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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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1996年3月10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涉及生态文明
2、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单行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保护和治理第四章开发利用第五章资金的统筹、管理与使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县境内清江库区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库区,是指清江流域的水利水电工程建
3、成后在自治县境内形成的水体、消落区、岛屿、半岛以及防浪林营造区。第三条库区的资源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四条库区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与治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发电用水及库区防洪蓄水由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调度。水利水电工程大坝上游距坝址300米、下游距坝址200米范围内的水面,由湖北省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库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的大坝及水库附属设施、设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库区内的一切活动,均不得影响水库运行安全和水库效能的发挥。
4、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按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及“谁投资、谁受益、谁损害、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库区建设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县境内的一切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和农村的自治组织以及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O第八条对贯彻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库区管理机构。库区管理机构是统一管理库区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库区管理的日常工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库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有关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第十条库区管理机构有权协调、指导、监督自治县有
5、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库区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库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会同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库区建设的长远和近期规划,协助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库区建设的行业规划;(三)监督指导自治县有关主管部门对库区资源保护、治理、开发和利用,协调处理有关纠纷;(四)组织、协调对库区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五)总结推广保护、治理、开发和利用库区资源的先进经验;(六)自治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自治县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自觉接受库区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第三章保护和治理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对库区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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