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卫生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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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第一章 我国城乡饮用水卫生现状第二章 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及职责、第三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四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第二章 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及职责,第一节 法律依据第二节 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八十条,其中10条与饮用水卫生相关。其内容分别明确了法定介水传染病的种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
2、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四款规定:“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
3、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其中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有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定
4、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相关卫生法规规章,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行政规章。该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其中的一些内容发生变化,应注意正确运用。该办法也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该行政规章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
5、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这个解释明确了“供水单位”的含义除行政规章中已有明文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外,还包括分质供水单位。办法第三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6、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监测;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191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这个行政解释明确了“供水单位”的含义除行政规章中已有明文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外,还包括分质供水单位。,第二节 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三、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四、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及其职责,一、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监督的适用范围,(一)
7、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二)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二、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二)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三)负责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四)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批(六)行政处罚(五)负责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三
8、、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必须符合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方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监督员证书。铁路、交通、民航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其职责为:1.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2.参加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进行卫生监督检查;3.参加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受理、审核等工作;4.参加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5.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6.
9、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统一着装、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及其职责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协助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把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起来。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495号文件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认
10、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认真组织,将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并认真执行;进一步明确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实际研究解决当地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依法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工作,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网;加强饮用水法规标准制修订和饮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科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传;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第三章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节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二节 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第三节 饮用水管
11、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附件5)是为保证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水质达到法定量的限值,集中式供水单位从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水源选择及卫生防护、净化消毒设施、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污染事故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方面法定的行为规范。该规范的实施就是自来水企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epractlce,GMP)管理模式。,一、总则本章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制订目的和依据,它是为加强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12、,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而制订的规范(第1条)。第2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内容;第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执行。第4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本规范的实施。,二、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一)取水点及厂址选择(二)水源选择(三)水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区(四)水源卫生防护,(一)取水点及厂址选择第5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也就是水厂厂址要选择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侵害的地段。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
13、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便于设立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的地方。,(二)水源选择第6条规定了水源选择原则,水源选择必须根据城市近期、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全年度)和卫生学评价或环评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保护的地段,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取水位置不得有污染物贴岸排放以及受污染扩散不均匀性的影响。选择地
14、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大、中城市尽量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并设置应急备用水源和安全水池(库)等。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法、调节设施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同时提供水源卫生防护要求和措施。第7条规定了水源水质的要求,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714848的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三)水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区第8条规定当地政府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
15、防治管理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发布实施。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第9条规定了跨地区水源保护和规划,即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四)水源卫生防护第10条规定了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6、3838)中规定的类标准。第11条规定了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规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三、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一)供水单位组织与管理(二)供水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三)水处理设施(四)管网配水系统(五)供水单位使用材料的卫生要求(六)卫生设施(七)供水单位的厂址布局与污泥处理(八)防污染措施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一)供水单位组织与管理,1.制度
17、第12条规定供水单位应有相应的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文本,并遵守执行。第13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合格供应商评估、索证、验收制度;物资库房、运载、贮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患病调离以及个人卫生(包括工作衣帽、口罩的穿戴、卫生习惯)等卫生管理制度,操作培训制度;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的质量管理制度;备生产环节作用指导书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检验与留样制度;水质检测资料报告制度;水厂水质异常情况处理工作指引;水质受污染与恶化、介水传染病暴发应急处理预案与报告制度;各
18、部门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检查、奖惩等制度;其他相关卫生管理制度。第21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2.组织机构与人员第14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管理组织机构,便于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净水和检验人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3.供水单位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符合相关规定管理人员、
19、净水和检验人员应经过相应专业和卫生知识培训,具备相应学历和培训合格证。从事加液氯作业的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二)供水设施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第15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供水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填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等过程。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给水工程设计的有关规范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l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
20、,(三)水处理设施第1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应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研究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口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必须加消防补充水量。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地下水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装置。,(四)管网配水系统第17条
21、规定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饮用水的管网和设备相连接。第20条规定自建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卫生、建设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第22条规定各类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第23条规定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管网不得与排水设施和非饮用水管网连接,不得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回流而受污染;饮用水管道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
22、2.5倍,特殊容器不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管道倒流防水器或采取其他有效隔断措施。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设置成环状网,不留死水段,或与市政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连接管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室内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产品或设备的上面。建立管网放水、清洗、消毒、检修制度和操作规程。供水管网应使用经卫生安全检验和卫生许可的材料。,(五)供水单位使用材料的卫生要求第18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
23、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方可使用。第19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由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六)卫生设施第24条规定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设置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有观察窗。加氯(氨)间外部应各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开关应
24、设室外开关。加氯间及氯库内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设备,以及氯的吸收装置,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备。有防蚊蝇、防虫、防鼠设施,下水道出口处应装防鼠隔栅,隔栅间距应能防止老鼠进入。,(七)供水单位的厂址布局与污泥处理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第25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第26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
25、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第27条规定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除库房外,生产车间建筑物应为非简易结构,结构坚固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要求。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生活区和独立行政办公区,与水厂生产附属的修理间、仓库分别集中布置,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食堂等)应分开布置。生产区要在生活区的上风向。,(八)防污染措施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第28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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