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PPT(覃有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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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覃有土主编,柯昌辉62861696(小灵通)88386302(O)88386685(H),第一编 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概述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四节 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商”的含义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商法调整对象,一、“商”的含义,日常生活中的“商”:-一是指买卖行为,如做买卖(生意)、经商-二是指人,即商人(商事主体),如代理商、证券商、房地产商-三是指商品-四是指商量、协商,字面意义上的“商”,拉丁语commerium,英语、法语:commerce德语der handel日语“
2、商”汉语“商”,汉语“商”,古代汉语:一种计时单位,一刻称为一商,集韵阳韵中有云“商,刻也”。商又被用指估量、推测,说文内部中写道“商,从外知内也”。我国古代汉语里关于商的解释也多是立足于此,如汉书食货志(下)中有云“通财鬻货曰商”.白虎通义商贾中说道“行曰商,止曰贾。商之谓言商也,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谓之商。,行为意义上的商-经济学上的“商”,泛指社会产品从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桥梁和中介,以调剂供需,从中获取利润的活动。这是最本原意义上的商,即买与卖,是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社会分工的结果。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越来越丰富,买与卖的规模越来越大,最后就使得作为
3、一个特殊经营领域的商业得以成型。此种意义上的“商”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商人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渠道、桥梁或中介,以先买后卖的方式贯通了生产与消费的过程。,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德国商法典规定,凡以商业之方法与范围为营业,办理商商业登记者,即视为商业;对于农业兼营副业,如对农林产品加工制造,经申请商业登记的,也视为商业。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商人之立法作为营业而进行登记的,都视其为商业。,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基本要素:-商业登记-营业 行为是指商事(营业)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综合运用各种营业要素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具
4、有计划性、持续性、反复性等特点。,营业的意义,-以各种必要的营业要素所构成的营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综合运用各种营业要素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可以作为实现营利目的、需要不同的营业(行为)方式或者要求运用不同的营业要素的事项,如“营业范围”中的营业-以衡量营业成果为标志的行为总量,如税法规定的“营业额(销售额)”中的营业,行为意义上的商-法律学意义上的“商”,定义:商法中的“商”泛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为商(营业)的范围不断地在扩大。,商的形式(类型、分类),-固有商,亦称买卖商,第一种商,即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如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活动等。-辅助商。亦称第
5、二种商,即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等。-第三种商,即虽不直接或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但与财货交易有密切关联的行为,如银行、信托、票据、承揽加工、制造、出版、印刷、影视等。-第四种商,即与辅助商、第三种商有关系的行为。如广告、保险、旅馆、饭店、酒楼、电影院、戏院、歌舞厅、马戏团等,结论,法律学意义上的“商”实际上是指作为营业内容之一的、以销售(卖)商品或服务为最后归属的、足以导致商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交易行为。,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商法,亦称商事法,就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6、由于法律传统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法律视野,所给予商法的定义各有差异,而对于商法的体系内容的认识也各不相同。,各国学者对于商法的认识,-法国的学者认为,商法是关于商法事活动法律。-德国的学者认为,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日本学者之间关于商法的概念其区别还比较大。-英美法系中 学者的认识差异很大。-我国大陆学者的认识比较混乱。,商法的分类,以商法的表现形式来看-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狭义)商法典(民商分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广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总和(民商分立和 民商合一),以商法的空间(地域)效力来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广义上的商法(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这是以商法的空间(
7、地域)效力来区分-国内商法商公法和商私法狭义上的商法商私法,以商法的内容构成来看,-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法的体系构成,-民商分立体制 商法典为统帅,辅之以各单行法-民商合一体制 民法典为统帅,辅之以各单行法,商法的表现形式(渊源),-国际条约(公约)-国际惯例-商事法律-商事法规-司法解释-商事习惯-法理,商法的特征,-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兼容性,-组织法与行为法相并列-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融合-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交织-强行法与任意法相并行,技术性,-专门性及职业性-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涉及了许多的技术方法-都是商品经济客观规律的反映,营利性,-承认营利要求的正当性、合理性-
8、采取各种法律措施对商人追求合理营利的努力加以保护,国际性,-商法是商品经济规律的客观反映-商人习惯法形成于国际贸易的繁荣-立法上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参考-商法制度和规则的共性导致国际间的统一,三、商法调整对象,-营利性主体基于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内部组织关系及其管理关系。-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国家对营利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所产生的关系,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一、大陆法系商法 商法的起源与形成1、背景:(1)大量剩余产品(2)十字军东征 打通商路(3)贸易的发达及新兴城市的繁荣造就了商人阶层 相对:(1)世俗法保守(2)寺院法禁止投机,2、形成:(1)“商人基尔特”(Mercha
9、ne Guild)产生(2)整理商人习惯,订立自治规约(罗马法)(3)成立商事裁判庭 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商人法主要根据罗马法,但其中也有一些日耳曼的影响,它构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以1673年和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分别颁发的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为标志,商法进入了成文法阶段,其特点有:1、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立法2、原商事裁判庭上升为国家机器3、商人行会作为国家机器的辅助,自律管理会员,(三)现代大陆法系商法,以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 的颁行为标志商法进入了法典化时期,而1899年的德国商法典的颁行成为了法典化的巅峰。其意义:1
