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学初中教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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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1、辅助教材: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3)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2、国内报刊: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3、网站:http:/(中国民商法网),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民法的概念1、词源 Civil Law(英语),Droit Civil(法语),Jus Civil Buergerliches Recht(德语)2、民法的含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的民法 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实质民法,与其形式无关。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民法:与
2、“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狭义民法: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3、概念 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产生和发展 民法产生于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古罗马早期:十二表法(前450年)晚期:尤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包括法学阶梯、学说会繤、尤士丁尼修正法典、新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分人、财产权和取得财产的方法三编。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 在体例方面分为总则、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内容创新,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
3、精确等。,中国的民事立法大清民律草案1908年开始,1910年完成,1911年开始审议 民国时期的民法典 1925年在清末草案的基础上完成修订,1929年到1930分别年审议通过民法典的各编,分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29章,1225条。新中国民事立法工作三次民法典的起草:1956、1964、1982民法通则的通过实施:(1985年通过1986年实施)中国未来的民法,三、民法的性质和相邻法律的关系(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2、民法是权利法(二)民法和相邻法律的关系1、民法和商法2、民法和经济法,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
4、则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三、公平原则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设立、变更或消
5、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年月,重庆某商场在周年庆典时承诺,在场女顾客如果脱下衣服只剩“三点式”,可任意在商场拿走一件衣服,张某立即照办并选走一件价值千元的貂皮大衣,但出门时却被拦下,商场称其内衣并非“三点式”,故不能拿走衣服。,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
6、会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2、危害家庭关系。3、违反性道德。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5、限制经济自由。6、违反公平竞争。7、暴力行为等。六、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超过正当界限。,下列行为中,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生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法律关系和财产权
7、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二)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三)内容 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民事权利1、根据权利标的的不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之债
8、中的选择权等。3、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效力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4、根据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5、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权利人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可以对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
9、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由于相对权的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他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为对人权。,四、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 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特点:依法定、约定产生行为限制应为;不应为旨在确保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的和约定的积极的和消极的有专属的和非专属的,(二)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关系: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基础,承担民事责任须以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为条件。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及实现权利之法律保障。民事责任的
10、分类:五、民事法律事实 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规定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特征:必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民事主体具有广泛性。二、民事主体的分类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第二节 民事主体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获得生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1、,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特点:平等性 统一性 不可转让性,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何为出生?,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规定和现实的做法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规定是否矛盾?现实的做法:胎儿可以继承、
12、接受赠与和遗赠,受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的标志?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有何意义?,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每一自然人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3、民事行为能力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4、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设置财产代管人的制度。1、条件与程序离开住所,持续地
15、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最后得知音讯之日的次日利害关系人申请哪些是利害关系人?亲属关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财产关系债权人、债务人法院受理、公告与宣告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履行义务,行使权利3、宣告失踪的撤销,(二)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住所,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离开住所,持续地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件,满2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受2年限制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权利能力消灭 死亡宣告与事实不一致,以事实为准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3、)宣告死亡的撤销条件:
16、失踪人出现程序: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果:(1)权利能力回复(2)财产的返还与适当补偿(3)关于婚姻关系(4)关于宣告期间的子女送养,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李某同居,并与李某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你认为应该由谁代管刘某的财产?为什么?,王某于199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后杳无音信。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2000年6月,其妻陈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的公告仍无任何结果,2001年7月5日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死亡。之后,陈和儿
17、子王元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同年10月,王元被刘某收养。11月,陈某同本厂职工马明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2002年3月,马明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某没有再婚。8月,陈某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某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某。2003年2月4日,王某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得知家中情况后向法院提出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申请,恢复与陈某的夫妻关系及王元的父子关系,返还其个人财产。问题:法院能否同意王某的要求?,四、自然人的住所,1、确定住所的意义 民法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婚姻、代理设立、合同成立地、债务履行地诉讼法 管辖确定、送达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2、住所的确定只有一个住所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
18、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经常居住地,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某区某街道某号,五、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1、概念 为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设立的制度。2、性质是权利还是义务?监护和亲权的关系3、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二)监护人的设定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父母当然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法定监
19、护义务其他亲友双方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最后补充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法定其他亲友双方同意本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补充,(三)监护的职责1、照顾、保护被监护人2、管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3、监督、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4、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四)监护的变更和终止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变更或撤销?,第二节 法人,一、法人制度概述1、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点:(1)是一种社会组织(2)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
20、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2)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4)本国法人、外国法人本国法人:依据本国法律设立,具有本国国籍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设立,不具有本国国籍,3、我国关于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社会团体法人,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
21、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1)自然人的一般是普遍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业务范围不同而不同。(2)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财产继承权等),法人不能享有;而专属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如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等),自然人没有。(3)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1、概念 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2、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
22、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各个法人的行为能力并不一样。(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委托的代理人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由自己完成,三、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2、特征(1)有自己的意志(2)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成(3)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1、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 3、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4、监督机关(三)法人的分支机构 1、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23、是法人的业务活动机构 2、要进行登记才能从事民事活动 3、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由法人承担,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设立1、法人设立的原则 自由主义(法律不干预)特许主义(国家特许)核准主义(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准则主义(法定条件)2、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有限公司核准主义和登记主义 股份公司核准主义 机关、事业法人 特许主义 社团法人 协会、学会、基金会 核准主义 妇联、工会、团组织特许主义,3、设立法人的条件依法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变更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合并分立2、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
24、、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1、终止的原因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2、法人的清算 由谁清算?处理何事务?,许某是某贸易公司职工,其妻吴某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每年收入不错,家里已有10万余元的积蓄。1995年3月9日,吴某因车祸死亡。3月20日一银行信贷员找到许某,说吴某这几年欠银行贷款8万元,要求许某替其妻吴某还贷。许某认为,其妻是以其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他是贸易公司的职工,从未参与其妻的经营活动,他们的家庭积蓄中只有5万元是吴某的遗产。因此,只有用这5万元再加上她经营中剩下的那些东西来清偿银行的贷款。银行则认为5万元现金先拿走,其余所欠3万元应由许某替吴某偿还。许某拒
25、绝替其妻还款。问题:银行的8万元贷款究竟应怎样偿还,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使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吴某虽然是个体经营者,许某不参与经营,但吴某的经营显然是用家庭财产投资,而且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使用的,并且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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