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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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大律师事务所,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饶卫华律师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广大律师事务所,2,提纲,第一部分 黄百能、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介绍第二部分电信服务合同常见法律问题分析,广大律师事务所,3,第一部分黄百能、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介绍,广大律师事务所,4,一、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573),(一)案情简介2006年8月16日,原告在省电信惠州分公司办理了电信宽带业务,双方订立了“惠州电信宽带业务使用协议书”。原告选择的套餐是“600元包全年800小时:1、超时部分按3元/小时计算,超时部分全年600元封顶。2、送180元的互联星空体验卡
2、。3、终端按1元购买”。协议第六条约定,“属于预交费用的客户,预交期满后,用户在本回执到期前一个月内不修改套餐或资费类别,期满后按120元/月不限时标准收取”,第八条约定“乙方(指原告)同意,如参加该优惠的宽带付费电话、共线电话、小灵通电话因欠费三个月而被甲方强制拆机,不论乙方办理的预缴宽带使用费优惠是否到期,甲方有权对该宽带实行与欠费电话捆绑拆机,并有权处理乙方所预缴的宽带使用费剩余金额款项。”原告认为该两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广大律师事务所,5,(二)案件分析1.可撤销合同(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及
3、一方以欺诈和胁迫手段后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条款。(2)显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二是客观要件,必须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该条款是否公平?是否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从该套餐优惠办法可见,即使原告享受该套餐时不限时上网,全年的费用也不超过1200元。也就是说,原告在享受优惠的情况下年最高费用为1200元,而在转入普通资费后年总费用为1440元,两者相比,一为优惠,一为普通,并不存在“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协议保障了原告的选择权。,
4、广大律师事务所,6,2.不安抗辩权(1)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广大律师事务所,7,(3)电信条例第35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5、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三)应注意的问题1、预交费客户和非预交费客户应区分并注明;2、优惠套餐到期前通知;3、中止服务的通知义务;4、对用户剩余金额无权处置。,广大律师事务所,8,二、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574),(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固定电话(237
6、7086)2007年1月16日被被告错误开通彩铃。2007年1、2月份共错收用户彩铃费7.6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书面赔礼道歉;2.赔偿误工费3.15元、打字复印费3.15元;3.双倍退还错收的彩铃费;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被告辩称,原告固定电话(2377086)2007年1月16日因被告工作人员差错被错误开通彩铃,被告已经派遣工作人员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而错收原告的彩铃费,而非故意欺诈,并已根据“错一赔一”的服务承诺以话费扣减的形式退还了错收的彩铃费15.26元。原告的误工费和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要求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也
7、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9,(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电信合同关系。1、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退费并赔偿的问题:电信服务合同是意定性民事关系,被告向社会做出的“退一补一”承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按约定处理。被告因工作失误错收彩铃费,已经及时向原告退还话费并补偿等值话费,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2、双方并无约定退还话费的方式,故被告可以以现金转为预存话费的方式退还原告信息费。原告要求退费的请求已经得以履行,现其再要求被告以现金退费没有依据。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8、的,应当双倍赔偿。民事诈欺行为的构成特征之一是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结果,即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被告是因工作失误,并非恶意欺诈原告,原告话费已退还并得到补偿,不构成欺诈行为,不存在双倍赔偿的问题。4、关于误工费、打字复印费、交通费的问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存在,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广大律师事务所,10,(三)法律分析1、关于合同的履行。(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关于双
9、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适用双倍赔偿。因此,适用双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了意思表示。(4)欺诈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失。,广大律师事务所,11,(四)应注意的问题1、未经用户同意,不应擅自增加用户的服务功能;2、出现纠纷后,及时查找原因,确因我方原因造成,应及时纠正,并向用户道歉。,广大律师事务所,12,三、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1889),(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的小灵通用户。2007年5月17日原告在惠州
10、市分公司办理小灵通停机保号及注销业务。惠州市分公司办理注销该机的业务后,对原告在被告处仍存有话费余额49.06元不予退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话费余额49.06元;2、赔偿原告误工费50元,打字复印费1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话费余额被告愿意退还,并在一审庭审时当庭向原告退还了话费余额49.06元。原告的误工费和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13,(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下属机构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办理该机停机及注销业务后,原告缴付的费用亦应一并结算。现被告已经将话费余额退还给原告,双方因电信服
11、务合同关系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话费余额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至于原告提出在办理退费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小灵通销户时话费余额必须退还。因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下属分支机构惠州市分公司办理小灵通停机销户业务时,被上诉人负有对上诉人缴付的话费进行结算,并退还剩余款项的后合同义务。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将剩余话费退还给上诉人,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
12、,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广大律师事务所,14,(三)法律分析 1、话费余额是否应当退还?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停机保号与销户的区别停机保号是暂时中止合同,用户除交纳停机保号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电信经营者暂时为用户保留号码,无需提供其他电信服务。销户是双方终止合同,应当退还用户剩余金额。,广大律师事务所,15,四、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890),(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下属惠州市分公司的宽带用户,上网帐号为hz2685052。原告要求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市分公司提供宽带收费清单
13、,但惠州市分公司拒不提供。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提供hz2685052帐号ADSL收费清单;2、赔偿原告误工费50元,打字复印费1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此前没有向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市分公司要求提供hz2685052帐号ADSL收费清单,现原告诉请要求提供收费清单,被告表示同意并在庭审中当庭向原告交付了hz2685052帐号ADSL收费清单。原告的误工费和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16,(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在该服务合同关系中,原告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
