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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了解内容1、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和学派2、国际法编纂,重点问题,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一)主体主要是国家(二)没有立法机关,由国家和其他主体协议形成原则和规则(三)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四)没有属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实施依靠国家本身,返回,国际法的渊源,渊源的概念国际法渊源的内容,渊源的概念,1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方式(王铁崖观点)2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3国际法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和形成的过程
2、、程序、或这种规范表现的形式。(邵津观点),返回,国际法院规约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的规定,“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国际法渊源的理论,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争议)4司法判例5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6“公允及善良”原则7国际组织和会议的决议(新发展),返回,国际条约
3、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最主要的渊源。,返回,法院规约将条约分为一般和特别条约。一般条约是指多数国家参加甚至是所有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确定一般国际法律规范的造法性条约。特别条约是指双边条约或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主要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是 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和做法。最古老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概念,构成国际习惯的要素:,1、物质要件 即必须有通例存在,也说是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惯例被各国视为法律规则而具有拘束力,时间、数量和实践的同一性的要求,返回,返回,1966年联邦德国为一方与以丹麦和荷
4、兰为另一方就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争端。争端发生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的等距离中心线原则划分。他们认为这条原则已成为了国际习惯,所以德国应该遵守。而德国认为在这一原则不成为国际习惯。,北海大陆架案,一般法律原则的概念:国际法院规约文明各国所承认的法律原则 例如时效、善意、禁止反言原则等等,作用 补充国际条约和习惯不足应用 1962年隆端寺案中“禁止反言”原则的应用,返回,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概念国际法主体具备的条件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或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任务,有能力进行国际法律关系
5、活动实体。,国际法主体具备的条件,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有争议)国际组织,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的原因,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返回,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原因,国际组织是各国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形式。国际组织是国际法规范的重要对象。具有一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拥有一定的求偿能力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的赔偿案,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局限性,是否赋予其国际人格的法律地位由国际组织的组织章程决定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其章程以及宗旨和职能上
6、的限制总之国际组织的章程、宗旨和职能取决于国家的意志,返回,争取独立的民族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返回,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观点,个人是国际法主体代表人物:劳特派特和杰塞普,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代表人物:布朗利,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论据,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是个人但这是个人代表国家或根据授权所做的行为。个人确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的责任,一些条款可以直接适用个人,但只是少数例外,而且这种条约规则是由国家作出的。国家元首等重要人物享有特权从根本上说这些权利是给国家的,个人享有是根据国内法的授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念 指各国
7、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构成条件)与具体原则、规则和规章的区别标准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提出2、地位3、内容,国际法原则宣言,七项原则和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国际法和国内法的 关系,一元论,二元论,一元论的理论,属于同
8、一法律体系 两个学派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观点 缺点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观点 缺点,二元论的观点,两种体系相互对立互不隶属,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的关系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相补充,互相渗透,而非互相对立和互相排斥的。原因:1从国际法方面看,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的规定需要国内法的具体补充。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现有原则、规则和制度。2从国内法方面看,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实践,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采纳或纳入转化,各国国际法适用的实践,英国美国中国,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和学派,国际法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
9、w)的概念: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主体有拘束力。学派,学派,1719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折衷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20世纪初以后 的新自然法学派、规范法学派和政策定向法学派我国在此问题上的比较通行的提法:效力根据是各国的协调意志,1719世纪学派与观点,20世纪学派和观点,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发展过程内容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社会允许使用武力的三种情况,发展过程,1、传统国际法“诉诸战争权”。2、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诉诸战争权”受到挑战。3、国际联盟盟约进一步限制“战争权”4、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巴黎非战公约)第一个宣布全面禁止战争行为的公约。5、联合国宪章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使用武力威
10、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的国际公约6、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该原则对其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国际社会使用武力的三种情况,为自卫而使用武力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而规定的强制措施 实施强制措施的方式:一是委托几个国家执行;另外一种是通过区域合作组织执行为反对殖民统治,外国压迫及种族歧视而使用武力,不干涉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国内管辖事件的涵义干涉的涵义不干涉国内管辖事件原则的内涵“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应“合法政府邀请的干涉”理论,国内管辖事件的涵义,原则上讲,一国不违反国际法及其在国际法上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条件下,所从事的,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项均是一国的内政。注意: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11、判断标准: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干涉的涵义,狭义的解释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奥本海)宽泛的解释不局限在胁迫性措施(古德立奇),返回,“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法律依据理论的弊端北约轰炸南联盟,法律依据及其弊端,依据:虽然国际法由于其属人和属地优越权可以自由决定本国人民的待遇,但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如果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实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否定人权,这时为人道的干涉就可能被允许,弊端:实践证明有可能被滥用。,应“合法政府邀请”的干涉的问题,1、概念是自相矛盾2、在实践中,提出邀请的人可能不具有代表合法政府的资格,或是傀儡政权3、邀请可能是被迫的实例:1979年前苏联侵入阿富汗,民族自决权原则,涵义发展过程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方式殖民地解放与国家分离的区别,国家主权原则,主权的涵义国家主权原则的涵义和内容主权平等的具体规范的体现,主权涵义,对内最高的统治权 属地和属人的优越权,对外的独立权 独立地处理本国的对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的侵犯和干涉,具体的习惯和规则,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签订条约权条约中,使用本国文字的同等权利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各国位次按国名的字首顺序排列国家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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