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经侦案件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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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经侦案件程序,第一专题:接受案件;第二专题:立案审查;第三专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提 纲,第一专题:接受案件,主要内容:(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二)接受案件的程序(二)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的处理,(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二)接受案件的程序,制作询问
2、笔录;接受证据;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现场处置,填报单位(公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编号:,(三)无法确定案件性质时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第二专题:立案审查,一、一般案件审查内容;二、行政机关移交案件审查内容三、立案审查的方法和要求;四、审查的期限;五、审查后的处理。,一、一般案件立案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有犯罪事实;(二)是否达
3、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
4、;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案件来源、简要案情、呈请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二X年X月X日(加盖印章),商丘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商公指字2010 号 经对 公安局和 公安局 争议的 涉嫌 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决定由 公安局管辖。二一0年五月五日,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商请指定管辖的函商公指商2010号,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年月日,公安局向我局报来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呈请我局指定由公安局管辖涉嫌罪案件。案件来源 简要案情 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为了便于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等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根据贵院关于规范审查逮捕案件指定管辖程序的通知
5、(豫检文侦监200718号)的规定,现将我厅指定管辖的情况通报贵院,并商请贵院对该案做出审查逮捕等事项由市检察机关管辖的决定。必要时可请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利于对办案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特具此函,望贵院予以支持。联系单位:联系电话附:商丘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商公指号)(共壹页)。年月日,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派出所在办理
6、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各侦查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协调或者确定管辖。各侦查部门和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
7、调查报告;(3)涉案物品清单;(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二、移交案件立案审查内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立案审查的方法和要求,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
8、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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