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导论期末报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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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導論期末報告,夜四技幼保四甲吳靜怡997I0951毛淑瑩997I0008,目 錄,一、誰有照顧兒童與少年的責任?,二、兒童福利,三、兒童社會福利簡圖,五、案例二,六、案例三,二-(一)不幸兒童福利服務,三-(一)支持性服務,三-(二)補充性服務,三-(三)-1家庭寄養,三-(三)-2家庭扶助中心,四、案例一,四-(一)幼兒常見傷害,五-(一)家暴安全防護網,五-(二)地方重點工作,五-(三)面對家暴受害者,該給予什麼 協助?,六-(一)性侵害的預防,六-(二)在約會或社交場合中,六-(三)其它降低被性侵害機會的方法,六-(四)性侵害防治中心,六-(五)兒童及少年性侵害的迷思與正
2、確認識,七、補充資料-七-(一)兒童虐待,七-(二)兒童受虐指標,七-(三)兒童輔導,七-(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七-(五)心理治療,八、參考文獻,六-(六)法規,五-(四)法規,四-(二)法規,一、誰有照顧兒童與少年的責任?,對於這個問題,大家可能都會回答:是家長的責任。的確,父母生養孩子,當然其主要照顧者是父母親,但在先進的福利國家中,國家也負擔起越來越多的照顧責任,透過社會福利資源的提供,協助父母親更能在親職照顧上得心應手,增強家庭的功能,以維護兒童在原生長家庭成長的權利,因此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除了在第三條明文規範父母親照顧兒童及少年的責任外,也在第四條清楚昭示政府應與父母親共同擔負
3、起保育兒童之責任,明定政府應協助父母親,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所以,政府除了應主動提供相關的社會福利資源之,外特別是在父母親力有未殆,或有兒童虐待的情事發生時,政府公權力就應介入干涉,善盡保護兒童之責任。,TOP,二、兒童福利,兒童福利起源於中古時代慈善事業,早期係屬救濟性質,以照顧失去家庭保障的兒童、孤兒、棄兒為對象。在我國,兒童福利的意念由來已久,淵遠流長。依據聯合國(一九五九年)兒童權利宣言,凡促進兒童身心健全與正常生活為目的的各種努力及事業均稱之為兒童福利。按兒童福利係以兒童為本位(其宗旨在於保護兒童享有
4、正常的身心發展、家庭生活與兒童人權),配合兒童成長中生理、心理、情緒以及社會各方面之需要,透過行政及執行之過程給予特別保護與照顧,其應享的權利與保障不因社會任何情勢的改變而降低。對遭受不幸的兒童消極的救濟與保護;對於一般與特殊兒童,亦加關注,透過福利、教育、衛生各方面專業的服務,以謀求其愉快正常的生活、健全身心的發展與潛在能力的發揮;甚且著重預防工作,防範因社會經濟發展而產生有害的社會後果。,TOP,二-(一)不幸兒童福利服務,兒童自離開母胎後,必須由其父母共同扶養與教育,但是有一些兒童由於父母死亡、家庭解組、家境清寒或是未婚生育,使他們或乏人照料,或營養不足,或受人歧視,甚或遭成人疏忽照顧、
5、身心遭受暴力虐待等,凡此種種,均稱之為不幸兒童。對於這些兒童的遭遇,古今中外都非常重視,並藉各種不同的方式,予以照料。目前適用的方法不外院內收容(Institutional Care)、家庭補助(Financial Aid to Family)與家庭寄養(Foster Home Care)、兒童保護(Child Protection)等。此外,美國還有種特殊的保育法,取名為團體家庭(Group Home),這種家庭係利用普通住宅或公寓作為收容不幸兒童的場所,每家可容納六至十個兒童,由保姆或夫婦保育員負責教養,也盡量讓兒童參加管理家務。此種方式,可作為兒童從機關教養轉入寄養家庭,或者由機關教養返