10、、使商事敕令和海事敕令等成文法 体系更合理、结构更严谨、行文更规范2、开创了民商分立的格局,(四)商法的现代化,从十九世纪末期开始,人们对商法典之路进行了反思,提出了民商合一的问题。其思路有二:1、商法的民法化2、民法的商法化,二、英美法系商法,(一)英国商法 其特点:1、采实用主义,故商法的体系和范围不明确2、以判例为基础,辅之以单行立法3、强调商人自治,(二)美国商法其特点:1、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基础2、重视成文立法3、强调国家管制4、制定有有别于大陆法系的统一商法典5、因宪政原因,各州的具体立法存有差异,三、我国的商事立法,(一)旧中国的商事立法(二)新中国商事立法(三)我国商事立法模式
11、的选择1、中国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2、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3、中国商事法内容的基本构成,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商法部门的独立性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第一、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第二、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第三、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商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 2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4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四
12、、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份。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行政处罚条款。,第四节 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二、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三、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四、推护交易公平的原则,一、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一)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二)交易定型化规则(三)权利的证券化。(四)行为的要式性。,二、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二)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三)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四)有限责任原则。(五)风险分散规则。,三、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一)强制主义。(二)公示主义原则。(三)外观主义。(四)严格责任主义。,四、推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13、(一)平等交易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节 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五、商法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商事主体第三节 商行为,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商事法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特点(1)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3)商行为是商事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事实;(4)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往往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5)实现营利目的的基本形式。,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14、(二)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一方面,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是包容关系,商事活动不过是对民事活动中某些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经济活动的概括。另一方面,民事活动与商事活动又是一般与特别的关系。,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一)客观标准(二)主观标准(三)折衷标准,第二节 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概述(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从事营业活动)参加商事活动,(并通过实施商事交易行为-商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营业组织。,第二节 商事主体,(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
15、力。2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3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须经商业登记而取得。4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第二节 商事主体,二、商主体的分类(一)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个体商人”。它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特定的商事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自然人。2商法人。在大陆法各国民商法实践中又称“营利性法人”,在我国法律中则称之为“企业法人”。它是指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和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社团)组织。,第
16、二节 商事主体,3商合伙。又称为“商业合伙”或“合伙企业”,它是指数个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经营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责任所形成的人身信任和财产相结合的社会组织体。,第二节 商事主体,(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1法定商人。是指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容并经特殊程序而设立的商主体。2注册商人。是指不以法律规定的绝对商行为为营业内容,而经一般商业登记程序设立,并以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行为内容的商主体。3任意商人。是某些大陆法国家特有的概念。它是指不以绝对商行为和营业商行为为其行为内容,并且依法不须进行商业登记而存在的商主体。,第二节 商事主体,(三)大商人与小商人。1
