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讲义(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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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赵 晖 二一一年二月,山西河津发生建筑安全事故13名建筑工人被埋、3人死亡,2009年3月19日13时35分,西宁市南商业巷佳豪国际广场施工工地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珠海市塔吊倒塌事故,死亡2人,板梁的支撑排架整体失稳倾覆,拉倒塔吊。造成严重的质量与多人死亡安全事故,脚手架倒塌,沱江大桥倒塌,上海倒楼事件,杭州地铁塌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
2、2006248号,二六年十月十六日)4、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合建管200631号,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它是各行各业安全生产总的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共七章: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自
3、年月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法规文件共八章(总 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 则)它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此外还对政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对工程监理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了规定,共3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
4、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二六年十月十六日),这个文件从4个方面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5、(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合建管200631号),这个文件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情况从3个方面对安全监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安全监理职责(4大责任:审核查验职责、安全检查职责、督促整改和报告异常职责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体系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归纳为4条:审核查验职责 安全检查职责 报告职责 执行法律法规和强标职责,审核查验职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
6、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安全检查职责,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报告职责,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强标职责,监理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审核、检查验收,不得违反或降低标准。,监理单位不履行上述规定职责的情况: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7、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条例第五十七条 明确规定了5种处理办法:(对单位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第五十八条针对个人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个月以上年以下;情节严
8、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的条文,是监理单位的一种保护条款),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大体为4个阶段:监理准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一)监理准备阶段(2项工作),1、在正式开展监理工作前,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应该将安全
9、监理内容的纳入编制范围,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单独的安全监理规划或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或安全监理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工作人员配备、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等。,(二)施工准备阶段(10项工作),1、审核建筑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甲方原因没有怎么处理?)2、审查单位有无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注意有效期)3、审查相关人员的资格。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
10、况。(公司任命文件、人证相符、ABC证)4、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人员配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公司任命文件)5、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213号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土木工
11、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7、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由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单独编制了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是否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审核合格,是否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批准。8、审核施工单位
12、是否在项目施工前,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要求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是否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且实施前必须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所谓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号,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9、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10、核实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和合建管200615号文件和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安全
13、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情况。,(三)在施工阶段(6项工作),1、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实际施工和方案不符要发监理通知、要报告)2、检查施工单位及现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施工单位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和对现场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置情况。3、检查施工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整改情况。4、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情况。,5、检查现场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并签署监理意见情况。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6、
14、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立即整改,隐患严重的,应及时下达暂停工令,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并签发复工指令后项目方可恢复施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或擅自复工的,应及时向市、县及开发区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四)工程竣工后,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两个文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
15、7号)(原213号文作废)2、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号,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原213号文作废),1、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共7项分部分项工程要求单编专项方案:,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
16、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
17、安装、拆卸。,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
18、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共6项工程要求专家论证: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起重吊装及
19、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
20、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其 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3、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
21、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4、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审批程序: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5、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
22、审批程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6、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7、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
23、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8、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9、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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