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课件(加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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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学,内蒙古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二零零九年九月,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定义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公司的类型,第一章 公司概述,【导学】本章从公司的法律定义入手,主要介绍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的种类以及公司的历史沿革等问题。重点掌握公司的法律特征和公司的种类。难点在于对公司概念的界定、公司的社团性特点等问题。,第一节 公司的定义,1、大陆法系的公司定义(1)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对公司作出概括性的定义。如日本的商法典如日本的商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2)无一般的公司定义,分别对各种公司作出界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瑞士债法典(3)对公司既无统一定义,又无分别定义的。如德国
2、商法典、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商法典,2、英美法系的公司定义 公司一词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 3、我国公司的定义 依据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法的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
3、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特征,一、有关公司特征的不同表述 在我国,由于学理上对公司定义的认识不一,在对公司特征的归纳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大致存在有三性说、四性说和五性说。二、我国公司的法律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性质 我国公司法第3条确认公司是企业法人。对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问题我们应当这样理解:,第一、公司一成立就意味着它对股东投资于公司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二、公司的人格独立意味着公司获得了存续上的独立性,股东的变更、消亡、破产或解散均不影响公司人格的独立存在,除非股东(大)会决定终止公司的人格,公司将永续存在。第三、公司法律人格的取得都是法律赋予
4、其主体资格的结果。,对法人的本质问题代表性的学说有以下几种:法人拟制说。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要使自然人以外的东西成为法律主体,只是为了适合法律上的目的而被认为具有人格。法人否认说。分为三个流派。第一,是以布林兹(Brinz)为代表的“目的财产说”。第二、以耶林(Jhering)为代表的“受益人主体说”。第三、以赫鲁达(HoIder)、宾达(Binder)为代表 的“管理人主体说”。,法人实在说。法人并非仅是法律拟制的产物,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它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两种。公司合同理论。(二)公司的营利性 从法
5、律意义上讲,它应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第二、公司获取利润的最终目的是将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股东。,公益性团体与公司在营利后的终极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公益性的团体所获取的利润最终并不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公益事业。而公司要将所获取的利润最终分配给所有股东。公司具有营利性,但具有营利性的组织并不都是公司。公司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这里所提到的“责任”实质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而只是一种基于公司作为重要社会主体所应当主动或被动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三)公司的社团性 所谓社团,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的团体,属于人的集合。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是以社员之结合
6、为其成立的基础,财团则是以财产之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所不同的是它没有成员,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所以又被称为“一定目的财产的集合体”。公司的社团性与合伙的问题。公司的社团性与一人公司的问题。,第三节 公司的类型,一、法理学意义上的公司类型(一)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这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学理上对公司所做的分类。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又称为“合名公司”;而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信用基础的,则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三、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基础,无限公司
7、就属于这种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资合公司的债务不能连带股东出资以外的财产 第二、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股东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连接公司与股东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续、运作至关重要。,(二)、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这是根据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划分的。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标准,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与本国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经过东道国(即本国公司所在国)许可在该国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东道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采用的是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双重标准。,(三)、母
8、公司与子公司 这是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的。能够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对其进行控制和支配的公司是母公司,或者称为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拥有,并被该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尽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体现着控制和依附的关系,但就法律地位而言,两者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对外的财产责任。,(四)、总公司与分公司 这是按照公司的管辖关系进行划分的。总公司,又称为“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用以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分支机构。,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
