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大学法学院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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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 奴隶社会 观点 资本主义垄断阶段(多数说),法律部门产生的条件,客观上: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已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主观上: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理论或学说并被社会和学界所接受。,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社会化大生产(自由资本主义垄断、权利滥用、外部性、信息偏在等)国家的有形之手 经济法产生的法理基础:诸法合一刑民分开,民法高度发达(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法救济不力 以社会本位的经济法,二.经济法的发展沿革,(一)垄断资
2、本主义前的经济法规 公元前18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5世纪 十二铜表法 秦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美国:1890年 谢尔曼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德国:1910年钾矿业法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年)、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年),日本: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1914年)黄金出口禁止令(1917年)、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战时经济法,法西斯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1933年起,美国罗斯福总统在国会的支持下,为了对付经济危机,制定了紧急银行法、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社会保险法、
3、证券交易法,70年代,滞胀现象的出现,凯恩斯主义受到批判(三)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1918年和1920年,先后颁布对大工业国有化和对小型工业国有化的命令(苏联)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27年)1964年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我国: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词源:摩莱里(Morelly)1755年1842年德萨米的公有法典,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范畴,属国内法市场经济的产物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
4、整对象1.一般涵义社会关系:经济关系 意志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2.特定涵义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3.具体内容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调节的问题:自发、滞后、盲目 手段:间接调控为主,2)市场管理关系 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正当的竞争3)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内部组织、人员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形式,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调整对象,手段,
5、法律规范)2.政策性3.行政主导性4.技术性,二.经济法的形式也叫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作为经济法的渊源,具有根本性、概括性、原则性的特点2.法律(狭义的法律)最主要的渊源(主体和核心部分),3.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4.部、委规章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6.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7.司法解释,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的,国家在管理经济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6、关系。,有三层含义: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经 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之后2.调整的是特定经济关系3.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一)特征 1.广泛性(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科室,内部人员)2.复杂性(双重身份,角色变换),3.隶属性(关系,意志)(二)种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综合性管理部门 中央 部门性管理 部门国家行政机关:职能性管理部门 地方 司法机关,2.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最活跃的市场经济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属性所有制行业,法
7、人、非法人,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外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公司,国有、集体、私营、混合所有制,3.企业内部组织和人员4.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户和公民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债,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2)通过核准登记注册3)按法定程序取得进行某种经营活动的资格4)经营者主机构决定设立内部或分支机构,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1.物:符合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和或使用价值的财物,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类型、管辖
8、)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法律关系的范围)种类物和特定物(所有权,租赁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责任),主物和从物(处分的效力)有主物和无主物(单方意志取得,归属)原物和孳息(孳息的归属,无法律或约定,归原物主)货币及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也是物的表现形式,上述物,与国家的经济协调相联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家征购的对象时。经济法中以更加具体和充满经济意味的形态出现:生产资料、资本或者股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费用、利润、税金等,2.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行为在经济
9、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尤为重要。经济管理行为。,3.智力成果:是指存在于一定载体之中,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属于经济法律规范保护范围的脑力劳动成果(无形资产)*专利的转让,专利权的授予是不同关系。,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不同于传统法律关系内容的公私对立、当事人对立,具有协调关系。经济管理主体和公有性质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职权、权利都是对国家、人民的义务职责。,(一).经济权利依法拥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1.经济职权产生基于法定或授权有隶属属性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2.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3.经营管理权
10、(人、财、物、产、供、销4.请求权:赔偿,调节,申请仲裁,诉讼(二)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辨正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有时也不对等。内容:遵守法律政策,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合同,正确行使权利,不得侵权。,五.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法律规范的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行为法律事实 非法行为 事件,经济管理行为合法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司法行为违法行为:一定的法律后果(赔偿、制裁),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自然现象:地震、洪水社会现象
11、:战争、政府禁令,六.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保护的必要性2.保护的可能性3.保护的机关: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组织,4.保护的方法:单位 物质奖1.奖励 个人 单位 荣誉奖 个人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审判保护,5.违反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50条;刑法140条 综合性和双重性的特征,三.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 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经济关系(2)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3)地位。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4)作用。推动经济的发展,区别:,2)经济法与行政法 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管理关系(2)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12、等规范性文件(3)地位。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4)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区别,第四章 竞争法律制度(一),第一节 经济竞争法律制度概述(略)第二节 反垄断法最早的反垄断法 1890年 美国的谢尔曼法我国2007.8.30日公布,2008年 8月 1日生效,一、立法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1.背景 2.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3.适用范围 境内的垄断行为;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的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亦适用。二、三种经济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13、、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又叫限制竞争协议。,横向的垄断协议:P13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P14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 业化分工的;3)
