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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第九章再保险,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原保险人(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转分保接受人,再保险分保或,再再保险转分保,3,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1、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P213 2、自留额和分保额以保额为计算基础比例再保险以赔额为计算基础非比例再保险两个比例,4,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1、联系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再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不得超
2、过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时失效。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将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声明及保证的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遗漏、误报、隐瞒有关风险的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再保险合同。,5,2、区别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而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或给付性,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上表现为补偿性,在人身保险合同上表现为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偿承担分保责任,因而不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的再保险,都表现为分摊性合同。保险标的不同
3、。原保险:财产、利益、责任、信用,或人的身体、生命;再保险: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6,四、再保险的分类,按责任限制分: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按安排方式分: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混合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过赔付率再保险,再保险的初级形式;灵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适合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及超过合同分保限额的业务。,分出公司:自由决定分入公司:必须接受,7,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一)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分出部分的比例称为成数。见P2
4、17表9-1、表9-21、特点: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缺乏弹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2、适用范围小公司、新公司、新业务。,8,二、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线数分出公司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当分出公司承保巨额业务时,可签订多个溢额再保险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顺序,有第一溢额再保险、第二、第三 见表9-3特点:可灵活确定自留额;繁琐费时。三、混合再保险见表9-4,9,二、非比例再保险,(一)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按危险单位分
5、别计算,没有限制。有事故限额,即分入公司只赔付2-3个单位的损失。(二)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分层安排,10,(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是指已决赔款与已赚保费的比率。(按年度计算),已决赔款是指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已赚保费是指保险人所预收的保费中已经履行了保险责任,因此可以作为保险人收入的保费。,一般来说,在已赚保费中,25%是保险人的营业费,75%是用于支付赔款的纯保险费,因此划分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责任通常以75%的赔付率为标准。分入公司也有接受分入责任的限额,这个限额通常为营业费的两倍,即 50%(25%2)。,
6、11,保险监管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将其资金向企业投资,成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办理再保险的只相当于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10。为此,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依法办理再保险,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但该保险公司置之不理,对于本案:(1)设由于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已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此情况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为什么?(2)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因保险公司违法而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案例23,12,评析,(1)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可能严重危
7、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公司实行接管。(第115条)(2)根据保险法第145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或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和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13,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为了实现再保险分出业务活动的合理化科学化,达到预期的最佳的经济效益目标,从而稳定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所
8、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动态活动过程。其核心是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宗旨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保证保险企业经营稳定性。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包括: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帐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14,分出业务管理的一般准则是:(1)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实现预期最佳经济效益。(2)管理现代化原则。(3)面向国际市场的原则。分出业务部门人员由三部分组成:设计人员、推销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明确分出部门的职责;(2)协调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承保部门的关系,分清各自的责任;(3)密切分出部门和帐务部
9、门之间的联系,以确保分出业务的效益。,15,二、分出业务实务,实务上,分出业务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提出分保建议;完备手续;关于赔款的处理。分出业务手续依分保安排方法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手续、合同分保手续和预约分保的手续。,16,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涉及面较广,其内容既包括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也包括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
10、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17,主要原则,(1)确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在其它地方接受业务;(2)充分了解市场和分出公司的情况,加强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3)对分入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4)对经纪人进行详细的审查;(5)认真审核每一笔赔款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是否符合承保年度等,不应盲从首席接受人的决定;(6)要有清楚的统计和分析;(7)要提存充足的准备金;(8)对分入业务应有超额赔款的分保安排;(9)对代理人承办的分入业务应予以拒绝接受;(10)对转分性质的分入业务应尽可能少接受或不接受;(11)拒绝将承保权交由经纪公司、分出公司或代理人等承办;(12)严格审核合同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控制批改和附约要求扩展的各项内容;(13)制定全面的年度业务计划,建立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核算的制度;(14)制定和建立较为完备的业务统计制度。,18,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关于确定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大致上与确定自留额相同。1.比例合同 对于比例合同如财产险的承保额的确定,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如果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应当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19,2.非比例合同,根据
12、不同的超赔方式,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的确定方式略有差别。(1)险位超赔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是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20,(2)事故超赔,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为了承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即低层、中层和高层,分别考虑和确定关于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为:低层,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
13、发生一次;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21,(3)赔付率超赔,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对损失中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可分为两层,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10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则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险等,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种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第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为10万元;第二是按某个地点,为30万元。由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经常是在合同分保限额之外的部分责任,因此,应
14、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能性。,22,(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对于具体的分保建议,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及承保范围和地区等;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分保额与分保费之间的关系;分保条件;对分入业务收益的估算。1.比例合同第一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这种合同是不平衡的。因为,如果有一个危险单位的全损就造成严重的亏损。但正因为保费较小,故如不发生全损而赔付率较高以致有亏损,或者赔付率较低有收益,其金额均较小,所以对整个业务的影响不大。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着重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额这方面考虑。,23,第二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大于合同分保额。,由
15、于保费较多而赔款金额较大,故对整个业务是有影响的。虽然分保费过分大于分保额,但不能认为分保费可赔付几个全损而可能有较大的收益,而应注意到会产生严重的亏损。这种情况,应着重从分保费这一方面考虑。第三种情况:分保费与合同分保额大致相当。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分保费和分保额这两方面都应注意考虑。,24,2.非比例合同,第一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少。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率较低。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较低。这一般是事故超赔合同,其对责任恢复次数是有规定的。所以,对于这种合同的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责任限额和责任恢复的规定。第二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小,分保费较多。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高。这一般为险位超赔合同,其对责任的恢复次数,有的是无限制的。所以,对于这种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费方面和责任恢复的规定。,25,第三种情况:分保合同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多。,这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高。这一般为中间层次的合同,由于分保责任限额和分保费均较高,所以对保费,分保责任限额,及恢复的规定均应注意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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