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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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课程辅导要求,(1)保险学课程网站:要以真实姓名注册并登陆(2)学校网上教学平台:学生要申请选课,教师通过申请以后才可以看到教师发布的“作业与自测”部分的内容。,本章结构,一、概述二、主体与客体三、内容四、订立、变更、中止、复效和终止,第二章 保险合同,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重点在于对保险合同的特征、主要要素、保险利益以及合同订立、变更、中止等行为的掌握。,本章教学目的,第二章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杨白劳,真实!
2、准确!完整!,马永伟,吴定富,台词设计:,马永伟:小吴,中国保险业的掌门人担子不轻啊!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老百姓都抱怨看不懂保险合同。说实话连我这个保监会主席都看不懂。更何况普通老百姓。,吴定富:老马同志,你放心。2004年,我准备在保险行业兴起“白话文”运动,使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标准化,更贴近老百姓的生活。我们从事的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老百姓一定会理解我们的!,他拥有超过37年银行及保险业经验马永伟,1982-1994 农业银行 行长1994-1995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1995-1998 中保集团 董事长兼总经理1998-2003 中国保监会 主席2003-2006 政协常委,他
3、是保险业风口浪尖上的人物吴定富,1995-1998 国家审计署 党组成员 中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组长1998-2002 中国保监会 第一副主席2002-2003 中国保监会 主席2003-中国保监会 主席(正式任命),新“白话文”运动保险术语:保险公司叫“我们”投保人叫“您”医学术语:主功能手指Ps:拇指和食指,信诚人寿董事长:谢观兴,第二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保险合同的分类,补偿性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且事故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如财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即可,如人
4、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最大诚信合同 二、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 四、附合合同五、射幸合同六、要式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案例一,2005年4月,某厂48岁的机关干部龙某因患肝癌住院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其家属因害怕龙某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9月,龙某经邻居张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办理简易人身保险(甲种),在填写投保单时,“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保险公司的承办人也未按规定对此进行核实就准予投保。龙某拿到保险单后,每月如约按期交纳保险费。,2006年6月,龙某肝癌复发,经多次治疗无效而于7月8日死亡。龙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
5、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龙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手术,于是以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龙妻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双方争论,保险公司方:龙某未填写保单中的“健康状况”一栏,已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受益人方:如实告知仅要求对自己知悉的事项予以告知,而龙某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癌,因而在填写保单时对此未说明,不构成对告知的违反,保险公司该给付保险金。,本案分析,本案中龙某确未填写“健康状况”一栏,已经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但由于保险人自身的过错(未予核保),免除了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责
6、任,故虽然龙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该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仍应向指定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案例二,甲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经理在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甲公司经理称没有问题。保险公司遂与甲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香蕉水,香蕉水属于高度危险物品,保险公司当即要求甲公司将香蕉水立即转移出去,但甲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香蕉水,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
7、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甲公司投保时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投保人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香蕉水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案例三:保险合同没有填写告知,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
8、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李小姐要求未果,起诉。,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
9、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本案分析,参考结论: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李小姐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付保险金。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投保书设计不合理,李小姐养病在家,应该告知保险公司。由于疏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本来不应该给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疏虞审查,在投保书健康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的查询,就签发了保险单,具有重大过失。这应该看作是保险公司默认李小姐可以不作健康告知。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李小姐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付保险金。,保险学案例四,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研究,2004年
10、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案例材料,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各家争论,保险公司方: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必赔偿。,被保险人方: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而无效,
11、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本案分析,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案例保险单,某运输队于2003年6月1日为一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但一直未交纳保险费。2004年7月,该运输队办理了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此后,投保车于2
12、004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运输队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6160元。保险公司称合同已经解除,未收回保险证是管理疏漏,不予赔偿。该运输队随即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思考分析,思考(1)投保人的退保及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行为生效的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保险单是否已经失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证一经盖章确认,即证明持有该凭证者享有投保人权利。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称合同已解除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6160元。,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标的不同:人身、财产二、订合同的意愿不同:自愿、强制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间的关系:足额、不足额、超额四、合同中是否约定标的价值:定值、不定值(财产保险
