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及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检疫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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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废物原料及进出口金属材料检验检疫业务机电处:王军,第一部分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一、政策法规(一)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2、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二)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1、执法监督管理范围(1)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主要文件: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控1996204号)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用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
3、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环发20027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6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9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37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1年第36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4、第四批)(第五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5号公告),(2)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范围的界定主要内容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中规定了废物的范围。随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发布的还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共列(1)动物废料;(2)冶炼渣;(3)木、木制品废物;(4)回收废、碎纸或纸板;(5)纺织品废物;(6)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7)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
5、品;(8)废运输设备;(9)特殊需进口的废物等共九类,对应的HS编码26个。另有第七类“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3种商品及第九类“特殊需进口的废物”未对应HS编码。这个目录成为界定进口废物原料范围的框架性文件,以后对其范围的调整,基本上是对这个目录限定内容所作的增补或者限定、加严。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环控1996802号),1996年10月15日发布。该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内容作了增补,一是在原第五类“纺织品废物”中增加纤维废料内容,即增加合成纤维废料和人造纤维废料2项,对应HS编码2个;二是增补了第十类“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共4
6、项,对应HS编码4个。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2004年第66号公告)对第五类和第六类的内容又进行了增补。,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2000年1月24日发出。通知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的第七类“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作了限定性的规定,即自2000年2月1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电视机及显像管、废电冰箱(柜)、废空调器(柜),废微波炉、废计算机、废计算机显示器及显示管、废复印机、废摄(录)像机、废电饭锅、废游戏机(加工贸易除外)、废有线电话机(磁卡、投币电话机除外)等废电器。自2000年4月1日起
7、,一律不得进口上述废电器,海关不予验放。这一规定,即是把后来俗称“电子垃圾”的各类废电器排除出限制进口的废物原料目录,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在2005年,在环保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的通知(环发20054号)中提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已先后生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自本通知公
8、布之日起废止,但原文中所列“废游戏机”仍为禁止进口货物。”,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5号公告)把冶炼渣(第二类)、废汽车钢铁压件、第七类、第八类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明确了禁止进口的化工产品以及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则是将废油、废渣、废轮胎、废电池等危险废物和俗称“电子垃圾”的废机电产品列为禁止进口的废物。(3)对进口废物原料管理形式的调整2002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特急环发20027号
9、)。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对未纳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作为附件随通知发出。,2、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1)关于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主要的文件有:2003年第115号公告进口废
10、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2004年第48号公告)2005年第103号公告文件规定:“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2)关于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主要文件有:关于发布(试行)的通知(国检检1996231号)关于同意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的通知(国检检1996281号)关于做好当前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1996284号)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号),关于进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200226
11、l号)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的函(质检检函2004088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国家商检局可认可在出口国(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机构承办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并对其相关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具备装运前检验条件的境外检验机构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考核、批准后,可作为被认可的检验机构(简称认可检验机构)承办指定种类进口废物的装运前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运抵口岸但未经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可以不受理报检”,(3)关于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主要文件有: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
12、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检检1997343号)关于对未列入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国检法联200028号)关于重申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217号),这方面的文件最多,概括了总局目前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涵盖了从装运前检验及机构管理、口岸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横向协作等环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13、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管理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监督管理这些文件还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环保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主要内容有: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保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物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废物运抵我国口岸后,收货人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验符合环控标准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
14、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不符合环控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及时通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二、检验标准及检验规程(1)、国家标准(共13个)1、GB 164871-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骨料2、GB 164872-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3、GB 164873-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4、GB 164874-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5、GB 164875-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6、GB 164876-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