6、回家庭的過渡場所,以減輕兒童適應上的困難。,TOP,三、兒童社會福利簡圖,(一)、支持性服務:預防(高風險、危險、長期失業、酗酒)(二)、補充性服務:(一)情感(二)經濟(三)休閒(四)生育(五)宗教(六)文化(七)教育(八)照顧 讓幼兒生長在原生家庭是最好的選擇(三)、替代性服務:收養、寄養、育幼院、家扶中心。,TOP,三-(一)支持性服務,支持性服務是協助家庭的成員運用自己的力量,來減輕親子間的壓力或緊張的服務。親子間的問題可能來自父母於子女管教上發生困難,或是由於夫妻不和諧而導致親子間的衝突。支持性服務主要型態有二:一是兒童輔導機構(Child Guidance Clinics):透過對
7、兒童的直接輔導,使兒童對父母的管教有適當的反應。另一是家庭服務機構(Family Service Agencies):經由服務來增強父母的能力,使其能適當地扮演親職角色。此外,兒童福利機構為受虐待與疏忽兒童提供的兒童保護服務,也屬於支持性服務,透過服務強化家庭功能,使父母能扮演為社會所期許的角色。它的特質在使兒童能居住在自己的家庭,雖然家庭的功能有缺失,但父母能有意願向外界機構求助,藉著支持性服務幫助父母勝任親職角色,使親子間的緊張或壓力獲得改善。,TOP,三-(二)補充性服務,補充性服務是指用來補充父母職責和家庭功能的兒童福利服務,它包括:維持家庭基本所得Income Maintance 的
8、措施,日間托兒和住宅服務Homemaker Service等。卡都興將補充性服務視為兒童福利服務的第二道防線。父母的主要職責是供給兒童基本生活所需,以促使兒童正常成長,一旦家庭中的生計者失業、殘疾或死亡,都可能影響家庭所得,使兒童權益受損,補充性服務的失業保險、殘障給付、撫恤制度和貧童生活補助等措施,都可補充家庭或父母的經濟功能,以維持家庭所得,使兒童生活不虞匱乏。此外,母親就業、重病和離家等問題,常使父母照顧子女之功能難以充分發揮,而日間托兒服務,鑰匙兒童服務和住宅服務等措施,即可彌補父母的部分功能,使兒童獲得應有的照顧。補充性服務的特質是在家庭發生危機而致親職功能不足,影響兒童正常成長時,
9、經由外界協助,補充父母職責,使兒童健全成長。,TOP,三-(三)-1家庭寄養,為替代性服務措施。意指兒童、少年因其親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遭到虐待等因素,而需要將其暫時安置親生家以外之適當家庭中。寄養服務的要素包括:寄養兒童或少年、兒童親生家庭、寄養家庭和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或少年被寄養的原因,含家庭發生遽變、未獲適當養育、被遺棄、虐待、押賣、被迫從事不當工作、少年法庭責付或裁定教付感化教育等。寄養家庭基於行善積德、回饋社會、協助親友、為自己或子女找伴等動機,向政府主管單位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申請,經調查寄養父母之健康、年齡、職業、經濟、住所、子女數、及品德、婚姻、親職能力等要項符合標準者,由政府
10、授予合格證書。,TOP,為增進寄養兒童予寄養家庭間之良好適應關係,減少兒童於親生家庭分離所帶來的負面情緒,和提升寄養家庭對寄養兒童、少年的接納與照顧能力,社會工作人員應謹慎的進行配對、安排試養、辦理寄養父母研習訓練,並提供雙方所需之輔導與協助;此外,安排定期的省親和協助親生家庭的重建,可促使被寄養兒童、少年能及早返家;若親生家庭無法恢復功能,則考考慮進行長期寄養,或安排收養。一般家庭寄養服務,依寄養性質不同,可分為免費寄養、接管性寄養提供嬰幼兒在短期間必需緊急的寄養安置、膳宿津貼寄養由寄養兒童親生家庭或社會福利機構付給或補助寄養家庭兒童食宿雜費。我國訂定有兒童寄養辦法,作為推行家庭寄養服務的依
11、據,該辦法中,對寄養的對象、期限、寄養家庭的條件、責任、與行政業務的處理均有明文規定。,TOP,三-(三)-2家庭扶助中心,係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原名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所屬機構,自民國五十三年起在全國各縣市陸續成立二十三所家庭扶助中心,透過美國認養制度民國七十四年起由國人自己認養幫助十四歲以下父母雙亡,父或母一方死亡、殘疾、遺棄.等的貧困兒童,讓他們仍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中。家庭扶助中心服務的內容包括:一、貧困低收入家庭兒童;一經濟補助二獎助學金三急難救助四兒童行為及心理輔導,五親職教育、親子關係及家庭輔導,六課業輔導,七健康檢查、營養改善、醫療服務。二、社區兒童及家庭自七十四年起陸續在各地
