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与第三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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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概述(一)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二)共同诉讼的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三)共同诉讼发生的原因(四)共同诉讼的分类,二、必要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1、直接规定(1)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2、3)个人合伙中的各合伙人(4)企业法人分立后的各企业(5)借用单位介绍信、专用章、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6)保证合同关系中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7)继承遗产关系中,“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列为共同原告”(8)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9)共有财产关系,2、推定规定(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2)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由第三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和安全义务保障人列为共同被告;(3)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引起的纠纷,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
3、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3、担保法司法解释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案例一:2010年10月,陈某等六人合伙购买渔船一艘,并推举陈某任该船船长,该渔船在一次出海捕捞中因丢失网具而无法生产。2011年5月,陈某等六人经商量,同意由陈某出面向郑某借款5万元购置网具再出海生产。同年5月20日,陈某向郑某借款,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郑某,载明:“今借到郑某款项人民币5万元,用于*号船购置网具,月息2%,定于2011年10月底还清。借款人
4、:陈某。”陈某借到款后为该渔船购置了网具。此后,该渔船在出海生产过程中,大家闹有矛盾,且因渔船较小无法到深海捕捞而经常亏损,遂泊船停业。郑某因追索欠款无着,于是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欠款及利息。案例二:李某因工不治身亡后,李某家庭从李某单位获得80万赔偿款。当时,李某的现有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李父领取这笔款项,但是因为没有约定份额,才引发的这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李某死后,仅留下蔡某和他们不满3岁的儿子。母子相怜,希望李父能够拿出一部分财产给他们生活开支所用,但是李父只有这么一个儿子,却不幸死去,怕儿媳带着孙子也离开了他们,就以留下孙子为条件,蔡某不忍便没有接受。李母一直没有表态,双
5、方僵持不下。蔡某向某县法院起诉李父,要求分割财产。问:李某应否参加诉讼?诉讼地位如何?,案例三:原告王某某等19人及其余16人系塔城市原国有企业的某公司职工,先后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00年1月6日公司改制,成立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即现被告公司,同年1月间原告王某某等与被告公司重新了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月至2008年8月间,33人先后因各种原因与被告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另2人中,1人于1994年8月26日被塔城市原国有企业公司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另1人被告公司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后原告王某某等人及其余15名职工,就经济补偿金问题多次向有
6、关部门信访,2010年4月15日向塔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9月10日原告王某某等19人向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三、普通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1)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2)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4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
7、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四)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案情】五星音像出版公司和太空音像发行部协商,签订协议共同出版发行一盘由张甲、李乙、王丙、赵丁演唱的磁带。2011年6月,上述两个单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后,在一县文化馆灌制了歌曲磁带。制作完成以后,根据协议,由太空音像发行部在A、B、C县进行发行。发行中,张甲、李乙得知自己的歌曲被灌制,以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他们的著作权为由,要求太空音像发行部予以赔偿,因赔偿费的多少难以达成
8、协议,张甲、李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该案当事人如何确定?2本案是否为共同诉讼?如果是,属何种共同诉讼?,四、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三)种类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四)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作用,二、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1.是本案的当事人;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具有与进行该诉讼相应的能力;4.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职责。(二)诉讼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三)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三、代表人
9、诉讼的种类,(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3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4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于起诉时仍未确定。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3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诉讼代表人,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四、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一)公告(二)登记(三)裁判效力五、不宜适用代表人诉讼的情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受理,而不
10、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死者陈某的亲属除其弟陈甲外还有其妻王女,其子陈胜,其父母老陈、老刘,其兄陈乙,其妹陈丙。每年死者祭日之时上述人员均到殡仪馆去寄托哀思。2009年,死者亲属去祭拜时,被殡仪馆人员告知骨灰已经丢失,致使者亲属异常痛苦。经多方寻找无效,2010年12月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殡仪馆丢失其亲属骨灰,给其造成的极大痛苦,要求殡仪馆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殡仪馆工作人员过失致使原告之兄的骨灰遗失,给原告造成痛苦,殡仪馆应当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殡仪馆赔偿陈甲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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