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管理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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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9/28,1,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管理政策解读,肖青,2023/9/28,2,纳税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解读,一、概要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和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皖地税发2014107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和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第9号)六、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七、友情提示,2023/9/28,3,一、概要,2015年4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相继发布了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清册,这是
2、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后首次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发布后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我局在2015年4月28日通过国税局门户网站红黑榜对国税系统501户A级纳税人进行了公布,受到企业高度关注。7月份,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又增加了67户A级纳税人。,2023/9/28,4,一、概要,由于是信用管理办法和评定方法的变化,为帮助企业更好掌握信用等级评定指标,我局开展本次专题培训。目的:通过培训,对信用管理政策进行解读,让企业掌握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达到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培训主要内容:一是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二是指标体系;三是注意事项,2023/9/28,5,
3、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时间:2014年7月4日 查询方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办法共六章34条,2023/9/28,6,第一章 总 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2023/9/28,7,第一章 总 则,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评定原则: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
4、、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2023/9/28,8,第一章 总 则,需要注意: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注:我市已从去年开始将信用评定结果通报市金融办、银监局等部门。国、地税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2023/9/28,9,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2023/9/28,10,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5、。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2023/9/28,11,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2023/9
6、/28,12,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2023/9/28,13,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
7、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023/9/28,14,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2023/9/28,15,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
8、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2023/9/28,16,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2023/9/28,17,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注:也就是非正常户的法人代表与财务负责人新办的企业直接判为D级:)(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
9、形的。,2023/9/28,18,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2023/9/28,19,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
10、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2023/9/28,20,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2023/9/28,21,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2023/9/28,22,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
11、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注:2016年2月4日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号)从3月1日起A级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2023/9/28,23,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
12、办法第二十九条(也就是A级管理措施)的激励措施。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管理措施。(也就是D级管理措施),2023/9/28,24,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2023/9/28,25,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13、(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2023/9/28,26,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2023/9/28,27,第五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
14、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2023/9/28,28,第六章 附 则,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2023/9/28,29,三、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第11号公告 查询方法:省税局 网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信息公布办法:共13条下面重点介绍主要条款。,2023/9/28,30,三、国税信息公布办法
15、,第一至第四条:规定由市以上国税机关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县级国税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统一由所在地的市级国税机关公布。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2023/9/28,31,三、国税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公布标准,(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
16、,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2023/9/28,32,三、国税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公布标准,(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2023/9/28,33,三、国税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公布标准,(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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