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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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其中的一部分,既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单独进行,也可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实施。,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资料、主要建筑设备、系统调试、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等。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并报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对象不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对象:仅对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应包括按照相关工程质量施工验收标准对消防系统检测、水质检测、防雷接地系统检测、分户验收、室内空气质量等检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对象:不仅是工程质量,还应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划、环保、消防、档案、无障碍设施、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
3、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查、设计负责人和勘查、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工程无障碍设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住宅小区每期建
5、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达到相关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组织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指标进行检测,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说明:1.无障碍设施验收,主要是设计验收。2.节能验收,设计要有复核,验收后填写专用表。3.水电气热的验收,主要是检查是否符合备案(公示)的建设方案,应先进行验收。4.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室内环境检测。5.环境检测与环保验收是不同的。
6、,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 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
7、功能的检测 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 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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