9、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成立分公司,须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分公司所在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资格。它享有起诉和应诉的诉讼主体资格,但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二、外国公司法中公司的主要类型(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司法中的公司类型 1、无限公司,这是由二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2、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股份两合公司,它是由两合公司发展而来的,其实质也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
10、股东共同组成的。它与两合公司的主要区别是:股份两合公司将公司资本均等分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与公司发生责任关系。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公开发行股票并由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法中的公司类型 在英国,按照设立公司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通常将公司分为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两类。在美国,主要分为两类: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第二章 公司的发展与历史沿革 第一节 西方国家公司的产
11、生和发展 第二节 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 公司的发展与历史沿革【导学】本章按照公司产生与发展的历史顺序介绍了公司的起源,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并在次基础上简要的介绍了近现代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公司的发展。重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难点在于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第一节 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一、公司的起源与萌芽时期 公司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之,在公司出现以前,从事商业活动的除单个的个体自然人以外,主要是独资企业和各种合伙组织。独资企业是历史上最原始的企业形态,是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条件
12、下的主要企业形式。与这种企业形式并存的是各种合伙组织。合伙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中世纪欧洲大陆的地中海沿岸出现的合伙组织中,居多数的是家族合伙组织。在公司产生以前,也存在具有法人地位的团体。如牧师会、寺院和自治团体等。二、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无限公司是赋予合伙经营团体以法人地位而成立的公司。无限公司的发展,在经济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南德意志。在15、16世纪之交,南德意志呈现出被称为“胡格家族时代”的空前经济繁荣。,无限公司的立法: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有关无限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普通公司”1807年法国法国商法典,“合名公司”德国,“开名公司
13、”1904年中国大清公司律,“合资公司”1914年中国公司条例,“无限公司”,三、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康曼达契约:由资本家出资,由航海家到海外进行贸易活动,其盈利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亏损时,航海家承担无限责任,而资本家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康曼达组织,尤其是陆上的这种组织的发展最终导致了两合公司的产生。康曼达组织有两种企业形式:一种是隐名合伙,另一种是两合公司。两合公司的产生使无限公司持续发展的障碍得以消除,但两合公司也有其不足之处,即其有限责任股东虽然责任较轻,但却无权参加公司管理,其出资转让亦受到较大的限制。,两合公司的立法:在立法上早期的法国和德国的商事立法都对两合公
14、司做出了规定,并将其与隐名合伙并列,只是德国不承认两合公司为法人。日本商法典只规定了两合公司,即“合资公司”,而把隐名合伙规定在民法中。19世纪初,美国各州仿效法国立法规定了有限合伙,到1916年,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了有限合伙法,至此为大多数州所采用。,四、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问题,学者们的看法不一,通说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纪英国和荷兰等国家所设立的殖民公司,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荷兰东印度公司即为最早的一批股份有限公司。到18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展到法国和德国,并从19世纪起推行于世界各地。同时也从对外贸易业发展到银行业、保险业、制造业等其
15、他行业。,英国东印度公司 成立于1600年,是根据国王的特许状成立的。但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的发展,没有采取几乎完全排斥早期公司制度的极端的实现方式,而是更多地固守了其封建性和行会性公司制度的外廓,采用了Joint Stock Company(“贸易共有公司”,出资人共同集资、购进一批货物,然后,或是由各自出资人单独分销、或是由公司统销。)这样一种复杂的形式。英国东印度公司虽然较荷兰东印度公司成立较早一些,但不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源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性因素-“全部成员的有限责任制”,并不是一开始就确立的,而是于1662年才得以确立的。但Joint Stock Company
16、与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毫无关系,早期的Joint Stock Company大多数属于早期公司,只有1662年以后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是近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 于1602年由一些早期公司统一合并而作为对东印度贸易的垄断企业成立的。其垄断性质被认为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质,它是被授予特许状而作为特许公司设立的。这种以特许状形式设立公司的方式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型,后来这种设立方式成为荷兰甚至欧洲大陆股份有限公司的样板,并呈放射状的开始传播。但这还不能算作是一种完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只是一种尚未完成之处的“形成过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由前期性商业资本法则所决定的“专制型”被称
17、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资本形态”。,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17世纪,没有统一的股份有限公司立法,其设立都要经过国王或政府的特许。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完备、系统的规定。1966年,法国制定了全面规定各种形式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法。在德国,最初也是在商法典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规定,但后来根据需要,将股份有限公司单独进行立法,于1937年颁布了股份及股份两合公司法,简称为股份法。1965年,德国又对该股份法做了修改,制定了新的股份法。日本自始都将股份有限公司放在商法典中加以规范,1950年则对以股份有限公司法为中心的商法典有关内容做了彻底的修改在英国,其公司法只调整开放式
