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病假与女职工“三期”管理技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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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新工伤、医疗期、病假与女职工“三期”管理技巧,2,课程内容,工伤事故处理与工伤待遇计发口径医疗期与病假管理实务女职工“三期”管理实务,3,专题一:工伤事故处理与工伤待遇计发口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览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待遇的计发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处理工伤职工的特殊权利,4,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意见稿概览,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减轻了企业在工伤赔偿上的负担 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发生事故后可以“亡羊补牢”增加报告制度并缩减了工伤处理的程序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5,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1删1增1减,删除了“上下班交通事故”属工伤增加了“吸毒”不属于工伤减去了“违反治安
2、管理伤亡”不属于工伤,6,减轻了企业在工伤赔偿上的负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来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修订意见稿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加大对未参保企业的处罚力度,增加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比如,按日加收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处上年度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8,发生事故后可以“亡羊补牢”,对于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现行条例是由企业完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修订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及罚
3、款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9,增加报告制度并缩减了工伤处理的程序,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 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再是前置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10,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方案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方案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
4、0个月至8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一、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关键7种属于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12,(一)工伤认定的关键,存在劳动关系具备“三工”要素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实行无过错原则用人单位举证原则,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13,(二)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
5、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4,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理解,“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15,工作原因的理解,职工工作期间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拓展训练受伤,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16,“因履行工作职责
6、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17,职业病的理解,我国目前规定职业病有115种,职业病必须在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1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理解,19,上下班机动车事故,20,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新旧法律对比,劳动合同法,新法(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旧法(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
7、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VS,VS,VS,VS,第一,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第二,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道路交通”。,21,上下班途中、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上下班途中”,虽不要求规定时间和毕竟路线,但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8、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22,案例,张某在下班之后,沿着回家路线走了20分钟后拐到朋友家吃饭,一个小时后从朋友家出来,在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刘某在上班途中先去吃早餐,走出小饭店后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李某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走出菜场时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23,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
9、定疑难问题,上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能否被认定工伤?提早来上班或者迟到上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早退下班的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是否等同于机动车事故?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被认定为工伤?,24,浙江省对无证驾驶等问题的意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或者视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无证驾
10、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545号),25,国家关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照车等问题的规定,1986年通过1994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了条例,其中并未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自2006年3月1日起,无证驾驶等行为仅仅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11、26,(三)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27,突发疾病、48小时的界定,1、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2、“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28,抢险救灾等视同工伤的理解,29,(四)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12、30,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犯罪”,应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违反治安管理”,应提供公安机关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文书,违法犯罪 违法违反治安管理,31,醉酒的理解,喝酒醉酒,“醉酒”,应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32,自残或者自杀的理解,33,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认定的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34,(一)工伤认定的办理,认定机构: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主体:单位或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申请时间:30日 1年递交材料: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等认定期限:自受
13、理之日起60日救济措施:,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注,35,救济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否为前置程序?,讨论,36,依据,劳动和社会
14、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总结,37,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后果,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15、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2)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38,(二)劳动能力鉴定,1、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鉴定内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3、申请主体:单位、个人4、申请时间:伤情稳定或痊愈5、递交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6、鉴定期限:日,可延长日
16、7、救济措施:再次鉴定复查鉴定,39,再次鉴定与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当事人在接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15日内,对伤残等级或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于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不可再申请鉴定,注,40,三、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工伤复发与再发的待遇工伤待遇的变化与停止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的处理,41,(一)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工
17、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待遇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辅助器具费用,42,1、工伤医疗待遇及负担主体,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费用计算:按照规定据实报销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交通、食宿费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3,2、停工留薪期待遇及负担主体,概念: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18、,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且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44,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负担主体,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标准为:,六级=本人工资14七级=本人工资12八级=本人工资10九级=本人工资8十级=本人工资6,一级=本人工资24二级=本人工资22三级=本人工资20四级=本人工资18五级=本人工资16,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
19、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注,45,4、生活护理费及负担主体,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标准:据实报销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 生活分不能自理,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6,5、伤残津贴及负担主体,级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90/月二
20、级=本人工资85/月三级=本人工资80/月四级=本人工资75/月,五级=本人工资0/月六级=本人工资/月,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47,浙江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浙政发200352号),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
21、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30个月 6级=25个月7级=10个月 8级=7个月 9级=4个月 10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30个月 6级=25个月7级=10个月 8级=7个月 9级=4个月 10级=2个月,48,7、因工死亡待遇及负担主体,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标准、停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浙江省为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1、工亡待遇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2、职工因工死亡,其供
22、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注,49,供养亲属的认定,界定:是指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属可申请抚恤金:,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
23、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属于上述4、5、6项涉及的对象年满18周岁后,虽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但因患严重传染性等疾病需住院治疗、在短期内无法就业的,也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50,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配偶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为孤寡老人的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50/月 其他亲属:其他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30/月其
24、他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40/月,1、月工资的含义,是指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3、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注,51,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停止,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1、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并未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就业或者参军的;3、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再婚的;4、
2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他人或者组织收养或者抚养的;5、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获得其它能维持基本生活收入的;6、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死亡的;7、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52,8、下落不明的待遇及负担主体,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年的。,注,53,9、辅助器具费用及负担主体,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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