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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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学教学内容 课程体系结构:现代国际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它涉及的法律规范就包括导论/国际贸易法专论/争端解决程序法论等。,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综述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专业必修主干课程。它是一门以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很广,其内容涉及国际间有关商品和资本流通的各个环节,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及资金融通、国际间的技术转移、国际税收,以及国际经济交往中发生争议的解决等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内容既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还涉及诸多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发展中国家不断努力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推动下
2、,国际间已确立了国际经济法新的基本原则,从而使国际经济法体制日趋完善。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不仅能掌握国际经济法制知识,还将加深对世界各国经济、政治的变化和发展的把握和理解。本课程为必修课,72学时。,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的概述 基本知识点第一节国际经济法概念与特征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渊源第四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也是调整一定范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部分社会关系的具体范围如何?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着国际经济关系,对国际经
3、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一问题,国内外法学界众说纷纭.,狭义说,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从事超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持此观点。,“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流转关系),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
4、分为三个层次: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我们认为,将“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分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关系更符合民法中的“财产流转”和经济学中的“宏观调整”的本质涵义,并能反映出当今一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
5、国际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上述两种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总
6、是同两个或更多的国家有联系,而各国法域的制度千差万别,实难统一,不可能对一切社会关系都用实体规范直接加以调整,而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生。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的。,因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产生和发展等理论问题的认识差异,因而对国际经济
7、法法律地位问题的看法亦见仁见智。“狭义说观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部门。其原因在于: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称。传统国际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而忽视了其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在国际公法传统体系内,逐渐形成了专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分支,即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学派,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分支,
8、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与开发,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货币与金融,与此有关的其他业务,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实体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国家间经济活动的条约,如通商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等,一是国际经济组织法。,这种观点是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是坚持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分类法,将调整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分门别类地划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经济法仅指那些直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属国际公法范畴。而那些调整各国国民跨国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则属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内法
9、的范围,不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包括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的国内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等等。,美国学者大多采取实用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从广义上来看待国际经济法。1、美国学者杰塞普(PJessup)在战后率先提出“跨国法”的概念。其跨国法“广泛地包括适用于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法律”
10、,不仅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且包括国内法中的民法和刑法以及其他公法和私法,乃至不属于上述标准范围的其他法律规范。2、美国哈佛大学的斯坦纳(HJSteiner)和瓦茨(DFVagts)教授编写的跨国法律问题,从“跨国性”出发,不仅探讨关于政府间的问题,而且探讨跨国活动中的私人参与者个人与法人的问题。3、1986年瓦茨教授又将跨国商务方面的问题从跨国法律问题一书中分离出来,另行编写了一本跨国商务问题,集中讨论跨国商事交易所涉的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等方面的问题,成为美国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代表作之一。,另有些美国著名学者则明确使用“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并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
11、国际法规范都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例如,4、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杰克逊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包括经济交易法、政府对经济问题的管制以及关于诉讼和国际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关系。根据他的见解,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经济交易的私法,包括有关两国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冲突法、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二是有关国家政府管理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等;三是国际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法,,5、纽约大学的罗文费德(Lowenfeld)教授主持编写了总标题为国际经济法的6卷本系列教材,从综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分别论述了国际贸易、国
12、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国际税收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美国学者对把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的学说予以支持。7、宾夕法尼亚大学甚至将其原来的国际商法学报更名为国际经济法学报。此外,德国、日本法学界也有些学者支持这种观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也大都持此观点。,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四、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一)主体的普遍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
13、经济组织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调整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在国际领域内所结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融资、国际税收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和国际经济流转关系。(三)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国际经济关系既可通过国内民商法、经济法调整,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予以规范。由此,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从这些法律规范性质出发,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既包括公法规范,也包括私法规范;同时,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
14、合体,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门类法律规范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国际公法,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四、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体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范围十分广泛的法律体系。学者们划分这些分支所依据的标准有所不同,因而他们所确立的国际经济法分支的内容及名称也彼此不同。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分支外还可以包括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事法、国际争端处理法、国际环境法等