14、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P17 1.垄断价格(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2.低价倾销(低于成本价销售)3.拒绝交易 4.限定交易对象 5.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6.差别待遇,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控制市场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难易度等;一个占1/2;两个占 2/3;三个占 3/4时推定具有市场
15、支配力。其中一个不足10%或者证明其不具有时,除外。,(三)经营者集中 1.集中的方式:1)合并;2)取得股权或者资产;3)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影响。2.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申报;30日的初步审查;90日内审查;追加60日 外资并购时的国家安全审查。,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行政强制交易;2.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和竞争;对外地商品的歧视性收费项目、标准、价格;不同的技术、检验标准;行政许可;设关卡等3.限制外地企业的招投标4.限制跨地区投资5.行政强制限制竞争,四、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调查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权的内容:检查权;询问权;查阅、复制资料权;查封
16、、扣押相关证据权;查询银行账户权等。五、法律责任垄断协议:没收、销售额1%10%,或50万以下罚款;滥用支配地位:没收、110%的罚款。,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竞争的概念与功能 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厉害关系人为对手,争取市场的行为。1.主体:经营者(方向相同)2.手段:价格、广告、服务 3.结果:优胜劣汰,功能:1.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的灵魂2.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消极作用:不公平竞争,引起经济的不稳定、不协调,破坏市场正常运行。,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1.分立式:2.统一式:3.综合式:不以“竞争”“交易”命名三、立法目的
17、反不正当竞争法Art.1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 1.自愿 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交易活动 自主选择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和方式 自主意思表示,2.平等 平等的法律地位 平等协商 机会均等,3.公平不能显失公平 遵循同一种“游戏规则”不受非法干扰和不正当的妨害,4.诚实信用切实履行合同善待对方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是指经
18、营者采用假冒、仿冒、伪造等欺骗性手段,故意误导购买者有关商品的信息,致使他人受骗上当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商标及其作用区别商品经营者标示商品质量宣传和推销商品,2)注册商标与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3)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假冒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划清与冒充注册商标的界限处罚: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销毁现存商标,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获利额5倍以下罚款。刑事责任。,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表现形式: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1)知名商品;2)外观标志为
19、特有的;3)相同或近似,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1)企业名称及其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是指企业对其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在特定地区内的同行业中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2)认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是指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 2 1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 3行为,4.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产地的行为 1)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未经认证经认证不合格不及时停止使用非法制造或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擅自篡改、变造认证标志图案并使用,2)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国家优质产品标志未获名优继续使用使用编造的冒用级别高的,3)伪造
20、产地的行为伪造产地是指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或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注虚假产地名称或产地标志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1.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2.主观:故意,争取交易机会3.客观:违法性4.形式多样性,回扣、折扣、佣金的关系:回扣: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一方从交易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或有价证券,在帐外暗中给付对方的行为 折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成交价款上给对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交易上的优惠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为了促使双方达成交易而付出一定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 引人
21、误解的宣传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2.商业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五)低价倾销行为 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合理降价行为:1
22、.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与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的关系:1.存在领域不同2.认定标准不同3.适用法律和处理方式不同,(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有奖销售行为1)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诚实经营者利益2)损害消费者权益3)损害国家利益,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1)谎称有奖或者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不投放、不同时、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最高奖超过5000元5)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七)诋毁商誉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主体:
23、经营者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3.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对比广告:不存在误导;相同需求或用途;客观地比较重要的、经典的特征;不引起混淆)4.主观:故意,三、限制竞争行为(一)经济垄断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处罚者:省、设区的市级工商管理局,(二)行政垄断行为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三)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1.主体:经营者 2.主观:故意 3.客观: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24、的交易行为 4.结果:给交易对方造成了损害,且对正常的竞争秩序造成了破坏 违背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倚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四)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1.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串标、围标)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促成中标、事后补贴),四、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因侵权所获利润;调查费行政责任:低价倾销、搭售、诋毁商誉没有直接规定刑事责任:,第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二),第一节 招标投标法一、概述:招标的概念:广义:包括招、投、评、开、中标的全过程;狭义上,招标人向一定对象发的招标邀请,招标的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招标的项目:1)大
25、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3)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二、招标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招标程序:标底应当保密,15日,20日,三、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相应资格;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重新招标。四、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评标:5人以上,其中经济、技术专家2/3以上,中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合同,向其他投标人通知。五、法律责任 串标、泄露标底、与投标人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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