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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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合肥燃气集团,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天然气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4、我国天然气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1)上游: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2)中游:跨区域管网和 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3)下游: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二)形势研判 1、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地方国企与央企、民营企业)2、我国燃气行
2、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理顺上下游关系;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制度完善;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关于燃气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背景),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交叉,建设、规划、工商、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等)统筹发展、重视规划(部分地区对燃气规划重视程度不够,重复建设、随意建设、设施建设不配套)、加强应急储备、健全应急调度制度完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明确经营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本条例最初命名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地方燃气管理条例出台早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如何衔接?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出台,2004年第一
3、次修改;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T54: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有何区别?)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门站外适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发布执行;门站内适用本条例),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如属经营行为,则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本条例。(适用环节)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指气质成分、压力、热值)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城镇燃气工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
5、社会发展规划,需经人大审议。提升政府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合肥市建委市政公用管理处、燃气管理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小结:燃气管理体制的职能分解,一、人民政府:(5项)1.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T4)2.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的审批;(T8-2)3.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T10)4.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6、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T12-1)5.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动用储备、紧急调度。(T13)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项)1.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T5-1)2.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T8-1)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6项)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T5-2)2.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T8-2)3.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T12-3)4.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T15-2)5.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7、并向社会公布;(T33-1)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T33-1)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
8、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规划编制到实施的过程)注: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是政府,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后就实施,不需审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即生效实施,备案即事后告之,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原“专项规划”、“专业规划”统一为发展规划。,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
9、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管道、瓶装还是其他)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发展规划的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省条例第七条: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
10、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建设要遵循国家“一书两证”制度,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制度,第十一条强调了燃气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
11、应急保障,“一书两证”制度,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预案主体是政府,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日常调峰储备和应急储备,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
12、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是委托关系,不是转让,转让要经审批。),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省、市条例要求基本一致):(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
13、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市场化,考核由燃气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个人经营瓶装燃气的,相关要求由省里制定,国家不做统一要求。)对第十五、十六条的说明(关于燃气经营许可制度):1、按现行省条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
14、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T12、T13)2、国家条例: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按管道和瓶装划分,按企业和个人划分。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燃气供应许可等统一为燃气经营许可证。3、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营业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事项。4、按属地原则发证。如跨市经营的需省燃气管理部门发证。5、仅独立法人需领证,对分支机构不做要求。可通过变更经营许可证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区域等纳入。,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
15、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对经营者的要求)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定期检修维护,每年至少一次,保证管道畅通,并根据用户需要,随时上门服务。检修所需零配件的费用应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
16、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哪些属不符合用气条件的?第四章);(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谁的气瓶谁充装)(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
17、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业主共有的由经营企业维护更新。一般情况下,业主专有部分指燃气表之后的燃气设施)(燃气表谁负责?有争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团体户:以进用气人第一个支管阀为分界点。产权分界点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含产权分界点)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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