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烧碱期货业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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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商品交易所烧碱期货业务细则(2023年8月11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5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烧碱期货相关业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烧碱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指定质检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交易业务第三条烧碱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30吨/手(干吨重量)。第四条烧碱期货合约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第五条烧碱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第六条烧碱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至12月。第七条烧碱期货合约交易指令
2、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量为200手。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烧碱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每次最大下单量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八条烧碱期货合约交易时间分为夜盘交易时间和日盘交易时间。夜盘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9:00IhOOo日盘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10:1510:30为休息时间。交易所暂停、取消烧碱期货夜盘交易或者对夜盘交易时间进行调整的,以交易所公告为准。第九条烧碱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3、。第十条烧碱期货合约交易代码为SH。第三章交割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烧碱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标准仓单交割和厂库标准仓单交割。烧碱期货滚动交割的配对方式为响应配对和组织配对。具体交割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烧碱期货的交割单位为30吨(干吨重量)。第十三条烧碱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3个交易日。第十四条烧碱期货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烧碱期货标准仓单为非通用标准仓单。第十五条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注册的烧碱标准仓单,应当在当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第
4、15个交易日之前(含该日)全部注销。第十六条烧碱期货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七条烧碱期货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烧碱仓库、厂库及相关升贴水进行调整。第十八条烧碱期货的交割基准价为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第十九条烧碱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装到汽车板的出库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货物出库装到汽车板后的一切费用由提货人承担。烧碱期货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手续费、检验费等交割相关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第二十条不具备烧碱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者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烧碱期货交割。第二十一条烧碱期货标准仓单生成、
5、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二节交割标准第二十二条烧碱期货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用氢氧化钠(GB/T209-2018)规定的IL-III型液碱,且氢氧化钠含量232%。基准交割品的干吨重量二湿吨重量X032o第二十四条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用氢氧化钠(GB/T209-2018)规定的IL-I型液碱,升贴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替代交割品的干吨重量二湿吨重量0.5o第三节仓库标准仓单交割第二十五条烧碱期货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湿吨重量)向仓库交纳交割
6、预报定金。第二十六条烧碱仓库开具的入库通知单有效期为15个日历Ho第二十七条烧碱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烧碱入库时,应当向仓库提交本批烧碱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其他能证明产品质量的书面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以及该批商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仓库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入库商品单证以及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进行审验。第二十九条烧碱入库时,采用汽车运输的,以地磅计量为准,由仓库负责重量验收;采用火车、船舶运输的,以仓库储罐打尺计量为准。标准仓单注册人可以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验重,仓库应当予以配合,由此
7、产生的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经交易所批准,烧碱重量验收可以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第三十条烧碱入库采样和质量检验由指定质检机构负责,按有关国家标准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含仓库配合费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承担。标准仓单注册人与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可以委托交割仓库进行采样。指定质检机构应当自完成采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或者仓库对入库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复检申请。具体流程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仓库商品入库复检”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烧碱重量验收及入库采样时,标准仓单注册人应当到场监督。仓库和标
8、准仓单注册人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仓库、标准仓单注册人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烧碱入库后,仓库应当对标准仓单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罐号、氢氧化钠含量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标准仓单注册人签字确认。第三十二条已经在库的烧碱,能够提供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该批商品符合烧碱期货交割标准的,经仓库认可后,可以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第三十三条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烧碱,仓库应当确保整罐商品符合烧碱期货交割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混罐存储或者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第三十四条烧碱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提货人应当在交易所开具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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