17、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它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设立的商事主体。2小商人。又称“不完全商人”,是指从事商法规定的某些商行为并依商业登记法的特别规定经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第二节 商事主体,(四)固定商人和拟制商人。1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列举的特定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2拟制商人。指虽然不以商行为作为其经常职业,但商事法律仍将其视为商人的一类商事主体。,第二节 商事主体,三、商法人(一)商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所谓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18、。特点:(1)法人性。(2)团体性。(3)营利性。,第二节 商事主体,(二)商法人的分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第二节 商事主体,四、商个人(一)商个人的概念与特征(二)商个人的分类1个人独资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二节 商事主体,(三)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第二节 商事主体,五、商合伙(一)商合伙概说念 商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二)商合伙的特征。1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集合2商合伙是一种合同性主体 3商合伙是某种财产的集合 4商合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 5商合伙是某种连带
19、责任主体,第二节 商事主体,(三)商合伙的设立条件 1须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3须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须有自己的专有名称 5须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二节 商事主体,(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名义所取得的各种收益。,第二节 商事主体,(五)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二节 商事主体,(六)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第二节 商事主体,(七)隐名合伙,第二节 商事主体,六、商业辅助人(一)商业辅助人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辅助人又称为商业使用人,它是指受商事主体委任或雇佣,辅助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人。法律
20、特征:(1)隶属 性;(2)商业代理权;(3)关系具有复合性。,第二节 商事主体,(二)商业辅助人的分类 1经理人。经理人是指接受他人授权而为他人进行商务管理及经营的人。2代办商。代办商是指非经理人而受商人委托,于一定处所,或一定地区内,以商人的名义办理其事务之全部或一部为业务者。,第三节 商行为,一、商行为制度概述(一)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大陆法系各国关于商行为的法律界定模式也不相同,大体可划分为概括主义、列举主义和概括列举相结合三种立法体例。,第三节 商行为,(二)商行为的特征 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特定行为
21、。2.商行为应属于营业行为。3.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活动。,第三节 商行为,二、商行为的分类(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2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第三节 商行为,(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2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它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
22、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第三节 商行为,(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1纯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2推定商行为。又称为“非纯然的商行为”。它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第三节 商行为,三、商事代理行为(一)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委托,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第三节 商行为,(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1商事代理只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2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3商事代理的
23、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4商事代理均属有偿代理。5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第三节 商行为,(三)商事代理行为的分类。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2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3总代理与分代理。4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第三章商业登记,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第二节商业登记的种类和效力第三节商业登记的程序,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一、商业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商业登记也称为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基于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相应的登记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的一项法律制度。商业登记的实施,包含有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商业登记的特征:
24、1、目的在于法律确认。2、登记行为具有公法性质。3、登记行为具有要式性。4、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5、商事登记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二、意义和作用1、商业登记往往是营业的必要前提2、有利于国家的监管3、有利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4、有利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节商业登记的种类和效力,一、商业登记的种类(一)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又称为设立登记,是指为使商事主体得以成立,取得合法的营业资格,而依法进行的登记。(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成立后,原登记事项因一定事由需要变更而依法进行的登记。,第二节商业登记的种类和效力,(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
25、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事主体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需要消灭其商事主体资格或营业资格,而依法进行的登记。二、商业登记的效力1、主体资格或营业资格的取得2、事实确定的效力3、对抗力取得的效力,第三节商业登记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查 1、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3、折中审查三、核准登记四、公告,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第二节商业名称的取得和转让第三节商业名称权,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是指用以表明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归属的文字标识。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反映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2、表明权利义务的归属 3、具有独特性 4、具有独占性,第一节商业名称概述,三、商业名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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