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休法制改革宣导说明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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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說明會,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人事室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2,設計原則僅對以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3,現行規定,4,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方案內容 方案實施後之新進人員部分,5,6,現職人員部分,7,8,9
2、,(二)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彈性退休條件,增列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等3款彈性退休條件。適用對象僅限於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依任職滿20年以上條件辦理退休,如退休時年滿55歲以上,得擇領月退休金。,10,(三)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現行: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2%),不滿半年者,計發1%。,現行:退撫新制施行前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修正:未滿1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600分之1給與。,修正:回歸依舊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退休金
3、計算標準(以月退休金為例),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11,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四)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12,(五)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
4、上限,准予其超過35年,並增核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13,(六)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雖已於95年1月起調整至現行法定費率上限之12%,但仍與正常成本費率存有差距。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爰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8。,14,(七)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鑑於撫慰金為公法給付,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增列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條件,且與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15,(八)明定領
5、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退休人員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因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爰參考民法繼承規定,規範配偶得就其選擇之撫慰金種類,領取二分之一,16,(九)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刪除31,200元規定)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17,(十)其他修正重點,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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