12、建兒童館;一兒童圖書借閱,二假日文教育樂活動,三學童課後寄托,四兒童、少年寄養服務,五家務員服務溫媽媽,六兒童、少年保護服務,七鄉里托兒保母訓練,八中輟學生輔導,九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十不幸少女緊急短期收容,十一非行少年安置與輔導。,TOP,四、案例一,新北市新莊區一名二歲蔡姓女童,十五日下午四點多在家中客廳玩耍,遭電視機砸中頭部,蔡小妹妹當場沒有呼吸心跳,送醫搶救一小時後仍因顱骨骨折宣告不治。意外發生在中港路一家機車行內,事發後店家拉下鐵門,暫停營業也不對外回應。據了解,蔡小妹攀爬電視矮櫃時,母親在廚房整理,沒想到電視應聲倒下砸中女童前額,當場口鼻滲血;目擊鄰居指稱,媽媽抱著孩子嚎啕痛哭衝出,
13、四歲的大女兒在旁哭喊:妹妹好像快死掉了!家人及路人馬上通報一一九。,TOP,送醫後醫師緊急插管並施以心肺復甦術,仍宣告急救無效。署立台北醫院急診室醫師楊士賢說,女童身上無明顯外傷,斷層掃描確認是顱骨骨折,並有顱內出血,幼童頭部脆弱,應是致命傷。警方判斷,砸落的是廿九吋映像管電視機,重量逾四十公斤,是年僅二歲的蔡小妹體重的四倍!電視櫃高約五十公分,擺上電視後,高度比蔡小妹身高還高出不少,幼小的蔡小妹根本無力撐住瞬間墜落的重物。鄰居指出,蔡家約一年前才搬到中港路經營機車行,父母都很年輕,非常疼愛一雙女兒,蔡母專職在家帶小孩,怎知一不留神就釀成悲劇,蔡母及阿嬤聽聞噩耗痛哭失聲。,TOP,每年因意外受
14、傷的案例在電視、報紙上常常報導,例如跌撞摔傷、溺斃、燒燙傷及其他種種意外傷害,輕者使人心驚膽顫,重者留下一輩子的遺憾,甚至奪去生命。從民國68年起,兒童意外傷害已躍升為兒童第一大死因。發生的地點,則以在家庭裡頻率最高,其次為學校。,四-(一)幼兒常見傷害,TOP,1.事故傷害,大部份的兒童在遊戲玩耍,往往因為玩得忘形而忽略安全性,或者對遊戲安全完全沒有概念,所以很可能造成意外。例如兒童遊戲中的騎馬打仗,因為碰撞的力量過大撞擊到腦部、胸部或腹部,或者跌傷手腳,都可能引起嚴重的傷害如腦震盪、骨折、脫臼等。由於碰撞產生的傷害如腦震盪,不一定立刻就可以發覺,也許要經過好多天才有症狀顯現而延誤病情,因此
15、一有碰撞情況最好先到醫院檢查,確定是否無恙,家庭中經常發生的撞傷,還有家具角邊、開關門的碰撞,如果碰到太陽穴或撞擊腦部,也十分危險。,TOP,最好家中家具角邊部分能選用圓角或套上軟套,開關門時也盡量緩慢開啟,並先查看門後是否有兒童藏匿,以兔不小心撞傷小孩。遊樂區、公共場所、超市的旋轉門及家中車庫的自動捲門,或是電梯門,最好禁止兒童隨意玩耍,以免進出之間被卡住、夾住,發生危險。一旦發生撞傷、夾傷事故,如果孩子有呼吸不順或骨折、流血情形,要立即送醫急救,才不致延誤病情。,TOP,2.溺水,一直是臺灣地區1-4歲幼兒意外死因的第一位。對幼兒來說,可能發生意外溺水的地點,隨處存在,也許只是一個小小的水
16、盆,或是飯菜渣回收桶,年紀幼小的孩童在短短幾秒鐘之內,可能就會溺斃,所以家中有稚齡兒童的家庭,就不能不注意防止這類意外的發生。家中浴室裡裝滿水的浴缸和澡盆,是幼兒最容易發生溺水的地方,所以千萬不可將幼兒單獨留在浴室裡,同時浴室中最好採用不會滑的地磚。炎夏戲水季節,即使家長帶著孩子到遊樂區裡戲水,也不應該太信任游泳圈及浮水玩具,應該隨時注意孩子的活動,並且了解孩子的行蹤,以免孩子背著父母到無人看管的溪水邊玩耍發生意外。萬一幼兒己溺水,其主要傷害是缺氧,故首先將溺水幼童平放,頭往後仰,保持呼吸道通暢,若已無呼吸,在清除口腔異物後施以人工呼吸,然後測量脈搏,決定是否進行心肺復甦術,同時體外按摩和人工
17、呼吸必須同時進行。病童的血糖,及浸水時間和CPR 時間是病童預後的最好指標。,TOP,3.窒息,幼兒也經常因玩耍中的失誤或吞嚥失當而造成呼吸道窒息。這是一歲以下兒童意外常見死因。在孩子哭泣的時候餵食,容易造成哽咽導致窒息,故用餐時應保持安靜,而花生、瓜子、龍眼和硬糖果,因顆粒小不易咀嚼,對於2歲以下幼兒也可能造成窒息,儘量不要給幼兒吃。更要防止幼兒吞嚥小型玩具及硬幣、果核,如果看見孩子把筆或筷子插入鼻孔當插座,要立該制止,以免意外發生。窒息超過五分鐘,就可能使腦神經受到嚴重損害,甚至造成死亡,因此家長應具備急救常識,立即對窒息幼兒施行急救以免延誤。,TOP,1.口鼻被封住或頸部受勒,應立即解開
