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律法规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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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律法规知识,内容提要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二、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四、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五、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
2、历史影响。,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3、安全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4、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安全生产法,1.总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总则1.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遵守安全法规加强安全管
5、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以上职责:安全事项审批、验收法规遵守情况监督事故调查和处理违法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依法设立权利和义务1.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必备的生产条件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
6、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投入 对从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能力要求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
7、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
8、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要求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9、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7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10、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2.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足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9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11、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设计审查要求和遵守 3.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3.2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4
1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3.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审批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
13、理,3.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登记建档定期检验、评估、监控建立应急预案3.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3.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措施,4.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教育4.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14、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15、负责人的职责 报告组织抢救坚守岗位,4.工伤保险的规定 缴纳保险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3.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4
16、.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
17、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四项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4.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公正、规范、不影响生产、记录4.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督察的规定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和配合4.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对安全监督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违法的处理,4.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
18、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5.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9、5.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68-76条)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
20、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任何
21、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6.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22、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25种行为:罚款、没收所得、限期改正、停产停建、吊销证照、关闭、追究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7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刑法2.行政处罚法3.劳动法4.职业病防治法5.矿山安全法6.消防法7.道路交通安全法,1.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1.2生
23、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安全
24、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贪污、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1.地方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上报事故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
25、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3.行政处罚法,3.1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是对犯有比较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者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公民的权利。其原则:公正、公开3.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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