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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讲解,动物检疫工作,不仅关系到肉食品的安全,更是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2010年1月4日农业部201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动物检疫工作的成功经验,在2002年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规定的内容更加详细、更具可操作性。那么这部新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涵盖了哪些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呢?在今天的时间里,和大家一起走进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项农业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是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
2、第6号令发布的,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动物检疫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即农业部令2002年第14号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制定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完善动物检疫法规体系,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设有5项行政许可。一是动物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二是跨
3、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三是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四是动物诊疗许可;五是执业兽医注册。在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对前2项行政许可做了进一步细化。,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遵循哪些原则呢?,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可追溯管理相结合这四项原则。,五个法定,大家都知道,动物检疫就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即由农业部制定),对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检
4、疫证明的一种行政许可执法行为。所以说,这个办法主要是围绕这2项行政许可、4项原则、5个法定进行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主要由10章组成,分别是总则、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检疫监督、罚则和附则。,第一章总则是对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一共六条。,第一条主要阐明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即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5、动物检疫活动。,第三条明确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即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明确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这里的检疫范围指的是检查的动物种类,如猪、牛、羊、禽等。是先从饲养量大的、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动物种类的规程开始制定,其它的动物种类的检疫规程以后会陆续制定出台。检疫对象指的是需要检查的动物疫病种类,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的目的,就是通过检疫,
6、发现和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动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况、分布区域以及检疫范围及其产品的用途,规定必须检疫对象。目前,农业部已相继出台了13个动物检疫规程。,为什么这些需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调整和公布呢,这是因为,动物检疫工作是实行全国一盘棋的,尤其现在的检疫证明、检疫程序、检疫标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只要在产地、屠宰环节,按照“5个法定”,也就是由法定的机构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对象、法定的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给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法定的检疫合格证明,这张证明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各省自己调整检疫范围的检疫对象,就会出现这个省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到了其它省
7、就可能由于漏掉检疫对象而变成不合格的问题。所以,规定动物检疫范围、对象、规程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调整和公布的。,总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也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这里的兽医专业人员,和目前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协检员相类似,他们的职责是协助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但是无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些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是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工作,他们没有出证权。同时,第二款是对第
8、一款的补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做出受理决定后,可以指派官方兽医,也可以指派兽医专业人员去实施具体的检疫工作。就如何指定,农业部将出台相应的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这些人员的条件、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指定的程序和如何管理,总则第六条规定的是动物检疫遵循的原则,也就是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过程监管原则,在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各个环节。换句话说,这里强调的是日常监管。以产地检疫为例,在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已出台的产地检疫规程中,都明确规定了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应符合农业部规定,这就是要
9、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要了解辖区内动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这既体现了过程监管原则,同时也体现了风险控制的原则。只有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对不同类型的场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才能为检疫工作打好基础。另一个原则是区域化管理原则。这个原则不仅包括本辖区的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也包括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化管理。现在新的检疫证明一共4种,2种动物的、2种动物产品的;这个和原来的检疫证明比较,扩大了范围,由县境内、县境外,变成了省境内、省境外。,那这样改变的目的是什么呢?,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便于管理,二是给省级兽医主管部
10、门的管理预留了空间。那么,关于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除了我刚才介绍的过程监管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和区域化管理原则,还有一个就是可追溯管理原则。新的检疫证明包括畜禽标识的信息,使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结合起来,从而达到追溯的目的。,“检疫申报”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主要是针对动物检疫的一些事情做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实行申报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走向法制、走向服务的
11、一个重要象征,既十分必要,又有其深远的意义。无论是动物或是动物产品,只有货主才能够决定出售、引进或运输的时间,才知道什么时候需要检疫。只有货主主动申报,检疫人员才能有效实施检疫,确保检疫质量和密度。所以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这其中有哪些具体规定需要了解和把握呢?,前面说了,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行为,检疫申报是启动这一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只有货主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检疫。检疫的启动不是掌握在官方兽医手里,而是掌握在管理相对人手中。没有申报是不能启动许可的。对于正常饲养的动物是不牵扯或不涉及这个许可的,只有饲养的动
12、物要移动进入流通环节,就必须履行检疫申报的义务,通过申报来启动这个行政许可。但是大家要注意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是个特例。其次,在动物检疫申报这一章中强调了几点。第一,是检疫申报点的要求。也就是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合理布局,首先就是要便于管理相对于人的检疫申报,要体现便民的原则,这也是行政许可法要求。其次,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按照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东部地区,每个乡镇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不少于2个、中西部每个乡镇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不少于3个,每个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并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在检疫申报过程中还需要填写检疫申报单。大家要注意,无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还是
