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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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黑龙江省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支持细则一、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黑政办规(2022)3号)关于推进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支持细则。二、政策目标通过市(地)县(市)科技创新奖励支持,引导市(地)县(市)集聚科技创新资源,营造创新政策环境,培育科技创新主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市(地)县(市)协同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加快创新龙江建设。三、支持对象市(地)政府(行署)、县(
2、市)政府,对在科技创新引导指标数据采集前,未完成上年度需省市联合出资兑现科技创新政策的市(地)政府(行署)不纳入支持范围。四、支持条件(一)面向市(地)政府(行署)。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二)面向县(市)政府。在创新支撑、创新投入、创新产出等方面成效明显,形成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特色明显、创新创业环境优良、创新辐射引领作用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格局,综合绩效考核成绩优秀。五、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根据各市(地)本级
3、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评价体系详见附表1),对排名前三的市(地)政府(行署),分档给予LOOo万元、900万元、800万元奖励。按照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根据各县(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研发投入强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综合评价排名(评价体系详见附表2),对排名前三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300万元奖励,对排名第四位至第七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270万元奖励,对排名第八位至第十位的县(市)政府,给予每个县(市)240万元奖励。六、支持内容(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4、。原则上安排不低于35%的奖补资金,可用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升研发能力。支持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强化产学研合作。支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及专家对重点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点对点”辅导。(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原则上安排不低于35%的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市(地)、县(市)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新区晋位争先,提升水平,发挥产业集聚区作用。支持围绕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三)推动科技成果
5、落地转化。原则上安排不高于30%的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承接高校、科研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转化。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支持市(地)、县(市)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和科技成果路演推介对接系列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与地方产业精准对接。七、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建立市(地)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及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二)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采集相关数据。(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按照市(地)、县(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评价体系计算各市(地)、县(市)综合考评得分。(四)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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