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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司考:“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1)不特定 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不能理解为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或目标。(2)重大公私财产:价值较大。(我认为应该占有较大的空间),类型1、危险方法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3、恐怖性质4、危险物品5、责任事故,一、放火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三:删去破坏对象的规定)(一)概念故意制造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教材: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不
2、符合修正案的规定。,(二)构成1、客体:公共安全。含危险与实害2、客观方面:放火行为放火:引发火灾的行为。方式:作为与不作为,3、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故意。如何理解故意?公共安全的危害OR燃烧。司考教材:前者。,(三)认定1、罪与非罪界限:放火焚烧自己财产,如未危害公共安全,非罪。2、既未遂标准理论上: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独立燃烧说可取。烧毁说与法条规定不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已既遂!,3、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有无危害公共安全。以下其他罪名亦是如此。4、数罪并罚(1)犯A罪后放火毁灭证据、危害公共安全的:A罪及本罪;(2)放火危害公共安全,
3、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罪及本罪。,(四)刑事责任,区分两种情况: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二、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决水罪四、过失决水罪五、爆炸罪六、过失爆炸罪,七、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投放:地点、方式无限制,不一定要投放食用、饮用的物品中。危险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3、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故意,认定:1、与“污染环境罪”(T338)的界限:违规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
4、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13年污染环境罪解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2、故意传播(不含投放)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3年司法解释)。,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方法的理解(限制解释)2、司法认定(1)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2)故意传播(不含投放)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3)严重的
5、危险驾驶并造成后果(4)严重的生产、销售瘦肉精/三聚氰胺(5)驾车故意在人群中冲撞;故意殴击驾车司机(6)随意砍杀群众多人?(有的肯定丽江导游案;有的否定昆明暴恐案2014“故意杀人罪”),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构成:1、客观方面:(1)破坏对象交通工具的范围:火、汽、电、船、航空器,(含用于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2)破坏对象的特性正在使用(3)破坏的程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2、主观方面:故意,认定:1、危险犯: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2、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十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十三、破坏交通设施罪 概念: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危险犯: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十四、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注意:与交通有关的两个罪名的基本犯为危险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十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概念:危害公共安全。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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