1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二次检疫”,都需要填写检疫申报单,并需留存。,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有没有具体规定呢?,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到第十条就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时限做出具体要求。其中第八条规定了三大类,一类是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第二类是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第三类是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第九条是关于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第十条关于屠宰动物、急宰动物的。,在申报检疫的时候,我们都应当提交哪些资料?在资料准备齐全以后又有哪些申报
14、方式可供选择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检疫申报需提交的资料和申报方式。其中第一款规定,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第二款规定了申报方式。原则上行政许可允许的方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均为有效,鼓励以现场申报为主。如果是电话申报,可由申报点人员代为填写申报单;到现场时,需要管理相对人对代填的申报单确认签字,到此申报程序才算完整。另外,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检疫申报中还涉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货主的检疫申报要及时做出响应;一种
15、是对畜主的检疫申报做出受理决定,要派出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另一种是对畜主的检疫申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要说明理由。申报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一是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二是是否是本辖区管理,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要求,是属地管理。,动物产地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地检疫是一项维护养殖业和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工作,一是可以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通过执法手段,切断运输、屠宰、加工、储藏和交易等环节,防止动物疫病蔓延;三是防止人畜共患疫病在人间的流行;四是将动物疫病的发
16、生最大程度地局限化;五是及时发现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迹象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其消除;六是可以借助检疫工作加快动物养殖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推进,净化空气,促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等,从而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谈的就是产地检疫问题,一共有七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什么情况需要进行产地检疫?,即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要进行产地检疫,并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和生产地。,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都有哪些条件呢?,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对出证有五条硬性规定:一是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17、。这是要求,动物不能从疫区来的,说明动物的生存、生长环境没有问题。二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这是反应了动物疫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情况,不仅要免疫,而且免疫效果一定要好。三是动物临床检查健康,这是对动物个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比如已经下发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是6种。但是,要求动物临床检查是健康的,包括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中其它的疫病,也包括内科、外科疫病造成的动物不健康。在检疫规程中详细列举了检查方法和检查内容,对检疫对象的典型临床症状进行了描述。但是,同一种病,由于病程不同,规程中描述的症状不一定都会出现。所以,在实际中不能机械地照搬。对临床检查
18、的要求是,只要有一点可疑,就不能放过,就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四是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对于这条在相关的检疫规程中有详细规定,包括什么病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等。对于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检疫规程中也明确规定,一是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二是要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五是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另外,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这是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其中,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已经出台,一共九条;种用动物的健康标准正在制定中。,对于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
19、证明呢?,关于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和其它正常饲养动物是有区别的,这也是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因为,野生动物和家养的疫病可以相互传染。有的野生动物抵抗力很强,虽然不表现临床症状,但可以带菌带毒,是动物疫病传播的自然疫源,一旦家畜家禽与染疫的野生动物接触,就有可能引发动物疫病的感染和传播。加强对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的检疫管理是阻断疫病在自然环境中的动物与家养动物之间传播的重要手段。所以,即使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只要饲养、经营、运输,都需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实施。其它正常饲养的动物只有移动才需要进行检疫,这是特例。所以,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
20、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有三个:一是来自非封锁区;二是临床检查健康;三是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的出证条件。首先,如果是跨省调运的,需要提前准备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审批表,然后进行检疫申报。不是跨省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一共是五条,主要是强调供体动物的健康和实验室检测。如果所检的精液、卵、胚胎、种蛋与供体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么供体动物健康,这些产品也是合格的。如果不能一一对应,则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出证条件,共
21、三条较为简单。这是由这类产品的特性决定的。一是要求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是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三是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这里我们强调这类产品,强调最多的是消毒合格。但是炭疽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的处理,对于检疫合格的,也就是符合出证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就规定了,对于在产地检疫中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这句话看似简单,其实涵盖内容较多。这个也可以和产地检疫规程联系起来,首先要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
22、定处理。这里可以按照三种情况处理。一是临床检查发现患有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应马上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如,发现被检猪怀疑感染猪瘟;二是发现患有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就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如奶牛有乳房炎,已使用抗生素,但没过休药期,就要告知畜主,必须过了休药期,再提出检疫申报。三是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疑似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应立即对该场户采取隔离措施,限制人员流动、注意人员防护,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同时,在养殖环节,要特别注意对病死畜禽的无害
