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知识产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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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知识产权篇,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分为两方面:第一,技术秘密,即具有实用性技术方案的商业秘密。一般包括:生产工艺、技术决窍、产品配方、设计图纸、关键技术参数和实 验数据、研究报告、计算机程序等。第二,经营秘密,具有商业价值但与技术无关的秘密信息。一般包括: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价目表等,二、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有: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非公知性(秘密性)。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价值性。3.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一,商业秘密权: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一项知识产权。二,商业秘密权的特征: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不同的权利主体可以对同一个商业秘密同时享有权利。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4,商业秘密权的确定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起自动取得。,三,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一样,都是一种无形财产,受法律保护,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其保护各有优劣,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权利人在选择保护方式时应注意进行全面分析,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最有效、最充分的保护。商业
3、秘密权与专利权的区别:,1.保 护方 式。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方式与著作权相似,但与专利不同。专利权是依据法律,在专利局的主导下严格按照一定程序所获得的。而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是权利人付出劳动、投人资金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的,从商业秘密产生的那时起,其权利就自然产生。专利 权 的 取得须依据法定程序,将其技术信息向社会公开,由专利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授予,有法定的保护期,并且要想维持其“垄断权”,必须定期缴纳年费。而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是通过技术信息的开发人自行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权利人不必缴纳任何费用,只要其愿意,即可使其技术信息无期限地处于保密状态。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至今一直没有公布。
4、,2.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的只是技术方面的信息,而商业秘密权不仅保护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也是其保护的重要内容。专利不能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均有可能由商业秘密来保护。专利仅保护公开的技术信息,并且不保护经营方面的信息。因此,从所保护的信息的覆盖面上来说,商业秘密要广得多。,3.权利的主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专利权主体具有单一性、一元性。专利权的授予奉行“单一性原则”,一个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即一项技术信息不能同时为多个专利权利主体所享有。由于商业秘密权的产生无需进行审批,其权利内容处于秘密状态,并且即使这样,他人亦可通过反向工程、科学研究等合法手段获得,因此,一个商业秘密被多
5、个主体所享有是正常的。,4,在保护期限上,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十年;而商业秘密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只要特定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一直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5,在专有程度上,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而竞争对手采用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信息是不能被禁止使用的。6,在保护成本上,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护费,而商业秘密无需向国家缴纳任何费用,只需付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时所需的成本;专利申请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时间成本上小得多。,在选择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时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技术信息
6、是否易于研发。2,技术信息是否能够达到申请专利所要求的条件。3,技术信息的寿命长短。4,技术信息的效益程度。,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与保护,一,商业秘密权的限制:1,反向工程:通过对终端产品的分析研究,找出该产品的原始配方或者生产方法。2,善意使用或披露:第三人不知道所涉信息为他人商业秘密而加以使用或者披露。3,自行研发:,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7、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2,违反保密义务而擅自披露商业秘密。,三,商业秘密的管理:1,针对商业秘密本身进行控制。2,对有接触秘密可能的人员加强管理。3,采取相关的物理措施。,四,竞业禁止:1,含义:企业的员工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任职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与原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2,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有强制性,不得以合同约定排除适用。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8、。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在任职期间从事同公司竞争的营业行为,以防止董事、经理利用其在任职过程中所取得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机会等来获取私人利益,损害公司的利益。约定竞业禁止一般通过签订禁止合同表现出来。,竞业禁止一般也要受到限制:1,时间上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2,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员工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员工竞业限制的补偿。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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