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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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免)税政策培训,杜海涛二OO九年四月,主要内容,出口退税率调整盘点,退(免)税日常申报注意事项,防范出口骗税,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出口退税率调整主要内容,1,2,3,4,5,财税2008111号,财税2008138号,财税2008144号,财税2008177号,财税200914号,6,财税2009 43号,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等的出口退税。,此次出口退税调整一共涉及3486项商品
2、,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内容如下:自2008年11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自2008年12月1日起,3770项商品的退税率提高占全部出口产品的27.9%。主要内容如下: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
3、提高到9%;将金属挤压用模等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冻对虾仁、冻蟹等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牙膏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铝板带等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
4、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自2009年4月1日起,部分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退税率提高。具体如下: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三、将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
5、等小五金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截至2009年4月1日,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变为了5%、9%、11%、13%、14%、16%、17%七档。,注意:上述退税率调整政策执行日期均是以报关单右上角标注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应及时升级退(免)税申报系统的商品代码库,但不得在系统内擅自修改相关商品的退税率。(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出口退税相关政策,退(免)税单证时限规定,视同内销计税规定,1,2,新办生产企业相关规定,3,单证备案相关规定,4,报关单申报时限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
6、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报关单申报时限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
7、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出口企业2008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核销日期”的确定按现行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核销期限掌握,即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远期收汇除外)起,凡“核销日期”超过总局文件规定的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8、,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有关规定处理。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8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五条第一款所述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有关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的界定标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确定”。,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
9、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但有六种情况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即90天内必须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新办和变更登记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10、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出口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时提供核销单确有困难的出口企业,在事前报经省局备案同意后,可采取先审核审批后按期附送的方式,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远期收汇除外)。(鲁国税发200488号),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最新规定(国税发200847号):提供纸质核销单: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
11、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两单申报时限小结,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相关时限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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