23、化处理。这个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处理。对于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规定。,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引进的动物的检疫申报的规定有哪些呢?,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对于跨省引进的动物的管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引进继续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也就是要实行“落地报告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既降低了动物疫病跨省传播的风险,也有利于动物疫病的防控。
24、但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要建立在官方兽医熟悉管辖区域内动物分布情况的基础上,这是前提;二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设定了相应罚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实施的“隔离观察制度”。包括隔离场所、隔离时间以及合格后继续运输的,如何办理手续等。这里隔离期长短,是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潜伏期,同时借鉴了进出境动物检疫使用的隔离期,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而对于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运输的应根据货主申请更换检疫证明,其目的是保证动物的顺利运输,也说明了检疫证明是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唯一法律凭证。同时,在新的检疫证明备注栏里,需将原来证明相关信息全部
25、注明。,屠宰检疫,屠宰检疫,是指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对待宰的动物实施的活体检查和宰后对其未经加工的胴体、头、蹄和内脏等产品实施的检查。动物屠宰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产地检疫相辅相成。屠宰检疫必须在屠宰现场实施,很多通过产地检疫(活体健康检查)不易发现的疫病,可通过在动物屠宰后对其胴体和内脏实施检查查出来,如结核病、囊虫病、旋毛虫病等。屠宰检疫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因此,动物屠宰检疫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第四章规定的是屠宰检疫。一共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
26、)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附有检疫证明,佩戴标识;这是决定动物能否进入屠宰场的硬性要求。检疫证明应是有效的、证物应是相符的、畜禽标识应是符合农业部要求的。这是入场查验的原则。第二、第三款规定了驻场官方兽医的职责。在人力物力条件好的地区,要保证官方兽医进行同步检疫实际操作;对于人员缺乏的地区,可以让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辅助实施同步检疫。但是,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也不具
27、有出证权。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的出证条件。,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的出证条件,都包括了几条呢?,一共有三条。一是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二是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三是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在屠宰环节产生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刚才我在产地检疫已经讲过,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换个角度说,也就是对于骨、角、生皮、原毛、绒这类动物产品的检疫,我们主要强调的是有效消毒,必要时取少量进行实验室检测。,屠宰检疫中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该怎样处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不合格
28、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这和产地检疫的要求也是一样的,无害化处理的责任是厂方或货主的,官方兽医的职责是监督实施。另外,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屠宰检疫记录进行了规定。即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检疫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在屠宰环节,官方兽医的检疫记录不仅包括这些,还包括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的记录。这些记录资料都需要保存12个月以上。这个在检疫规程中有具体要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有一个“分销换证”制度,在动物检疫管理
29、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的“分销换证”制度。这是个新制度,在消费城市发生较多。在实际中,大家要注意区分“直接分销”和“重新检疫”两种情况,这也是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区别所在。换句话说,就是动物产品分销前是否进行过贮藏,直接分销的适用于第二十六条,是换证过程;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适用于第二十七条,是重新检疫过程。,“换证过程”第二十六条和适用于第二十七条的“重新检疫过程”,具体都做了哪些规定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成批次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条件有2个;动物卫
30、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应予以换证,并不得收费。同时,每次换证时,一定要把最原始的检疫证明的相关信息填写在备注栏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是贮藏后需要继续调运或分销的,这是重新检疫的过程。这里还要注意重新检疫和补检的区别。重新检疫,一是可以收费,二是需要检疫申报,三是没有处罚概念。重新检疫的出证条件有四条,前2条和刚才介绍的第二十六条换证过程的条件是相同的。第三条是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包括入库数量、出库数量,以及持证情况等;第四条是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必要时要进行实验室检测?这里所说的必要时一般是指哪些情况呢?,这里可能会有几种情况:一是出
31、入库登记有问题,二是贮藏时间过长,三是怀疑产品中混入了其它产品,这些都要进行实验室相关疫病的检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水产苗种包括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第五章是关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一共4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水产苗种检疫的申报时限,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这里设置的水产苗种的检疫申报时限和陆生动物不同,主要是根据水生动物特殊习性决定的。第二十九条,一是规定了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检疫申报时限,和正常饲养的水产苗种的申报时限也有区别。二是规定了临时检疫场地
32、的三个条件,第一,要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第二,是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第三,是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第三十条规定了水产苗种的出证条件。一是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病;二是临床健康检查合格;三是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同样,对于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和陆生动物一样也设定了“落地报告”制度。同样,在办法中也为本条款设置了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在我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在某一确定的区域,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几种
33、动物疫病,且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等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章主要是规定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一共3条。主要体现的是区域化管理的原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疫病风险低于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风险,从风险高的区域向风险低的区域流动,要实行严格的检疫措施,这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同时,动物防疫法也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定义进行了规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中的另一类行政许可。
34、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就是要进行“二次检疫”。,“二次检疫”的必要性在哪里?“二次检疫”时还需要申报吗?,“二次检疫”是为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设定的强制义务。也是国家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采取更为严格的检疫措施。“二次检疫”的前提也是申报。但是这个申报和产地检疫申报有一个区别。货主在启运前,向目的地进行申报检疫。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产地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后“二次检疫”不合格
35、。二是,有利于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事先指定隔离场所和通道,并做好相应准备。同时,这也是个比较特殊的行政许可。是哪种规定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执行“二次检疫”时就只能针对规定的疫病进行检疫,其他的疫病和产地检疫相同。比如海南,已经通过了免疫无口蹄疫区的国家评估,在实施“二次检疫”时就只能对猪、牛、羊等口蹄疫易感动物进行单一口蹄疫检疫。,那么“二次检疫”的出证条件都有哪些呢?,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二次检疫”的出证条件。在“二次检疫”实施中会出现一个事情,就是检疫费用的问题。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明确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二次检疫”所需费用,包括实
