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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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生育保险,一、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提供的物质补偿形式包括两大类:一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永久伤残补助以及对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二是通过及时的疗养和康复,使工伤者恢复体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一)工伤的特征及其危害,工伤:又称“职业伤害”
2、,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职业病。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问题。,(二)工伤保险的功能,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 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 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的间接效果,(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特殊分支 工伤保险是对伤残病损失的一种合理赔偿,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保险。就社会保险保护弱者而言,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需要并应当得到社会保护。因此,工
3、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则独立于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而自成体系。,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工伤责任归属经历了三个阶段:1、“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2、“雇主过失赔偿”阶段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其局限性: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
4、失责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3、“雇主责任”阶段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局限性,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随着社会发展,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险过渡,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
5、机构,统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特征:其一,立法颁布,强制实施;其二,设立基金,统筹使用;其三,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 与补偿相结合;其四,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四)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相关的国际公约,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待遇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工伤赔偿问题是国际劳工组织最早给予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曾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将其作为国际劳工标准,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批准加入并予以遵守。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4年通过的工伤事故与
6、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以及实施该公约的建议书。,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业企业及含学徒工在内的所有受雇人员,参保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5%;受益人包括因工伤亡者的配偶和子女,标准家庭受益人为4人;外国人和本国人享受平等权利。(2)工伤包括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工业事故要包括通勤事故,职业病要规定名单并允许按照定义和事实进行推定。(3)工伤排除和中断津贴给付的条件:工伤由于犯罪行为、酗酒或严重失职行为以及虚假申请等情况,应当排除;有关人员离开本国居住、受到公费供养或其他社会保险机构供养、死者配偶与他人同居、不接受医疗、津贴给付和提供工作的
7、安排等情况,可以中止待遇给付。(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因治疗中断工作期间的津贴、伤残津贴、丧葬津贴、抚恤费等。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计算的工资比例发给;遗属抚恤费按照标准家庭受益人,计发比例不低于工资的60%;津贴和抚恤待遇实行定期支付并根据物价情况调整。(5)工伤保险制度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行职业康复和安置伤残人员就业。(6)政府对工伤保险立法的实施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可是有关政府部门,也可是公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受保护人的代表要参与管理,并建立健全受益人申诉法律程序。(7)公约成员国应遵守公约标准,并提供执行情况报告书,其中,包括工伤事
8、故发生频度和严重程度的资料。,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一)工伤保险的范围 包括两个方面:1、覆盖人群范围工伤保险的受保人及其覆盖面,是认定受伤害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对象,以及其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的首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际上工伤保险受保人覆盖范围发展的基本情况与趋势2、承保事故范围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以工伤保险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依据。(1)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应当属于工伤
9、;(2)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虽不属于工伤,但比照工伤处理,即视同工伤;(3)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不属于工伤。国际标准: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公约)。,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国别 覆盖范围,德国,受雇人员,各种类别独立劳动者,学徒,学生,幼儿园幼儿,家庭佣工,瑞典,所有雇员和独立劳动者,受雇于瑞典雇主在国外第一年,受雇于外国雇主外籍人员驻瑞典第一年,日本,企事业雇员,除船员、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农林水产业中常用职工,不满5人的部分企事业属自愿加入单位,英国,受雇人员;矿工另有附加补贴制度;独立劳动者除外,印度,20人以上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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