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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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解 读,上海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2009年7月,主 要 内 容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概况二、条例修订的背景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五、条例内容解读,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立法概况,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第555号令发布,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9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26日国家
2、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法规:唯一一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一法三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比计划生育领域其他法律法规早10年出台,“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公布,2004年12月10日修订),二、条例修订的背景,1.流动人口自身变化2.政府执政理念转变3.综合管理机制改变4.工作手段发生变化,三、条例的主要特点,1.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2.便民维权,优质服务;3.明晰责任,综合治理;4.重视信息化建设
3、和信息共享;5.强调责任政府和行政“问责”,条例共2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宗旨、适用对象、施行时间(3条);(二)对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职责界定和工作要求(12条);(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5条);(四)法律责任(6条)。,四、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条例调整的主要内容1.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3.条例的适用范围;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6.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二)条例新增的主要内容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2.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3.流动人口计
4、划生育信息沟通和信息系统建设;4.村(居)委、房屋中介、房屋出租人、物业的协助义务;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6.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五、条例内容解读,(一)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二)适用对象(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四)职责界定(五)法律责任,(一)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条例内容解读,(二)适用对象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
5、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条例内容解读,条例内容解读,(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6、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第十一条第二款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条例内容解读,(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义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1)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2)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4)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内容解读,(四)职责界定1、双向管理原则
7、2、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3、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4、县级以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6、现居住地村(居)委的责任和义务 7、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 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8、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条例内容解读,(四)职责界定1、双向管理原则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双向管理原则的演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1991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
8、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1998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2009年),条例内容解读,(四)职责界定 2、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
9、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条例内容解读,(四)职责界定3.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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