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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合同生效后,其权利义务必然会走向终止。本章首先分析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效力,其次分别阐述终止的原因:合同的解除、抵销、提存、免除与混同。要求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掌握合同解除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掌握抵销、提存制度,熟悉免除与混同制度。,【本章内容提示】,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债权系法律世界中之动态因素,含有死亡之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王泽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后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
2、同主体的变化。但无论何者,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是消灭既存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终止的效力,1 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2 负债字据的返还;3 后合同义务;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98条),甲与乙公司签订使用乙公司的技术秘密三年的合同,至三年期满,合同终止,甲不
3、能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甲仍然掌握这种技术秘密。请问甲依据合同应给履行何种义务提示:不向外泄漏技术秘密就是甲的后合同义务。,【案例分析7-1】,第二节,合同的解除,一、概述,(一)定义及特征 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相应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特征:1 合同解除以有效合同为对象;2 合同解除应具备一定条件;3 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终止。,(二)合同解除与有关法律制度,1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作为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2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1)适用范围;(2)发生原因;(3)程序;(4)
4、发生的效力。,(三)分类,双方合意合意解除(协议解除)93.1,合同的解除,单方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 94,约定解除93.2,二、合意解除(协议解除),1 当事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有学者称之为反对合同 2 不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3 事后协商;4 不得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5 合同解除后是否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也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甲向乙购买1000辆Y牌自行车,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分四次发货,每批货到后甲公司即付款。第一批250辆自行车到货后,甲公司即上架销售,但购买者寥寥无几。甲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后三批的订货,乙公司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5、。提示:此案中的解除为合意解除。,【案例分析7-2】,三、约定解除,(一)含义1、以合同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3、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小明与蚂蚁搬家公司订立一份搬家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蚂蚁搬家公司不能在星期天上午九点到达起运点,该合同自动解除。届时,蚂蚁搬家公司未能到达,小明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提示:此案中的解除为约定解除。,【案例分析7-3】,(二)约定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主要区别在于:1、解除条件加解除行为;解除条件成就,无须当事人其他意思表示。2、效力:前者溯及或将来;后者将来,小明与
6、蚂蚁搬家公司订立一份搬家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蚂蚁搬家公司不能在星期天上午九点到达起运点,该合同自动失效。届时,蚂蚁搬家公司未能到达,合同解除。提示:此合同即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案例分析7-4】,(三)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主要区别在于:(1)内容不同;(2)是否需要行使解除权;(3)约定解除属于事前的约定,而协议解除乃是事后约定。,四、法定解除,(一)法定解除的含义:法定解除,指当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解除权可能是一方所独享的,也可能双方都享有。在基于解除权使合同归于消灭这点上,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有区别,即解除权产生的基础不
7、同,约定解除中的解除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产生,一般称之为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中的解除权则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称之为法定解除权。,(二)法定解除的产生条件(第94条),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1)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均有法定解除权。(2)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3)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1)限于主要债务;(2)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3)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4)与不安抗辩权即第69条的冲突。,(二)法定解除的产生条件(第94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
8、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二)法定解除的产生条件(第94条),迟延履行,须经催告的解除,无须催告的即时解除,【案例分析7-5】,甲方在乙方处订购了1万台电扇预定在当年6月初上架零售,因此要求乙方4月份交货。但是,乙方到期未交货。试问,甲方可否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提示:此种情况下,依诚实信用原则,甲方不能直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而应先催告,要求其在5月底以前交货(这样不影响6月初上架销售)。至5月底乙方仍不交货,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案例分析7-6】,甲中学定于5月4日举办中学生运动会,其与乙公司订立承揽
9、合同,要求乙将特制的在运动会开幕式上使用的大钟于5月3目前送到。至5月3日,乙没有送货。甲了解到乙还没有将钟装配好,根本不能保证5月4日的使用,。试问,甲能否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解除合同?,提示:本案中,甲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经过催告程序。,如何判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的客观性质当事人的主观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二)法定解除的产生条件(第94条),五、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行使期限:解除权的行使只存在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中。不论法定解除权抑或约定解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按其本质来说,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
10、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1、协议解除的方式;2、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方式(第96条)行使解除权(1)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4)解除权的消灭(第95条)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间合理期间,(二)合同解除权的
11、行使方式,六、合同解除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产生以下效力:(一)对于未履行的债务,向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为解除为消灭合同关系的手段之一,解除权人负有的债务如尚未履行,便因解除归于消灭,这也是解除权人追求的目的之一。解除的相对人负有的债务,如仍有尚未履行的,当然也因解除归于消灭。(二)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区分为两种情况:1、继续性合同:不具溯及力;2、一时的合同:具溯及力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三节,抵销,一、概述,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
12、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一)主动债权: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或主动债权,(二)被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或被动债权。,二、法定抵销,(一)概念: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当抵销的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在法定抵销中,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债务的种类相同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案例分析7-7】,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
13、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能否对乙公司能行使法定抵销权?乙公司能否对甲公司行使法定抵销权?,提示:甲公司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以装修费充抵货款,因为甲对乙享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案例分析7-8】,甲欠乙债务10万元,已到期;乙亦欠甲10万元,还有半年到期。甲是否可以提出抵销?乙是否可以提出抵销?,提示:乙可以提出抵销,因为乙有权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半年清偿欠甲的债务。,(三)抵销权的行使方法,由于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以由主动债权人一方向对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抵销既属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单方行为,则自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以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据此,抵销权行使时要求抵