18、公司(类似股份有限公司)和封闭式公司(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美国的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英国基本相同,但其特点是立法立法权在各州。,五、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晚出现的一种公司形式。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也有的认为英国的封闭式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初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并不是经济生活实践的产物,而是由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以及立法者共同设计出来的,是公司制度创新的产物。,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1892年4月20日德国颁布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使得有限责任公司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起来。英国在1909年颁布的公司法中也规定了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式公司”。
19、法国效仿德国于1919年也制定了有限责任法。后 将其并入1996年的统一公司法之中。日本于1938年也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二节 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现代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意义的中国公司最早产生于清朝末期的19世纪中叶。而且主要还是由外国资本、官僚资本及民族资本创办的。在鸦片战争之前,西方国家就已开始在中国设立公司。在鸦片战争五口通商后,外国资本大量涌入中国,随之公司组织形式也在中国盛行起来。在中国清朝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先后都出现了大量的具有近代意义的公司形式。,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公司的发展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
20、又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政务院于1954年9月通过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当时除工厂、总厂、经济联合体外,企业组织形式还包括一些专业公司与联合公司两种名为公司的企业组织。,三、改革开放以后公司的发展 这一时期是我国公司发展的高潮时期,不仅在数量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而且在公司形式上也有了新的变化。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股份制作为企业改革的有效手段受到重视并得到大规模的推行,期间一些传统的联合出资形式的股份制公司组织也开始复兴。我国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对各类公司进行了较大的清理整顿。199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4年7
21、月1日起施行。,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和股份制的深刻阐述,则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彻底扫清了理论与政策层面上的障碍。“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称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实体。”至此,我国公司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企业组织形态上,公司正在逐步取得占绝对优势的主导地位。,【案例分析】案情简介:Y有限责任公司有三名董事,一名监事。该公司共有五名股东,其中二名为董事,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股东纷纷转让持有的股份,最后仅剩A股东一人,此外,除了X董事
22、外(非股东),其他董事、监事也相继辞去职务。鉴于董事人数已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A股东一人独自召开了临时股东会议,选任了公司董事和监事。在此之后,A又召开了定期股东会对上述董事、监事进行了改选,改选后的董事会中X董事被更换。对此,X以A一人股东召开股东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股东会选任决议违反法律,主张决议无效。X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解析】在本案中,Y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继转让持有的股份,最后仅剩下A股东一人,从人数上虽然不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发起人出资设立的规定,但是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只是对公司设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仅剩一名股东并不是导致公
23、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设立后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民法法理,无禁止即为允许,故Y有限责任公司在只有A股东一人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合法存在的。由此,当公司仅剩一人股东时,该股东依法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会议决议是可以的,没有理由否认其股东会的效力。,第三章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及特征第二节 公司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三节 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第四节 公司法的原则第五节 公司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导学】本章介绍了公司法的一般理论知识,包括公司法的特征、地位与作用、公司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与修改、公司法的原则等内容。重
24、点掌握公司法的原则等基本内容。难点在于公司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及特征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企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是调整国家干预、调节、协调、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除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外,还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内容的规定 公司法还有形式与实质的区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以“公司”命名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中以“公司”为名的内容。实质的公司法,则
25、是对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特征(一)、公司法具有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特征(二)、公司法具有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特征(三)、公司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征(四)、公司法具有国内性与国际性相结合的特征,第二节 公司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公司法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公司、企业分为国有的公司、企业与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国有企业法与国有公司法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法。非国有的企业和公司属于民间社会投资经营的组织形式,主要受民商法等私法调整,属于民商法范畴。公司法、企业法按照立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公司、企业的组织法与关于公司、企业的政策法。关于公司、企业的组织法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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