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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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四版)总主编 曾宪义 王利明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 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材,总则,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常考知识点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合同的种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也称契约。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
2、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具有如下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意义主要在于: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第二,义务的
3、内容不同。第三,主体要求不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
4、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5、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
6、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
7、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一)合同法的特点第一,合同法具有任意性。第二,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三,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第四,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二)合同法和物权法第一,物权法旨在反映并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保证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合同法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主要反映商品交易关系,并旨在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第二,就保障的权利范围来看,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物权,而合同法主要保护的是合同债权,这两种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8、第三,物权法在保护和确认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时,最鲜明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二)合同法和物权法第四,一国的物权法往往具有该国的特点;而各国合同法在反映商品交换关系内容上,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共同的特点。第五,在物权法中,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法定主义原则,各种物权的形式、内容、转移方式及取得方法等,均由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其意思。,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一)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
9、选择自由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四,在合同的形式确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一)在合同订立阶段(二)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三)在合同履行阶段这主
10、要表现在:第一,关于履行标的。第二,关于履行时间。第三,关于履行地点。第四,关于履行数量。第五,关于履行方法。第六,关于履行的价格。,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四)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五)在合同的终止方面三、合法原则第一,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一)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11、三)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四)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五)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六)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八)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法第17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编“合同和合同法概述”,3207页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章“绪论”及第二章“合同的分类”,1114页,课后习题,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试述合同相对性规则的
12、内容。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常考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要件如下: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
13、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第二节 要约,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二)要约的存续期间(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
14、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第二节 要约,六、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
15、达要约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三节 承诺,二、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三、承诺的期限第一,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口头要约,则意味着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头方式答复。第二,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第三节 承诺,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二)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
16、诺。,第三节 承诺,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一)确认书及其性质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二)交叉要约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三)关于依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订立合同的问题(四)合同的实际成立,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17、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从责任性质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
18、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第三,从赔偿范围上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则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第四,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第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开始实行社会接触
19、或交易上接触;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特殊的联系,并使双方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第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第三,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处利益的损失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它只有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法条链接,合同
20、法第938条,第42、43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编“合同的成立”中第六章至第八章,211369页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三章“合同的订立”,115215页,课后习题,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如何区分?试述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试述承诺的成立条件。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常考知识点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合同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权利的概念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
21、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1.请求履行的权利 2.保全债权的权利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4.处分权能二、合同义务的概念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非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一)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
22、务附随义务的特点表现在:第一,附随义务不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或者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二,附随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主给付义务确定以后,附随义务才能随之而存在,附随义务本身不能独立于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第三,附随义务的内容是任何合同都应当具备的,但在不同的合同中,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三、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
23、等义务。四、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所谓明示义务,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所约定的义务。所谓默示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义务。,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五、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所谓给付义务又称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所谓受领义务,是指在债务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时,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第三节 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区分为如下几类:(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
24、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三节 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区分为如下几类:(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三节 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区分为如下几类:(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凡是规定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第三节 合同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和质量
25、(四)价款或者报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四节 免责条款,一、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第四节 免责条款,二、承认免责条款的必要性三、免责条款的分类第一,根据免责条款所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将免责条款分为完全免责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第二,根据免责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免责条款分为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和标准合同的免责条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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