14、销权人具有行为能力,且其意思表示应为真实、自愿。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三、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消灭相互所负债务的法律行为。抵销合同的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为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合意抵销的发生条件及效力,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商定。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排除法定抵销要件、效力以及其他限制条件的适用。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四、抵销的效力,抵销使双方债务按照抵销额而消灭。因此,双方债务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消灭;一方的债务额大于对
15、方的债务额时,前者仅消灭一部分债务额,后者则全部消灭。当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溯及力的效果包括:(1)抵销权发生后支付的利息应依不当得利返还,如互生利息的,因抵销的溯及力统归消灭。(2)抵销权发生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但抵销之前的责任不消灭。(3)抵销权生效后,免除债务人于抵销发生时所负的不履行责任。,第四节,提存,一、概述,一般提存制度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此种制度由合同法加以规定。特殊提存制度则规定在我国担保法等法律中,如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
16、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种提存制度不要求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难以履行债务这一原因。本节仅涉及一般提存制度。,一般提存制度,提存部门,提存,被提存人(债权人),提存人(债务人),提存物领取请求权,二、提存的事由,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提存的标的物,1、不动产可否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
17、、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从该规定来看,并未限制不动产的提存。因此,目前多数学者赞成不动产提存,而且在实践中,许多公证机关对此作了有益的尝试。2、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四、提存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提存视为与履行具有相同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
18、担。(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提存人在提存后有无取回权的问题上。,(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标的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之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所言“五年”,是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是诉讼时效。2、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因提存机关的过错致使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四、提存的效力,习题,司考03年 44.甲与乙签订销售
19、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第五节,免除与混同,一、免除,(一)免除的概念免除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债务为目的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须债权人有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债权由债权人单方为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故免除一般是单方法律行为。(二)免除的成立1、免除须有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2、免除是处
20、分债权的行为,故债权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免除本身是无偿行为。(三)免除的效力1、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2、主债务消灭时,从债务随同消灭。,二、混同,(一)混同的概念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二)混同的成立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两个企业法人之问发生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同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务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案例分析7-9】,甲企业
21、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由乙企业为甲企业在两年内生产一套设备,自合同签订一年半时,设备已经大部分完成,但乙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被甲企业兼并。此案中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继续存在?提示:此案中合同债权债务不再存在,因为债权债务发生混同。,(三)混同的效力,混同是债的消灭的独立原因。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及从债均不复存在。虽然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如果该债权的存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给予保护,例外地认为该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案例分析7-10】,甲公司以其对乙公司的
22、债权为其对丙的债务设立担保,此后甲乙合并为一个公司。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能发生混同?提示:虽然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如果该债权的存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给予保护,例外地认为该债权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故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不能发生混同。,提存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提存为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关于其性质,主要有公法上的关系说,国家为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上法律关系说、准为第三人的契约说以及私法上的特别契约(即为第三人利益的特别寄托)说等。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提存人和债权人之问的关系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且提存的后果为消灭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提存当然具有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因素。但提存机关为国家的
23、行政司法机关,其依法负有的接受、保管和发还提存物的义务为公法上的义务;债权人和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提存机关的介入,才发生消灭效果,故提存无疑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因此,提存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为私法关系,他们和提存机关的关系则为公法关系。,【难点追问】,1、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提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之间的关系,须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作为分析的前提,不可一概而论。在德国立法上,契约终止与契约解除有密切关系。德国起草民法第二草案时,认为终止与解除的性质不同,开始把二者分开,不但名称不一样,效果也不同。后来,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也多区别契约解除与契约终止。认为契约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
24、,使继续性契约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与契约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终止契约的权利称为终止权,是一种形成权。此外,终止的原因也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终止,一般也予允许。而契约解除仅以违约为产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至契约成立之时。这样,解除与终止便成为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制度。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合同终止是合同解除的上位概念,合同解除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前沿提示】,2、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重大问题,在学说上亦有不同的观点。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涉及到合同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同时又涉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此问题,大
25、陆法系学者约有三种见解:(1)认为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即解除合同如同自始不存在,未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既已给付的,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2)认为合同解除并非消灭债的关系,不过阻止其已发生的效力。从而尚未履行的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已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3)认为合同解除之际,债务尚未履行的,自解除之时债务消灭。既已履行的,发生新的返还请求权。,【前沿提示】,l、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哪些?2、比较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之间的异同。3、法定抵销的要件有哪些?4、简述提存的效力。,【思考题】,刘女士诉称,去年10月,她曾到影楼交1688元拍婚纱照。半月后,刘女士看照片小样时感到不满意,要求退款。影楼承诺可以重新提供拍摄服务,直到刘女士满意为止。后来刘女士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没有补照。今年9月,刘女士离婚,等她到影楼要求返还1688元照相款时,遭到影楼拒绝。影楼答复:“谁来补照都行,就是不能退款。”刘女士说,她因离婚这一不可抗原因,已无法再补照,只要要求解除合同。你认为刘女士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思考题】,参考答案:刘女士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刘女士已离婚,她与影楼订立的拍摄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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