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与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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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转让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只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二、合同的变更的类型(一)从合同变更的原因:1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合同的变更的类型,2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变更或者解
2、除。(3)当事人协商而变更合同。(4)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违约案,1987年9月,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载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检测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总价款为401.1万元。此后,仪表厂于1988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煤气公司发正向表散件1万套,煤气公司实际支付货款及运费525364.14元后,另欠检测仪表厂购材料款3597.84元。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
3、违约案,发函要求其履行散件供应合同,检测仪且于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以市场变化过快,物价上为由,要求提高散件价格。1989年3月25日,检测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发出关于再次磋商J2.5煤气表散件价格的联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79.22元、物价部门核实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以J2.5煤气表散件每套75.50元作为变更或解除双方签术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煤气公司仍要求仪表厂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蒙达公司诉元丰矿业公司铁矿买卖纠纷案,2007年12月22日蒙达公司与元丰矿业公司达成铁
4、矿买卖协议,蒙达公司将位于巴彦淖尔市的一处铁矿卖给元丰矿业公司,转让价款为6700万元。12月29日元丰矿业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1500万元。2008年8月18日蒙达公司将矿山交付给了元丰矿业公司,并办理有关手续。2008年11月18日蒙达公司要求元丰矿业公司支付其余款项。由于此时已经发生国际金融危机,钢铁价格下跌,铁矿的价格也大幅下跌。元丰矿业公司以资金紧张并且铁矿的价格大幅下跌为由要求降低转让价格,遭到蒙达公司的拒绝。蒙达公司将元丰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二、合同的变更的类型,(二)债的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1债的要素的变更指的是债的给付重要部分发生变更,导致合同关系的同一性。如买卖汽车变更
5、为买卖拖拉机,租赁甲楼变更为乙楼。实际上已经属于合同的更改。2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丧失同一性,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一)变更后代替原合同。(二)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三)仅对变更部分发生效力(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后,除变更后的合同所更改的条款外,仍然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对于已经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万丰公司诉江民公司买卖合同案,2005年3月万丰公司与江民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履行期限两年,每吨2800元,江民公司向万丰公司分批交付钢材。作为卖方的江民公司,担心钢材价格波动,
6、按合同约定价格履行,会造成本公司的损失。于是江民公司与万丰公司达成协议,刚才价格以交付时的市场价为依据进行结算。江民公司共交付了三批货物,要求万丰公司按市场价结算,但双方对市场价的具体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第二节 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原因(一)是指合同内容不改变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的转移(二)合同转让的原因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因继承而发生移转2、基于法院的裁判而移转3、基于法律行为而移转,如遗嘱、让与合同,二、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二)债权转
7、让的方式债权转让是通过让与人(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形式进行的,只须让与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二、债权转让,1、注意区分债权让与契约和债权让与,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不须进行公示。2、注意债权让与合同与基础行为(原因行为)的区别。基础行为可能是买卖、赠与、代物清偿契约等。(三)不得转让的债权: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雇佣、委托、借用、某些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等合同。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二、债权转让,(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
8、受让人同意除外。债务人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亨有到期的债权的人,仍可以依照有抵销的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丰润公司诉民安公司债权转让诉讼,2002年3月丰元公司将本公司对民安公司的120万元的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丰润公司,但是丰润公司、丰元公司均没有向民安公司通知。2003年3月丰润公司要求民安公司履行债务,遭到民安公司的拒绝。3月31日丰润公司将民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民安公司履行债务。,(五)债权转让的效力,1、对内效力,即对让与人(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债权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转让之债权的义务。2、对外效力,即对
9、债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只能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陈某诉刘某债权转让案,2005年9月,被告刘某与第三人张某签订房屋基础桩工程施工协议将其座落在铜梁巴川镇的宅基地基础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张某施工。而第三人张某又请原告陈某打桩,工程结束后经结算,第三人张某到被告办公室催款,被告写下欠条:欠陈某打桩款玖仟柒佰元正(9700)欠款于06年1月24日前付清。此据:欠款人刘某 2005年9月15日。第三人张某便将欠条交给原告陈某。,陈某诉刘某债权转让案,同年11月29日原告陈某找被告还3000元,被告又在原欠条约定尚欠
10、6700元过年前还清。后来,第三人张某找被告给钱,被告刘某便将打桩款全部给付第三人张某,并叫第三人张某将欠条给回。为此,原告陈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某付清其所欠的打桩款6700元及逾期利息291.24元。,三、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二)债务承担的种类1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按份或连带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式
