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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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者是指全市统一选用、在社会工作站专职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人员。社会工作站岗位为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服务类岗位。第三条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会办)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区在市社会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职责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
2、决议和社会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会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3、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社会开展的、与社会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党建、社会综治、计生服务、社会环境、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帮扶救助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会的工作事项。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会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会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解决群众利益矛盾,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社会居民服务。5、组织、协调社会单位开展市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会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第三章社
3、区工作者的配备第五条核定人数。以镇、街道、区所辖户数和工商业户为基数,核定镇、街道、区社区工作者总数,镇、街道、区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规模确定各社会具体人数。社区工作者人数实行三年一核,由市人事、民政部门初拟意见,提报市政府核批。每个社会根据基数按每300户一400户或每100O户工商业户1名的要求配备社区工作者(自管党员超过70人的社会可增配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总数上,每个社会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不超过15名。第六条完成集体资产综合配套改革后新成立的社会,其社区工作者的配备、管理等按照关于进行深化村改居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执行。第四章社区工作者的选用和调整第七条因社会新建、规模调整、人员变
4、动及其它原因需要增配社区工作者的,由各镇、街道、区根据缺额情况提报招录计划,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全市统一考选。第八条社区工作者的选用。新增的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选的办法进行。基本条件。(1)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富力强;(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具有招远市籍户口等。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调整。镇、街道、区内调整社区工作者,经街道办事处(区)研究后,报市社会办备案。跨镇、街道、区调动的
5、社区工作者三年调整一次,各镇、街道、区于社会居委会换届前报市社会办,由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市编办备案。社区工作者不得借调到镇、街道、区或有关部门帮助工作。第五章社会工作站领导职务的确定第十条社会工作站领导职数。社会工作站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的增设副主任1名。第十一条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的产生。1、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的选拔任用由镇、街道、区党工委负责。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提拔调整前,镇、街道、区党工委要与市社会办沟通,同意后方可进行。2、任职条件和资格:(1)拟任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2)拟任主任的,应在副主任岗位上工作2年以
6、上。拟任副主任的应有3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3、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一般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为:(1)呈报工作方案,(2)推荐报名及资格审查,(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4)竞聘答辩,(5)考察,(6)呈报预批,(7)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职务任免,(8)公示,(9)任职。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行使新任职务职权,享受同职级待遇。试用期满,经镇、街道、区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正式聘用,任职时间从试用期算起;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予聘用。第十二条提倡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任参加社会党组织、社会居委会选举。没有当选为社会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原则上不能继续担任社会工作站主任、副主
7、任。第六章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由用人单位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三年一签。劳动合同文本全市统一式样,各镇、街道、区根据需要,可在合同文本中做补充规定。第十四条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街道、区应健全完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会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全市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从2002年第一次社会居委会选举产生时开始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由所在镇、街道、区进行管理。市社会办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信息库。第十五条建立考核评议制度。
8、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镇、街道、区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会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详见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六条完善培训制度。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由市、街两级共同负责。市级培训由市委组织部、民政局依托社会学校进行统筹安排,主要培训社会党组织书记、社会工作站主任,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其他社区工作者由各镇、街道、区负责培训,累计
9、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要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工作者考核和竞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实行弹性工时制度(错时工作制)。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公休时间到社会办理相关事务,社会居委会和社会工作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第十八条实行岗位管理和分片联系居民相结合的工作制度。1、明确岗位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可设社会党建、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计划生育、社会综治、劳动保障、环境卫生和文化体育等基本工作岗位。实行一岗数职、一职数人或一人数职的岗位管理办法。要统筹兼顾,做好结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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