14、情况的权利,对此被告应当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供收费清单。在该案诉讼期间,被告当庭将收费清单交给原告,应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提供收费清单的义务。至于原告提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因没有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及打字复印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驳回黄百能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黄百能负担。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上诉人应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上诉人的请求,及时免费地为上诉人提供ADSL宽带收费清单。现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庭审时当庭向上诉人提供收费清单,上诉人
15、要求被上诉人提交收费清单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广大律师事务所,17,(三)法律问题分析 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宽带上网ADSL提供收费清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四)应注意的问题1、应用户要求及时免费提供收费清单;2、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
16、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用户查找原因。,广大律师事务所,18,五、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141),(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2年2月,原告在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分公司入网号码07522377086。2007年4月初,原告在被告属下的惠州电信的营业厅索取该号从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的国内长途通信的收费清单和自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除国内长途通信之外的本地电话收费依据。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
17、明其在2007年4月要求惠州分公司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现被告同意提供上述收费清单和收费依据,原告的诉请可立即得到满足,请法院予以驳回。,广大律师事务所,19,(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在该服务合同关系中,原告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此被告应当根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供收费清单。在该案诉讼期间,被告当庭将收费清单交给原告,应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提供收费清单的义务,原告已达到其诉讼请求的目的,双方争议已解决,本院不再处理。关于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问题。根据一般理解,“收费依据”即指资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18、,被告已提供本地电话资费标准及资费手册,已完成提供收费依据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履行,本院不再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黄百能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20,(三)法律问题分析1、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国内长途通信的收费清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2、电信服务经营者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本地电话的收费清单?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
19、款规定,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广大律师事务所,21,六、黄百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142),(一)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06年8月16日,原告和被告下属单位惠州分公司签订600元包800小时上网时间的电信宽带使用协议,宽带帐号为hz2685052。被告并未在协议中约定800小时上网时间的使用期限为一年,但却在合同履行中单方限定原告800小时上网时间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800小时的使用期限不受限制);2、赔偿原告打字复印费10元;
20、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宽带使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计时宽带A”的价格是“600元包全年800小时”,被告要求原告800小时上网时间的使用期限为一年符合协议的约定,原告的打字复印费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22,(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惠州电信宽带业务使用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参加的600元包800小时上网时间的宽带业务套餐并没有约定使用的期限,被告称协议约定原告属于预交费用的客户,其每月收取原告宽带业务使用费50元足以说明该宽带业务是有一年期限的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提供的电脑数据打印清单,原告从2006年8
21、月16日至2007年9月9日已上网超过800小时,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的约定履行600元包800小时上网时间的诉讼请求已获得履行,本院不再支持。至于被告在原告使用600元包800小时优惠套餐一年后另行收取原告的宽带业务使用费,因原告并未在本案要求被告退回,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赔偿打字复印费1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黄百能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23,(三)法律问题分析600元包800小时上网时间是否应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在合同双方对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理解时,应当如何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1)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惠州电信宽带业务使用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参加的600元包
22、800小时上网时间的宽带业务套餐并没有约定使用期限;(2)被告提出的资费数据库数据、2006年第三季度宽带优惠说明均属于被告自身内部的数据、规定,不能约束电信用户;被告辩称原告属于预交费用的客户,其每月收取原告宽带业务使用费50元足以说明该宽带业务是有一年期限的辩解,依据不足。(3)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广大律师事务所,24,(四)应注意的问题 格式合同的空白处,应填写完整、表达清晰,字迹工整,不应使人产生歧
23、义或意思模糊不清。,广大律师事务所,25,七、夏楚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1481),(一)案情简介2007年1月9日,原告到被告下属单位揭阳市分公司办理业务,被告要求原告签署一份“省电信揭阳市分公司业务登记单”,并要求同意该单背面的揭阳市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否则不能为用户办理取消业务功能。原告认为协议有四个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协议第5.5条“客户在欠费情况下,应补交欠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后才能办理其他业务。”7.2条“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信公司可以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并收取暂停期间发生的费用:提供客户资料不真实或无效的;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
24、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设备的;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改变电信业务使用性质的;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营利目的);对于后付费业务,超过交费期限30日,经通知后仍未交费的;对于预付费业务,账户余额低于0.2元,或超过约定有效期的。”8.1条“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没有部分免除责任的约定)10.3条“电信公司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没有规定时间和频率)原告请求法院:1、撤销协议第5.5条、第7.2条、第10.3条;2、确认协议第8.
25、1条为无效合同条款。,广大律师事务所,26,(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的认定),协议并不存在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内容,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上述服务协议,故原告要求撤销协议三个条款及确认一个条款无效的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夏楚辉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大律师事务所,27,(三)法律问题分析1、无效合同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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