11、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三)债务承担的要件,1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已经存在的债务合法有效且依规定或者约定此债务不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2债务的承担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3债务转移应当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的,协议本身即体现了债权人对转让债务的认可,不需要债权人单独进行同意的表示。,张某代唐某偿还借款纠纷案,唐某欠王某款项,有欠条一份。2001年8月,王在某厂遇到唐,向唐催要该款,唐表示无力偿还。该厂张某与唐某系朋友,张某遂要求王宽限唐某几日,并在欠条上写上“此款由我星期三还”的字样,同时签注了姓名及日期。过了约定的星期三后,王某的款项未
12、得到清偿,其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唐某所欠的款项。分歧:本案中,张某的承诺行为到底属于何种性质,张某是否承担责任存有不同意见。,张某代唐某偿还借款纠纷案,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是一种保证。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承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性质,即张某代唐某向王某履行债务,其只能作为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债务人存在。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一种债务的承担。,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转让),(一)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之。(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为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也可为一部合同权利和义务。一
13、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和承受,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的原因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的规定。2、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例如现代各国常见的企业兼并。,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四)债权债务概括移转的种类1、合同承受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
14、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非旅客入住被盗诉宾馆承担责任案,某日,原告
15、罗某从云南出差到江门。广东江门市某农药公司总经理吴某于当晚22时,以自己的名义在被告酒店办理了住宿登记手续。但吴某并没有在该房住宿,而是转由原告实际住宿,而且罗某是在未经被告同意及查明身份的情况下擅自入住的。次日上午10时许,原告到公安局报案称,其于6月18日凌晨2时至8时这段时间内被人盗走放在被告酒店709房的人民币1400元及东芝牌手提电脑一台。罗某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效力和原因(一)合同的终止的含义合同的终止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效力1合同关系消灭,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担保法律关系、违约之债等关系均消灭。2债权
16、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负债字据。3当事人仍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一、合同终止的概念、效力和原因,(三)合同终止的原因1清偿2抵销3提存4免除5混同6、解除,二、清偿,(一)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行为。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清偿多为事实行为。(二)几种特殊的清偿方式1债的间接清偿,亦称新债清偿或债的间接给付,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以履行原有的债务,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新的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同时消灭。,债的间接清偿案例,甲欠乙人民币8万元,200
17、8年9月10日到期。还款期限届满后甲不能归还。经二人协商一致,2008年10月10日前乙还甲借款人民币6万元,此期间不计算利息。到2008年10月10日时乙仍不能还甲的借款。乙要求甲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遭到甲的拒绝,乙将甲诉至法院。,二、清偿,2债的更改。当事人约定间接清偿合同成立时,旧债务即归于消灭,此种约定亦为有效,但此时即成立债法上的另一制度债的更改。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旧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旧债务请求履行。,债的更改案例,X公司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X公司应向出卖人Y公司支付价款100万元。在Y公司交付标的物
18、后,因买受人X公司无力付款,后买卖双方重新订立协议,约定买受人X公司向出卖人Y公司借款100万元。此为改买卖协议为借款协议,新债务与原债务性质内容变更,,二、清偿,3代物清偿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并已实际受领,债之关系消灭之合同。在代物清偿,必须现实履行了新债务,代物清偿合同才成立,故而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石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01年至2002年3月期间,原告石某向被告张某供应供应焦碳、生铁等原料。2003年3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11575元欠条一张。原告经多次催要遭被告拒绝后,于2004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
19、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的2月16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并达成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张某同意将规格1.5匹空调机3台、11KW鼓风机1台、生铁100KG和陶土3.5T抵扣欠石某材料款壹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1575元,双方货款两清”。2月17日,原告石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石某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3月初,原告雇请他人车辆往被告处要求其履行协议,在清点货物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致原告拖货未果。2004年8月16日,原告以原欠条为依据,再次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11575元欠款。诉讼中,被告张某坚持仍以空调等物品抵款,原告石某则要求以货币履行(物品已贬值)。,二、清偿,4代位清偿,即
20、清偿由第三人进行代位清偿的条件有:(1)依照合同性质可以为代为清偿;(2)当事人没有关于不得进行代位清偿的约定;(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位清偿的正当理由。(4)代位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二、清偿,(三)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择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抵充某宗或者几宗债务的情形。清偿抵充要求数宗债务的种类应当相同。清偿抵充的方式有:(1)合同上的清偿抵充,即当事人对清偿抵充有明确约定。(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3)法定的清偿抵充,三、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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