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讲座-第八至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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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讲座,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本条为出卖人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及时限等相关约定。修订依据:(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
2、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本条是将原合同中第二十四条关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内容调整至本章,增加条目名称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体条文的修改完善1、将原合同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修改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这一修订是考虑到现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指向合同签订之日,这样表述更为准确。2、将备案时限从“30天内”修改为“30日内或不超过30日内的自行约定”两种方式。现行规定均要求出卖人在30日内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因此最长时限
3、为30日。本条采取了合同双方选择的方式,一是直接选择30日,二是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30日。这也考虑了地方省市的特殊规定。,目前,全国部分城市已开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即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平台签约后,房产管理部门实时进行网上备案,备案时限大大缩短。以北京为例,2008年,北京市建委下发北京市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3、增加了“出卖人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的相关约定。由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出卖人的单方行为,为保护买受人的知情权,增加了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出卖人应当将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可以就
4、备案情况进行查询核实。,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4、提示合同双方应事先对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进行约定。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可以包括:出卖人委托买受人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约定;出卖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对买受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解除手续的相关约定;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双方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条件及约定期限等。需要说明的是,该第二款内容不应当与第一款内容相冲突。,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本条为办理房屋登记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修订依据:(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完善)房
5、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在条目名称上,将“产权登记”的表述规范为“房屋登记”。,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具体条文的修改完善1、删掉了原合同中“出卖人应当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约定。这一修订是考虑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出卖人履行本合同的必要义务,与买受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故删掉了上述约定。2、增加了“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约定。,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
6、案与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本条提示合同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共同申请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出卖人可将相关证明文件一次性提交给房屋登记机构审核,无需每次重复提交且派员到场。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可由买受人(或代理人)持出卖人加盖公章的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直接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以北京为例:2014年4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修订下发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第条
7、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项目初始登记时,应当同时向登记部门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后,房屋买受人可持其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持预告登记证明,不再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平面图、房屋登记表、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自行申请房屋转移登记,但房屋坐落、面积和价款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3、对于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进行了调整完善。(1)增加了“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约定。具体期限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如果出卖
8、人利用优势地位,无限延长此期限,买受人认为显失公平可以依法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2)将“买受人退房”的约定规范为“买受人解除合同”。这一修订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3)对于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增加了买受人书面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原合同中“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表述实践中容易扯皮。(4)增加了“出卖人
9、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的约定。这就要求买受人保留好邮寄解除合同通知的相关凭证。(5)对于买受人损失的计算,解除合同的,除退还购房款外,由“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约定比例赔偿损失”修改为“按日支付利息”;不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约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修改为“按日支付违约金”,这样约定更为合理,且督促出卖人尽早履行合同义务。,第四部分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4、增加了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办理转移登记情形的相关约定。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如买受人未能交清购房尾款、未能及时缴纳契税或者住宅维
10、修专项资金、买受人怠于办证或申请迟延、委托开发商办理的未及时出具委托书等,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对于以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要向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且须缴纳保证金,担保期限至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抵押权登记完成之日。买受人如长时间不办理登记,将会影响出卖人利益,对此合同双方也可在附件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第四部分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部分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本章是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有关内容的约定。修订依据:(对原合同的新增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
11、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本次修订针对前期物业管理新增加一条。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物业服务时间、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约定。此外,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纳入合同附件,并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提示性约定。,第四部分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具体条文的增加1、增加了对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约定,对买受人具有提示作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果买受人对
12、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认可,可以选择不购买该商品房或将来通过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2、增加了对物业服务时间的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出卖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时间是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第四部分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3、增加了对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的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
13、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未限制包干制或者酬金制以外的其他计费方式。本条除将包干制、酬金制列明提示外,空白项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其他计费方式。,第四部分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4、增加了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
14、,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第四部分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15、,此外,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的确定,以北京为例,出卖人需要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该摘要同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第四部分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5、增加了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实践中,买受人一般不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
16、行查验,而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及保养任务,因此物业服务企业除了需要考察物业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外,还需要查明整个物业环境、物业设施的使用与保养等。通过承接查验程序,可以发现此前没有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本条中约定买受人同意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本条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以此保障买受人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使用功能情况的知情权。,第四部分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6、提示买受人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该两份文件纳入
17、本合同附件。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太多,不宜在合同条款中进行详细表述,故以附件的形式加以体现。一是便于物业买受人及时全面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内容;二是便于建设单位将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向物业买受人作出解释说明,并履行明示义务。同时,也便于物业买受人在作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时及时了解临时管理规约的有关内容。,第四部
18、分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7、增加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示性约定。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本条增加了提示性约定,告知买受人有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第四部分 第十章 其他事项,第四部分 第十章 其他事项,本章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修订依据:(对原合同的新增内容)结合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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