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夫妻的权利与义务ok.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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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具备合法夫妻的男女之间相互享有的特定权利和负担的特定义务,同时也包括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代表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婚姻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的主要表现,包括夫妻间在身份法上的效力和财产法上的效力。,夫妻的权利与义务的种类与内容,一、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 是指与夫妻身份相联系又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与义务。二、夫妻间的财产权利与义务 是指夫妻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内容。,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法律设定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必要性 1、维持人类男女两性关系支持秩序的需要 2、男女两性的政治和
2、经济地位虽在法律上实现平等,但在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恩格斯:在大多数情形下,丈夫都必须是有收入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3、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需要,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姓 名 权 同居的权利与义务 忠实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住所商定权 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人 身 自 由 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 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姓 名 权,一、概念 姓名是姓和名的合称,是确定和代表公民个体并与其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表示家庭或家庭系统的符号,是血缘团体的象征,体现每个社会成员所属家庭团体 名代表每个个人的语言符号,是区分每个个体的标志性符
3、号,夫妻姓名权涉及的法律问题,夫妻有平等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自己姓名的权利新婚姻法第14条规定 子女姓氏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1)子女出生后,使用什么姓氏,应由父母协商确定2)法律规定父母确定子女姓氏时可在父姓或母姓中选择其一,但并不妨碍父母协商确定为孩子采用第三姓3)子女成年后,有权依法决定保留原有姓氏或变更原有姓名,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同居的权利与义务,同居(Cohabitation):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同居权利与义务的立法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本世纪四十年代为界限,依法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1、因正常
4、理由暂时中止同居 2、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夫妻的同居权利与义务,依法免除同居义务的情形:1、因正常理由暂时中止同居 2、因具有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1)夫妻一方违背互负忠实义务规定2)一方提起离婚诉讼3)婚姻关系已经破裂4)一方的健康、安全、名誉因夫妻共同生活而遭受到严重威胁时,受到威胁一方有权拒绝同居5)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协议分居6)夫妻一方擅自将住所迁至国外或在不适当的地点定居,违背同居义务的常见情形及救济措施,违背同居义务的常见情形:1、因宗教信仰而拒绝同居 2、夫妻秉性愚钝缺乏常识而致拒绝同居 3、因夫妻一方不能人道而拒绝同居 4、无正当理由长期有家不归违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 1、损害赔偿:财
5、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2、无故不履行同居义务构成遗弃,对同居问题的理论争论,支持的观点:同居是夫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和体现,不希望不追求彼此合法地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两个人,他们结婚是为什么?如果一对男女不希望或不追求彼此合法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试想他们会结婚吗?如果一对夫妻有条件有能力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他们选择天各一方,有人会认为这对夫妻关系正常吗?,反对者的理由:第一、性权利是一种天赋的权利,不论结婚与否,这种权利都是自己的,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意味着将一个人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去支配,是十分荒谬的;第二、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会使婚内强奸合法化;第三、认为同居义务规定不利于现实生活中易受损害的妇女权益的保
6、护,忠实的权利与义务,一、忠实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1、概念 2、意义 1)夫妻相互忠实是落实一夫一妻制度的根本要求 2)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当事人共同一致的强烈要求,而非法律的创造 3)夫妻相互忠实是子女血缘清白的保证,婚外性关系容许程度,与夫妻忠实义务相关的若干现象探讨,1、网上虚拟空间的亲密接触截止2010年7月 上网用户4亿 10-19 29.9%20-30 28.1%30-39 22.8%40岁以上 18.2%2、所谓精神恋爱柏拉图3、异性知己,中新江苏网一月十九日消息 老婆在互联网上竟然还有另外一个“老公”。气愤的南京青年程鹏在斥责新婚刚一年多的妻子时,也对网络和现时的婚姻法修正草案产生
7、困惑:“网恋”“网婚”是否也是婚外恋?法律能否对其约束?,程表示,不能忍受心爱的女人背着自己去爱别人,但其妻子称,只不过是玩玩而已。程鹏感觉受到极大的伤害,并咨询是否可以去起诉与其妻子在网上“结婚”的那个男人据该报消息,网恋网婚在时下已不是个新鲜词,不少迷恋于此的网民,其中不乏已结婚成家者,在虚拟社区里,两人以夫妻互称,你恩我爱,芝麻绿豆大的事都能聊个通宵,“什么时候为我生个孩子呀?”“你今晚穿什么睡衣啊?”之类的非常规话题也敢谈及,甚至于相思难罢进而通个电话约个会也大有人在,就这种虚拟空间中的亲密接触,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钱智律师认为,由网恋发展而来的网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中国现行的婚
8、姻法对结婚条件有明确规定,而“网络婚姻”既无实质条件,也无法定程序,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现阶段法律对此无可奈何。,江苏省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周连勇律师认为,作为破坏夫妻感情的“游戏”,法律是可以予以约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认定“网络婚姻”即属此类。对程鹏的遭遇,周连勇认为,虽然网上游戏生活是个虚拟空间,但这种行为一旦真正影响了夫妻感情,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可准予离婚,只是根据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对“网上插足的第三者”的侵权认定和责任分担尚不能具体操办。,江苏省法学会的法学专家仇连明先生则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夫妻两人
9、共同面对真实的生活,很多人热衷于网上婚姻只是游戏心态作怪。不过这种游戏现已对传统的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观念提出挑战,已婚者玩这种游戏肯定会弱化其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意识。为此,他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加强监督的同时,也应能在新的婚姻立法上有所体现。,婚姻住所商定权,一、概念二、立法背景1、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2、是夫妻行使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场所3、与夫妻财产相联系4、是婚生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条件与环境,国内外关于夫妻住所的立法,国 外:继续实行夫方本位制强调夫有提供婚姻住所的义务采用夫妻协商决定婚姻住所原则国 内:古代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现代1980年婚姻法的积极意义及消极意义,影响我
10、国夫妻住所确定的因素,1、传统观念2、男娶女嫁的婚嫁方式的影响3、实际的居住条件的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日常家事的概念 日常家事: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范围:购买必要的日用品、医疗医药服务、合理的保健与锻炼、文化消费与娱乐、子女教育、家庭用工的雇佣非日常家事范围:处分不动产、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日常家事权的性质界定,委任说妻子的日常家事代理 权是根据丈夫的委任产生的婚姻效力说妻子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法律意义:相互代理的需要、符合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有助于节省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成本、有利于维护简单的民事交
11、易和交往第三人的利益,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常见的违规情形,1、擅自作主替另一方作出较大或重大财产处分2、擅自替对方领取劳动报酬3、擅自代表另一方作出放弃职业或晋升机会的表示,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应注意事项,1、日常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之间2、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已离婚的男女原则上彼此不再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但在共同子女教育等某些特殊方面可以保留,夫妻人身自由权,人身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人身自由权的概念: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
12、的权利.,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2、参加学习的权利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参政、议政、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一方侵犯对方人身自由权的常见情形,1、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选择职业的自由2、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在职业或社会上的发展3、限制一方的社会交往活动4、把家务和孩子全推给对方从而剥夺一方的人身自由权,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一、扶养的概念二、扶养的特征:1、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2、是夫妻的法定权利3、是夫妻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4、重点在于保护已婚妇女的受扶养权,扶养的内容、程度和方式,内容: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尊重与慰籍程度:供给被扶养人全部生活必需费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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