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培训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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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原理培训教材,浙分客服中心车险理赔部2006年5月,内容概览,保险概要 保险合同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概要,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概要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保险的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必须是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没有获利可能)、具有不确定性、必须使大量标的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
2、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接近。大数法则:个别事物的发生,可能是不规则的,但若集合众多的事物来观察,又具相当的规律性。,保险概要保险的要素与特征2,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厘定的基本原则适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 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进行科学测算 接受保险监督机关的审核或备案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用于补偿或给付保险责任的专项货币基金 主要来源:开业基金、保险费五、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及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是有偿合同;是双务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是射幸合同;是附合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
3、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附合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是否表示同意的一种合同。保险合同的种类:其中:定值合同和不定值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内容和形式,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们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般是指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
4、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看保险合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主体部分: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住所2、权利义务部分: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违约责任等。3、客体部分: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为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4、其他声明部分。法律规定应记载的事项和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 4、暂保单,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1、成立与生效: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
5、合同,以缴纳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2、有效与无效: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无效是指当事人虽订立合同,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无效合同按无效程度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无效合同按无效的性质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保险合同变更,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1、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即变更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即保险合同转让。2、保险合同客体变更:原因主要是保险标的
6、的价值发生变化。3、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变更。如缩短保险期限、变更保险金额。: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解除,解除:分为法定解除与协议解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义务;4、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要求的;5、分期付款合同,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未按约定交纳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6、有保险欺诈行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7、的限制: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保险合同终止,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区别:1、直接原因不同。终止是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如合同期满、履行完毕等)。解除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终止一般是合同期满或履行完毕,保险合同也自然终止。解除是正在生效的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3、法律后果不同。终止不存在追溯以往,解除是提前终止,存在是否追溯以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终止与效力中止的区别:1、两者发生原因不同。终止(除解除)一般是合同
8、自然灭失,效力中止是应投保人违约。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终止不存在恢复,效力中止口可根据达成协议恢复或解除。,保险合同履行投保人义务,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投保人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是投保人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2、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4、危险增加通知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6、出险施救7、提供单证8、协助追偿,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解释、争议处理,保险人义务的履
9、行:1、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赔付时效、金额索赔时效:人寿保险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2年。2、条款说明: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4、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人合同的解释、争议处理,解释:是指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解释原则为:1、文义解释原则:对条款所使使用的文句按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等从文义上对保险合同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即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
10、合同条款所做的解释。其具体做法是: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为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和记载前后不一致时,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规则解释。,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人合同的解释、争议处理,3、专业解释原则:对被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争议处理:协商、仲裁或诉讼。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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