15、。,(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其他同国际贸易有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贸易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相当广泛,可以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贸易保险关系、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关系、国际技术转让与许可关系、国家对进出口贸易法律管制关系、贸易争议的仲裁与法律解决关系等。,国际贸易法的表现形式既有国际法规范又有国内法规范,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国际贸易法的范围广涉有关国际贸易的双边、多边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制法以及传统商法中的买卖法、民法、产品责任法、反倾销法、海关法、税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票据法、商事仲裁法等内
16、容。,(二)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其特点有二:一是它属于外国人的私人投资,即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设厂、兴办企业或开发自然资源等投资活动,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行为或信贷关系;二是它属于私人的直接投资,即投资者对所办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并有较大的控制权的投资。国际投资法是包含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各种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综合体。,(三)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货币金融法是指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部分。前者是指协调各国货
17、币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调整国家之间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大致可以概括为,外汇交易关系、国际证券交易关系、国际借贷关系、国际结算和支付关系和国际货币体制。,(四)国际税法,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税法要解决的问题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重叠征税问题和涉外税收问题。,(五)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组织法是指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宗旨、机构和职能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任何国际组织都有会员对其授权的“组织章程”,内容涉及该组织的宗旨与目的、机构的工作程序、组织的职能、会员国的权利及义务等事项,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的章程还会有会员国提供资金
18、以及特殊的表决方式的规定。由于国际经济组织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因而国际经济组织法又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产生与发展,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加强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一个新兴独立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究竟是从何时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认为,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与国际经济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两类概念,不应当混用。因此,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产生时期,远远早于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时期,即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构成国际经济法产生于公元前,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国际经济法则产生于资本主义进入
19、垄断阶段。,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出现出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中世纪,欧洲的商事习惯法,既师承了罗马法基本原则又对其进行了丰富与发展,如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onsulado del Mar)、奥列隆文集和在此基础上编纂的维斯比海法等 中世纪后期,一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重要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在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有一定意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商务规约。奥本海认为,中世纪的商务规约为后来的一些国际公法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673年
20、、1681年法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1807年在两条例修订基础上,法国产生了法国商法典。以后,欧洲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制定了商法典。这些商法典用以调整国内与国际贸易关系。此时,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的数量不断增多,其中以双边“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为典型,其内容涉及关税、海关手续、船舶航行、外国人待遇、知识产权保护等。,)“康索拉朵”原意为“裁判官”,因此该法又称为海商裁判例,它收集了14世纪流行于地中海沿岸的海事判例。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以后的欧洲航运界影响深远。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公元10-15世纪间,欧洲许多自治城市国家各有立法的局
21、面日益不能适应频繁商务往业的需要。必须设法排除各地法律歧异,遵守共同的行动准则,于是逐渐形成独立于东道城市或东道国立法的另外一套行为规范。行会组织设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与外国、外地商人组成混合法庭,依据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康索拉多海商法典(Consulado del Mar),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汉萨联盟式的商
22、务规约.欧洲中世纪时期城市国家之间缔结条约以建立共同商法规则,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义,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其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奥列隆海法(LEXOLERON),)奥列隆海法是法国大西洋海岸一带商人海事法庭的判例和所适用的习惯法的汇集,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品之权能等。该法在大西洋一带影响广泛,它为欧洲海商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维斯比海法(lawsofw
23、isby),维斯比海法是公元15世纪在瑞典哥特兰岛上的维斯比城编纂的,并因此得名。它主要继承了奥列隆海法。阿姆斯特丹法。波罗的海汉萨城镇卑克法的传统,盛行于波罗的海沿岸及北海南岸,德国。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二、国际经济法规范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法”自治,已不能完全适应该时期的经济关系。于是经济法逐步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一战后,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的产生,使国际间争夺原料和市场的贸易战更加激烈。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民法工业,实行高关税政策,普遍制定了管制进出口贸易、关税,外汇、反垄断等的法律,以加强国
24、家对本国经济的全面干预。此间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第二类为调整国际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第三类为调整国际支付关系的国际条约;第四类为专项产品国际条约.,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二战后,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并走向成熟与完善。(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关贸总协定,布雷顿森林体制,在20世纪后半叶的50年中,关贸总协定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认为支撑世界经贸和金融格局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实际上都肇自于1944年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后两者人们又习惯称之为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
25、布雷顿森林体系,关税总协定作为布雷顿森林会议的补充,连同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各项协定,统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即以外汇自由化、资本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多边经济制度,构成资本主义集团的核心内容,是按照美国制定的原则,实现美国经济霸权的体制。,(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成果,二战后,诞生了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至20世纪60-70年代,许多受殖民压迫的弱小民族纠纷独立,形成了强大的第三世界。从此,织结成“东西关系”、“南北关系”与“南南关系”的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为了改造旧国际经济秩序并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通过集体的力量,促使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宪章等,(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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