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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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性首要的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9页,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二、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是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
2、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行为进行控制,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建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还先后批准了
3、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等环保法规性文件。国家环保部先后发布了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有机食品认证、重要流域许可证管理等一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国际环境立法方面:中国先后参与制定并签署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京都议定书、生物安全卡特赫拉议定书、关于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乐尔摩公约等双边环境公约,同时还鉴暑了若干新的双边环境协议。截止2002年9月底,我国已制定环境法律保护法律25项,其中污染控制法5项。,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一、大气
4、污染及其危害(一)大气污染 在自然地理学上,一般将随地球引力旋转、环绕地球周围大约1400公里范围内的空间称为大气层,也称大气圈。大气是指从地球周围的表面直到距地球地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圈所存在的由多种气体所构成的混合体。大气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要素,是人类和地球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一切生命过程、一切植物及微生物都离不开大气环境。,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方面特性的改变、危害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环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大气污染的原因:自然原因;人为原因。在中国,目前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可吸
5、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臭氧、铅、苯并a芘以及氧化物等十大类。(二)大气污染的危害 1对人体健康的危害。2对工业生产的危害。,3对农业的危害。4对动物的危害。5对财产(器物的)损害。6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一)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改革 1953年原劳动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是新中国最早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法规;20世纪70年代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以标准的形,式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作了定量的规定。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
6、性的规定。1984年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1987年9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以及 1990年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1991年5月24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到90年代,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我国于199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修改,将法律条文由原来的41条增加到50条。其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工艺、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以及防治燃煤污染大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的规定。针对中国大气污染的
7、严重情况,2000年再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一)各级人民政府防治大气污染职责的规定。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污染。(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
8、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三)防治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1)实行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2)实行清洁生产,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3)加强区
9、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四)对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法律控制 1.防治煤烟产生的大气污染 A、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锅炉 B、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不得超标准的规定 C、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2防止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规定 首先,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其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不得在道路上行驶,维修单位应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其次,有关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的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
10、车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还对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年检作了相关规定。3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 对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向大气排放条类工业尾气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的气体和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向大气排放恶性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受到污染等。,工厂排放恶臭被责令停产案,工厂排放恶臭被责令停产案 案情简介:厦门市某台资企业成立于1990年年初,主要生产各种沐浴设备、建材及机械五金、阀门及水管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生产工序中的黄铜铸造过程中有刺鼻
11、的恶臭气体排出。厦门市环保局在审批该企业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示:“同意在水产学院的机械厂兴建某台资企业,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工业区的冶炼厂进行生产”而该企业在1990年下半年,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位于文教区的分厂并投入生产。该车间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不仅污染周围的环境,而且直接损,害了与之毗邻的体育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部分师生夜间入眠难、口干、喉痛、胸闷。从1989年至1992年间,全院师生的呼吸遭病、皮肤病及神经系统紊乱病患者逐年增加,因而干扰了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此体育学院师生及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多次反映该企业排放恶臭气体,强烈要求
12、环保局责令该合资企业搬出黄铜铸造车间。1992年7月1日,厦门市环保局作出特环保字(1992)055号决定,责令该企业自1992年7月5日起,在分厂停止使用产生恶臭的树脂壳模浇铸工艺,但该企业未完全执行。同年9月,厦门市环保局对该厂作出罚款5 000元的处罚决定。虽然后来该厂提出了治理污染的措施和计划,但并不能达到消除恶臭的效果。为此,1992年12月9日厦门市环保局作出特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勒令某台资企业停止使用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通令该企业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之前停止生产,从199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每次使用炉数不
13、得超过2个。该企业不服,向省环保局申请复议。1993年3月3日,省环保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环保局(1992)103号决定。该企业不服,于1993年4月18日向特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1993年4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厦门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该厂继续上诉,厦门市中级法院于1993年6月2日判决驳回该厂的上诉。问题一:体育学院师生、人大代表等向环保局反映的行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还有和寻求救济的方法?问题二:环保局对台资企业的处理是否合法?问题三: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于该案的处理是否适当?,法理和法律分析,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
14、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案中,原告违反规定,在生产中向外排放恶臭气体污染大气环境,体育学院师生及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环保局反映情况,要求处理,既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2、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在实践中,由各地的环保局负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的查处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法理和法律分析,定,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有权给予行政处罚。该法第4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
15、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厦门市环保局在审批原告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批复:“同意在水产学院的机械厂兴建某台资企业,对大气,法理和法律分析,污染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工业区的冶炼厂进行生产”,但是原告却违反该规定,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位于文教区的分厂并投入生产。车间排放的恶臭气体污染周围了环境,直接损害了与之毗邻的体育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尽管该公司提出了治理污染的措施和计划,但并不能达到消除恶臭的效果。因此,厦门市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使用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的决定,
16、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一、水及水污染概述(一)水污染 水环境也称水体,是指江河、湖泊、河口、海湾、渠道、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积聚体,不仅包括水,还包括水中的悬浮物,水生物和底泥等。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该法所称的水体,主要包括江河、湖面、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而不包括海洋。,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解释,所谓水污染,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在污染物之中,包含一般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两种:一般污染物是指能够造成水污染的物质;有毒污染
17、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二)水污染的危害 1危害人体健康。2影响渔业生产,危害农业生产。3其他方面的危害。,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沿革 1、关于饮用水的规定:1955年国家制定了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1956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专门对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废水处理等作出了规定,1959年中国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2、关于工业污水:195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注意处理工矿企业排出有毒废水、废气问题的通知,首次对防治水污染提出了具体要求。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
18、的形式对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为了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实施,国务院在1989年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经修改后重新公布施行。2000年3月20日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又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与时俱进增加一些新的范围。,(二)水污防治的法律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职责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19、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2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环境标准是水污染防治中的技术规范。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中,经常涉及的是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排放标准。(1)水环境质量标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水的正常使用,而对水体中污染物和其他物质的最高浓度所作的规定。对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
20、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但必须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目前我国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是水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饮用水卫生标准、农用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等4个标准。地表水水质标准的等级有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21、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2)水污染排放标准 水污染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
2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和省级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另外,还有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1)水污染防治的监督规划与合理布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
23、治规划,由省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跨县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定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2)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与对重要江河流域管理体制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省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24、。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
25、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3)城市污水的处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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