13、)、定额(人身保险)五、承包方式不同: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二、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 2、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保险利益,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依据以两个原则:(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保险期限按日历年、月计算以一件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保险责任与免责,某企业于2005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
14、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请问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案例十二:案情简介,2005年4月,高女士以丈夫林某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保险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受益人是高女士,保险金2万元,缴纳保险费125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情简介,2005年6月,高女士报案说,被保险人林某在家中做家务,不小心从阳台跌下,摔成重伤。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2万元。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被保险人受伤后,马上送往急救中心,在急救中心
15、的病历记录上记载,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夫妻双方吵架,致使被保险人从阳台跳下。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为由,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决定。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2、被保险人因住院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被保险人主观故意所致,违反了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本案参考结论,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之免责条款的适用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
16、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保险合同中订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候,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问题的关键是,在发生争议时后,保险公司有责任拿出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法庭举证,投保人在注明“本人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均已经了解,并且同意遵守”的投保单上签了字。所以,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由保险人签发。是双方履约的依据,除列明保险项目外,还应附上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
17、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 保险合同,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由保险人签发。保险期限短,一般为30天。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暂保单,保险凭证,小保单,简化了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的是简化手续,运用于少数如货物运输保险等业务。,第二章 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一:保险人/Insurer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承保人underwriter,保险人insurer,保险公司insur
18、ance,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当事人之二:投保人/Applicant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要保人applicant,投保人applicant,案例五,2005年张玉兰女士为丈夫投保10万元人寿保险保险。缴费方式是,每年人工收取费用。2006年,缴费期届满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的地址向张玉兰女士发出了催缴保险费通知书。由于张玉兰女士搬家,也没有将新地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催缴保险费通知书,最后,超过了最后期限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案例材料,后,张玉兰女士丈夫遭抢劫,人被杀害,财物被抢。张玉兰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
19、险公司审查后发现,张玉兰女士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保险单已经失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玉兰女士认为,保险单失效责任在保险公司,起诉于法院。,思考问题,请问此案件中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是谁?按期缴纳保费是谁的义务?谁应该对保费未缴负责?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本案参考结论 张玉兰女士疏虞缴纳保险费,责任在自己,不能得到保险金。参考理论分析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按时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之法定义务。一般说,投保人没有按期缴费,有2种情况:1,投保人疏忽,忘记缴费。2,投保人经济承受能力发生变化,听任保险合同失效。,相关法规,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
20、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具有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具
21、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思考:财产保险中这一保险利益如何体现?,案例材料,某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外出推销保险,甲某作为投保人,用别人的果园以自己的名义和编造的假名字与推销员以填写保单的方式投足多项(推销员知情)。其中一部分出险,由保险公司派人勘查现场后予赔付,一部分由于当年没出险,甲某并未得到赔付,以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投
22、报数项,共累计得到保险赔偿数十万元。,思考问题,这是哪类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谁?保险标的是什么?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向甲某赔付保险金?向果园的主人呢?本案最后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是指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关系人之二: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6万保险给付金怎分:一对老亲家为谁是受益人争执不休,第二章 保险合同,案例六,王某所在单位为其
23、员工投保人寿保险,王某指定其好友张某为受益人。保单有效期内,张某遇车祸死亡,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时隔不久,王某也不幸身故。王某之子与张某之子就谁可获保险金发生纠纷。,案例材料,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谁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离婚是否使该保险合同无效?争夺保险金的两位当事人分别是什么身份?谁应该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向谁支付理赔金?法律依据是什么?,法规分析,根据保险法
24、,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门头沟区居民王某在驾驶摩托
25、车外出办事时,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的王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交管部门的调解,肇事司机承担了相应的损害赔偿。另外,王某在生前曾办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了2.6万元人身保险金及3200元财产保险金。当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妻子范某,因此范某认为这2.6万元归她个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认为这笔钱是儿子用命换来的,和3200元一样都是儿子的遗产,做父母的享有继承权,应当和范某平分这部分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思考,谁是投保人?谁是被保险人?争夺保险金的两位当事人分别是什么身份?该案例中,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金和财产保险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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