18、封住口 鼻之物,未恢復呼吸時施以人工呼吸。2.如幼兒為哽塞現象,先取出口中留存之物,並鼓勵幼兒咳嗽。3.如無法咳出,則讓幼兒垂下頭俯伏在大人前 臂或膝上,一手托住胸部,另一手敲擊肩胛 骨間背4-5次。4.如仍不能呼吸,可施行上腹推壓6-10下,直 到異物排出。,3-1.窒息急救的方法,TOP,4.燒燙傷,在兒童意外傷害的事件中,發生的頻率及數量相當高,而因為照顧者的疏忽,是造成兒童受傷的最大因素。熱水器最好選用可將水溫設定在44以下者,若熱水器無控溫裝置,則家長在放洗澡水時,需先放冷水再加熱水,同時勿將幼兒單獨留在浴室內,以免幼兒發生意外。一不小心,幼兒已被燙傷燒傷時,須以正確方法急救,使傷勢
19、減至最低。而燙傷第一小時內的死因最常見是呼吸衰竭坊間流傳的用牙膏、醬油、醋來塗抹傷口,往往更容易導致傷口感染,嚴重的話,可能造成敗血症的發生,所以對於燒燙傷病人,最好的方法是在意外發生後,馬上做沖脫泡蓋送。如果傷口不大,只有紅腫、熱痛時,馬上用冷水沖洗或施以冰敷。如果燙傷較嚴重,已產生水泡,千萬不要把水泡弄破,否則會感染細菌而化膿,拖延傷口痊癒的時間。,TOP,5.利器割傷,若孩子不小心被利器割傷了,可先用優碘消毒傷口,如果利器本身已生繡或髒污,而傷口又很深的話,必須送醫治療,由醫生視傷勢給予注射破傷風針劑,以免傷口感染惡化。家中可能傷及兒童的利器不勝枚舉,除了刀、剪之外,任何破裂的玩具、家具
20、用品都可能割傷孩子,因此必須小心注意,以免意外發生。總而言之,提供幼兒一個安全的環境,也才能使意外傷害的發生降到最低。,TOP,四-(二)法規,第三章第19條第1項第2款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第四章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第四章第34條第1項第4款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
21、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第四章第34條第2.3項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第四章第36條第1項第1款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第四章
22、第36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四章第36條第3項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第四章第3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第四章第38條直轄市、縣(市)
23、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前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一年。第四章第4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
24、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四章第43條兒童及少年有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第四章第48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
25、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第六章第60條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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