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生育社会保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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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本章主要内容,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 生育保险,一、工伤保险的功能与实施原则,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提供的物质补偿形式包括两大类:一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永久伤残补助以及对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二是通过及时的疗养和康复,使工伤者恢复体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一)工伤的特征及其危害,工伤:又称“职业伤害”
2、,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职业病。工伤在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其危害程度随社会发展而增加。工伤事故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问题,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问题。,(二)工伤保险的功能,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 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 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的间接效果,(三)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 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特殊分支 工伤保险是对伤残病损失的一种合理赔偿,而非完全意义上的保险。就社会保险保护弱者而言,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需要并应当得到社会保护。因此,
3、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则独立于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项目,而自成体系。,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工伤责任归属经历了三个阶段:“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雇主过失赔偿”阶段欧洲工业化初期和中期,工伤的原因若是出自雇主一方,受伤劳动者可获得雇主赔偿,且雇主过失程度,与赔偿额度正相关。其依据:民法的“归责原则”。其局限性: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雇主过失责
4、任认定困难;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雇主责任”阶段雇主责任制的理论依据:“职业危险原则”(1)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2)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客观性“职业危险原则”的基本结论:意外事故无论是由于受害人自身、同事的粗心大意,抑或由于自然原因甚至在雇主根本不存在有什么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雇主都应进行赔偿;雇主支付职业伤害的赔偿金是一笔日常开支。,“雇主责任”保险的演进过程、具体形式及局限性,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随着社会发展,雇主责任制逐步向社会工伤保险过渡,要求由政府出面,组成公共机构,
5、统一筹集、管理、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的特征:其一,立法颁布,强制实施;其二,设立基金,统筹使用;其三,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 与补偿相结合;其四,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四)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及其 相关的国际公约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待遇原则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
6、替一次性的抚恤;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产或停业的影响;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保险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区别待遇的原则,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待遇的原则 其原因是: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非工伤待遇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的待遇更为优厚,并且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直
7、接经济损失为限额的原则,职业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如肢体或器官、生命)既不能挽回,也不能做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角度对遭受工伤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认定的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开支,而对工伤造成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失,如兼职收入和其他业余收入等则不予补偿。,有关工伤保险的国际公约,工伤赔偿问题是国际劳工组织最早给予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之一。国际劳工组织曾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并将其作为国际劳工标准,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批准加入并予以遵守。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64年通过
8、的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以及实施该公约的建议书。,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的主要内容(一),(1)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业企业及含学徒工在内的所有受雇人员,参保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5%;受益人包括因工伤亡者的配偶和子女,标准家庭受益人为4人;外国人和本国人享受平等权利。(2)工伤包括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工业事故要包括通勤事故,职业病要规定名单并允许按照定义和事实进行推定。(3)工伤排除和中断津贴给付的条件:工伤由于犯罪行为、酗酒或严重失职行为以及虚假申请等情况,应当排除;有关人员离开本国居住、受到公费供养或其他社会保险机构供养、死者配偶与他人同居、不接受医疗、津
9、贴给付和提供工作的安排等情况,可以中止待遇给付。,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公约)的主要内容(二),(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因治疗中断工作期间的津贴、伤残津贴、丧葬津贴、抚恤费等。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计算的工资比例发给;遗属抚恤费按照标准家庭受益人,计发比例不低于工资的60%;津贴和抚恤待遇实行定期支付并根据物价情况调整。(5)工伤保险制度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行职业康复和安置伤残人员就业。(6)政府对工伤保险立法的实施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可是有关政府部门,也可是公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受保护人的代表要参与管理,并建立健全受益人申诉
10、法律程序。(7)公约成员国应遵守公约标准,并提供执行情况报告书,其中,包括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和严重程度的资料。,二、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一)工伤保险的范围 包括两个方面:覆盖人群范围承保事故范围,工伤保险覆盖的人群范围,工伤保险的受保人及其覆盖面,是认定受伤害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对象,以及其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的首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一般适用于工薪劳动者。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规定,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际上工伤保险受保人覆盖范围发展的基本情况与趋势,若干国家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11、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工伤保险承保的事故范围以工伤保险立法中的明文规定为依据。(1)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应当属于工伤;(2)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虽不属于工伤,但比照工伤处理,即视同工伤;(3)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发生的急性伤害不属于工伤。国际标准: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公约)。,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12、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他情形。,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 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 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 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双方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案例
13、二: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 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
14、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2004)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案例三:工作时间打斗致伤算不算工伤,【案例描述】申诉人:曹某,男,52岁,某市工业橡胶制品厂工人。被诉人:某市工业橡胶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刘某,女,某市工业橡胶制品厂厂长。申诉人曹某在工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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