36、验室检测费用,应由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担,也就是说这笔费用应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在这里还有两个事情需要注意,第一,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还是途经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有区别的。第二,办法规定了“二次检疫”的出证机构为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是与其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不一致的地方,要特别注意。,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为什么种用动物在动物疫病防治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要专门制定有关检疫审批程序呢?加强种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是疫病防控中控制不可缺少的环节,说明了种用动物在动物疫病防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也是由种用动物的特点决定的。一是种用动物价
37、值高,饲养时间长;二是种用动物繁殖后代,在传播疫病特别是种源性疫病方面影响面很大。一旦种用动物患病或者保菌带毒,会成为长期的传染源,同时会通过精液、胚胎、种蛋垂直传播给后代,造成疫病扩大传播。加强对异地引种的检疫管理,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所以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章专门对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做了规定,共4条。,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是行政许可。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必须向省级机构进行申请吗?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在这里提醒大家一个事情,就是跨省引进
38、乳用种用动物的时限较为特殊,有检疫审批表的时限,有产地检疫提前申报时限,还有需要进入实验室的时间,尤其检疫审批表还有有效期要求。如何衔接?大家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4条审批条件。而在审批表中,只设计了2条,一个是输入地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另一条是输入地的隔离场或隔离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名称、平面布局等。为什么这样做?,因为,种用、乳用动物在产地检疫中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如果没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不允许实施检疫的,这个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都有详细规定。,是不是可以把产地检疫申报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同
39、时进行呢?,这是不可以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的申报受理,仍然遵循了检疫工作的属地管理原则和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属地审批原则。也就是说,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在输入省办理,检疫申报在输出省办理。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时产地检疫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货主只有取得有效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之后,才能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按照货主的检疫申报开展工作,而对于申报不予受理的条件,这里变为三个,一是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没有或无效,二是当地有相关动物疫情,三是不是本辖区管理范畴。另外,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章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
40、批里还有这样一个要求,就是从2010年3月1日起禁止个人跨省买卖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经纪人买卖散养户的也是不允许的。但是,经纪人买规模场、饲养小区的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卖给规模场或饲养小区是可以的。这样规定,就是说明了乳用动物和种用动物在动物疫病防控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检疫监督,检疫监督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为了防止因种种原因导致不合格或者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等领域,动物防疫法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有检疫证明的,可以进行监督性抽查,体现了检疫监督的作用,也体现了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视和负责。在动物防疫法中设立了补检制度,所以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中就进一
41、步明确了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补检、如何补检、如何处罚。对于动物,只有经过隔离后才可以补检,但是要处罚;对于动物产品,补检条件更为苛刻。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章检疫监督,涉及九条规定。,补检条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动物的补检条件,一共三条,但在实际操作时,首先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处罚,第二就是进行实验室检测,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处罚金额,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动物产品的补检条件,其中第一款是“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同样,对于骨、角、毛、皮、绒等动物产品,也要强调进行实
42、验室检测。,补检条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的补检条件,但在实际操作时,首先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理处罚,处罚金额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那具体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
43、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一是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是疫区内易感染的;三是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是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是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是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我刚才介绍的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无论从铁路、公路
44、、水路、航空哪种渠道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否则,承运人不得承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均由货主或其委托的人员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监督货主或有关人员进行有效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依据这条,把以前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取消了。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也就是说,在目前条件下,对封锁区外的商品蛋、生鲜奶不实施检疫。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这也是在新的检疫证明设计时的较大调整。旧的证明是在几日内有效,现在变为“本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
45、或动物产品,应在多少日内到达”。这个要根据到达地点的远近进行估计,不超过5天。这里有个特例,就是对于蜜蜂的检疫证明,有效期是六个月。这是由蜜蜂的生命周期等一些特殊习性决定的。,罚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章罚则,共有三条。其中:第四十八条是关于落地报告制度的,是针对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设置的,设置了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是关于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到达后需进行隔离观察制度的,设置了2000至1万元罚款。第五十条规定了其它违反本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附则,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章附则,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这里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委托;受委托方只能是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如果需要委托,必须按照行政许可委托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所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商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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