司治理 母公司的行为与子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保护,3,企业集团与集团内的企业,企业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4,企业集团,通过股份相互持有、融资关系、交易关系,以及连锁董事而形成的企业结合体,这些企业形成一个群体。,企业集团的联结纽带:以资本为中心,配合生产、技术、产品、销售、信息和人事等多元联结。,多法人性: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多法人经济联合体,5,企业集团的类型:财团型企业集团松散的联合体横向的独立法人关系目的:相互联系业务、减少市场风险三菱、住友、摩根、洛克菲勒、杜邦、花旗等母子公司型企业集团紧密的经济
2、联合体途径:通过控股、参股、控制和协调众多子公司、孙公司、关联公司,6,子公司,1、形式标准(数量标准):资本多数标准 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控股,2、实质标准(事实标准):实际控制权有能力施加重大影响,财务与经营战略,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上有多数投票权,7,关联企业,1、一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制约某公司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A与E,2、受某公司制约E、B、C,3、与某公司处于同一公司控制之下B与C,A公司,C公司,B公司,D组织,E公司,8,集团公司治理,一般问题集团内各公司制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集团母公司作为出资人与子公司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特殊
3、问题关联企业之间协调与合作成员企业的自身利益与集团整体利益之间的协调,9,集团公司治理,集团内企业的独立性财产边界公司产权以独立财产和实体为基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拥有占有、使用、支配、处分的全部权利永恒性质组织边界关于法人边界人格化的企业法人,10,公司的法人边界与公司治理边界独立企业法人边界与治理边界的一致性集团内子公司的治理边界大于法人边界集团治理与企业治理,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众公司A,股东A股东B股东C股东D股东E。,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12,母公司的行为与子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母公司的行为转移定价产品买卖 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易)资金拆借 托管经营 逃废债务贷
4、款担保 债务充抵 操纵股市,13,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法:母公司连带责任税收及会计制度信息透明度,14,英美法系“戳穿公司面纱”和“深石原则”,戳穿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母子公司的体制下,由于母公司的过错而导致了子公司无法生存,这时,要对子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即否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强制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5,“深石原则”即公平居次也称次级债权原则,是在母子公司的体制下,如果存在母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导致子公司因资本不足而破产或重组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应该次于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16,德国:,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支配合同时,支配企业的法
5、定代表人对从属企业应尽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之谨慎义务。如果支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违背其义务,则他们应作为连带债务人对从属公司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从属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不得不服从指令的情况下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7,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
6、公司法的规定,18,税收及会计制度,1、公司间股利税:当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数额,控股股东的现金权与控制权比较统一时,才对公司间股利所得给予免税或扣除的待遇,2、遗产税,19,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企业会计准则
7、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中国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历程,1、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并未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行为进行规范。在此后的两次修正中,也未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内容。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诸如德隆系、科龙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空白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进而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现象频频发生.,21,2、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对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两法”界定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含义;明确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定义务
8、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17条第(三)款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含义做了如下规定,即“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证券法第66条及67条分别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发生实际控制人变革的披露要求。,2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第16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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