15、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7、GB 164877-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8、GB 164878-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9、GB 164879-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10、GB 1648710-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11、GB 1648711-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12、GB 1648712-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13、GB 1648713-2005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
16、准废汽车压件、,(2)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共13个部分)1、SN/T1791.1-2006(第1部分:废塑料)2、SN/T1791.2-2006(第2部分:甘蔗糖蜜)3、SN/T1791.3-2006(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4、SN/T1791.4-2006(第4部分:废钢铁)5、SN/T1791.5-2006(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 动结构体)6、SN/T1791.6-2006(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7、SN/T1791.7-2006(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8、SN/T1791.8-2006(第8部分:废电机)9、SN/T1791.9-2006(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10、S
17、N/T1791.10-2006(第10部分:冶炼渣)11、SN/T1791.11-2006(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12、SN/T1791.12-2006(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13、SN/T1791.13-2006(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3)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夹杂物的要求各标准的控制标准与要求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是分三个层次对进口废物的夹带物进行规定的。第一个层次:禁止混有的夹杂物(包含在第一个层次中的废物除外),主要包括: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含多氯联苯废物;根据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第二个层次:严格控制的夹杂物 严格
18、控制的各类夹杂物的总重量控制在其重量不得超过该批进口废物原料重量的万分之一,主要包括: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废感光材料;密闭容器;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钢铁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需要说明的是,对严格控制的夹杂物除上述四类外,因各种废物原料的性质不同,会有特别的限制,如;骨废料,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具有腐臭味或刺激性异味的骨废料;废纸,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废纤维,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除棉籽外的植物种子和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枝叶;废电机,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废电机中可剥离的油污;废塑料,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使用过的完整塑
19、料容器,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废船,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包括废船货舱中油及油泥的残留量。,第三个层次:一般控制的夹杂物一般控制的夹杂废物是指某种废物在加工利用过程中无法直接利用的其他夹杂废物,如废纸中夹带的木废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废吸附剂,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等废物等;废钢铁中夹带的木废料、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剥离铁锈等;废塑料中夹带的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废橡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因各种废物对环境影响的危害程度不同,环控标准对一般控制的夹带废物的限量标准也不一样,其所占重量一般控制在货物总重量的千分之
20、五到百分之二之间。如废塑料控制在5,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GB16487.10中规定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控制在2%,废纸或纸板、木和木制品废料控制为1.5%,废骨料、冶炼渣、废汽车压件控制在1%。2、检验规程(即行业标准)的内容。检验规程既包括了对进口废物原料是否符合环控标准要求的检验(含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又包括了品质检验的内容,如对进口废钢铁的类别、等级、外形、尺寸、重量和清洁度的检验和判定,对进口废金属中某金属元素含量的测定等。因此,检验规程还包括了与品质检验相关的抽样(抽样的方法、数量)、制样、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计算方法及相关公式,以及对检
21、验结果的判定和对不合格的处置等内容。这些内容表现在检验规程的行文上,除了环境标准的(2)-(6)项内容以外,往往还多两项,即:(6)检验结果判定;(7)不合格的处置。,二、有关的定义和术语标准对涉及到的名词、术语进行了规范性的定义。在已颁布的环控标准及检验规程中出现的术语及其定义主要有:1、夹杂物:是指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某种进口废物的其他物质,如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临床废物、卫生间废物、厨房废物、废旧衣物等不属于废塑料的其他物质。但夹杂物的定义一般不包括进口该种废物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如包装袋、包扎、打捆用带子、卡板等)。这一术语出现的频率高,每一个标准都对其作了定
22、义。2、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包括各种毒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放射性、爆炸性、易燃性等特性,以上危险特性导致废物在处理或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3、城市垃圾,是指从家庭、宾馆、餐厅、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拆建垃圾。,城市垃圾通常会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碎家具和其他已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4、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
23、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5、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6、医药废物,是指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7、临床废物,是指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废物。8、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其活度或者活度浓度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它所引起的照射未被排除,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9、对各种具体进口废物名称的定义。有一些标准进行了定义,如废塑料,但非每一个标准均对自己所对应的进口废物进行了定义。对进口废物名称进行定义的,主要是检验规程,包括废钢铁、废木
24、料、软木废料、骨废料、废棉、废棉纱线、废船、船舶废物等。,三、放射性检验SN0570-1996虽然是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但同样适用其他废物原料的放射性检验。1、以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当量率(以下简称剂量当量率,单位:Sv/h)、射线表面污染水平、射线表面污染水平(表面污染水平单位:Bq/2)三项指标为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检测项目。2、放射性检测仪放射性检测仪应符合辐射防护用便携式X、辐射剂量率仪和监测仪(GB/T 4835-1984)要求。放射性检测仪必须经过计量,并按仪器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校验。放射性检测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开机后有预热、读数稳定的过程。3、天然本底辐射检测选择
25、能够代表当地环境辐射本底状态、无放射性污染的平坦地面某5点处作为测量点。将放射性检测仪(探头)置于地面0.5米高处,测量其外照射贯穿辐射至空气吸收剂量率,每10秒1次,取其10次读数的平均值作为该点的测量值,取5点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地环境辐射本底水平值。,4、承载工具外或散装货物表面巡测将经计量校准合格的放射性检测仪报警点设为:该地环境辐射本底水平值3倍;在承载工具(集装箱、车厢等)外或散装货物表面并尽可能将便携式检测仪靠近进行巡测,对于通道式放射性检测仪,货物通过时,应按仪器要求的通过速度,尽可能按低速通过。当外照射贯穿辐射强度超过上述限值时,判定该批废金属放射性超标。5、外照射贯穿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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