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论第三章36学时.ppt
《保险概论第三章36学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概论第三章36学时.ppt(7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关系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基于保险经营特殊性的考虑基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的考虑基于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考虑,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告知告知的含义: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风险,以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
3、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最大诚信原则,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
4、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着重说明)、保险费率、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失效的条件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成立,应发送拒赔通知书。,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
5、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与询问告知 无限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
6、及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须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7、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证的含义: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对某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明示保证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如汽车保证条款:“被保险人或其雇佣的司机,对被保险的汽车应妥善维护,使其经常处
8、于适宜驾驶的状态,以防止发生事故。”默示保证: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通行准则、某行业习惯等),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含义 弃权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构成弃权的要件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视为弃权的情形投保人违背按期交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保险人已知此情形却仍收受补缴的
9、保险费,则保险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及其他抗辩权均视为弃权。,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损失证明,视为保险人放弃抗辩权。保险人明知投保人的损失证明有漏洞和不实之处,仍无条件予以接受,可视为对漏洞和不实之处抗辩权的放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持有人逾期通知,保险人仍表示接受,视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视为弃权。,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10、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情形:漏报、误告、隐瞒、欺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11、,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
12、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大诚信原则,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
13、同,不予承担责任,且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案例,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998年4 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做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 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请讨论此案应如何处理?
14、,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确定条件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受损索赔时,只有期待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规定保险利益的意义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可以限制赔偿额度 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
15、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产生而产生,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由于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以投保人如现时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当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的,均具有保险利益。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保险利益原则,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责任利益 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
16、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对第三者的责任、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合同利益 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具,保险利益原则,有保险利益;雇员对雇主的不忠实会导致雇主的经济利益受损,因此雇主对雇员的忠诚有保险利益;债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与其
17、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和抚养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比如,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合伙人关系、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关系,会产生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除对本人、近亲属等有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当投保包含死亡责任的险种时,要求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我国实行
18、利益和同意相结合原则)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其所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凡是法律规定因承担民事损害
19、经济赔偿责任而须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它费用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责任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可以分为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利益、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利益、职业责任险的保险利益、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保证保险;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制造厂商对销售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合同的实现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变动与适用时限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指保险利益的转移、灭失。保险利益转移是指
20、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灭失而消失。,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因继承、赠与、破产等而发生转移,因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失。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得因让予而转让。如被保险人因除外责任原因死亡,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的消灭而中止,不能认为是转移。,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保险法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
21、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事故赔偿给付时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案例,某工厂女工A于2001年6月22日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额2500元,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现年10岁。保险费按月从A的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6个月后,A与被保险人之子D离婚。离婚后A仍自愿从自己的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3年4月23日被保险人B病故,于是
22、A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2500元。请问:保险公司应该支付这笔保险金吗?,案例,1996年1月19日,某市商贸公司经理A向市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声称其放在停车场的一辆白色捷达车丢失,保险理赔人员在到市机动车辆管理所调查所丢失汽车的资料时,发现该车的档案有假,经调查A所投保的汽车是在非法汽车交易场所以远低于同类汽车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的,而且该车是被犯罪分子偷窃出售的脏车。因此认为不应对其进行赔偿。而A认为他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他缴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就应该对他进行赔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你的看法是怎样的?,案例,某棉织厂于某年11月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1
23、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10000米涤纶棉布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下一年1月10日派人送来购货款,并进行货物验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的负责人将涤纶棉布验收并装车6100米时,天色已晚,为保证质量,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上午继续验收并装车,已经验收完毕并装上车的货物暂时交由棉纺厂代管。不料,在这天夜里,该棉织厂发生了火灾,涤纶棉布属易燃物,库内存放的35000米涤纶棉布全部烧毁。由于已经验收的6100米涤纶棉布随车停放在仓库内,这些布匹也未能幸免。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后认为,库内车上的6100米不应赔偿,库内35000米中有3900米不应赔偿,其余的棉布可以赔偿,棉织厂认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 概论 第三 36 学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084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