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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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学习本章要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普通合伙企业的 设立、财产及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学习本章要了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及法律责任。,第一节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一节 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一、合伙的概念和种类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合伙企业的成立 三、合伙企业法概况,三、合伙企业法概况,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即为合伙企业法。该法于2006年8月
2、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的种类,合伙可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 利润和共负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特殊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收益,分担损失,但不参与经营活动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 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
3、务,对外不代表企业,特殊合伙主要包括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合伙企业的成立,(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成立,1、申请设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 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2、登记成立: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合伙
4、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签订的以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等为内容的合同。,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内容:,(1)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
5、损分担的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提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是合伙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不能由一人所为,因此,在合伙行为实施之前,必须由合伙人达成合伙协议,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关系的直接依据,合伙人应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资方
6、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出资方式提示,合伙人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对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法律未规定最低限,但原则上应与所申请的合伙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例题,大学毕业生郑某、杨某、郭某、孙某毕业后决定自主创业,成立一家合伙企业,郑某以劳务出资,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郭某现金出资5万元
7、,孙某以实物出资5万,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B.郑某以劳务出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根据其工作的时间和能力评估确定C.杨某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份额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D.孙某以实物出资,其作价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企业法第13条:“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A项正确。第11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8、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故D项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故B项错。,例题,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按3:3:2:1:l,下列关于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戊以其劳务出资,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出评估定价 B.乙以其“妈妈笑”商标使用权出资,则该商标权属于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清算前丙私自将其出资的汽车卖给刘某,如果刘某不知道其是合伙企业财产,则刘某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 D.甲以现金出资,丙以汽车出资,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则甲的现金、丙的汽车以及丁的房屋属于合伙共有,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
9、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即劳务出资必须经过评估,但具体是由合伙人协商确定,还是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因此,A项说法是错误的。,合伙人以现金或者财产所有权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出资人不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解散时,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以土地使用权
10、、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仍然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伙人退伙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因此,B项中,乙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权本身仍归乙享有,B项错误;D项中,丁以房屋使用权出资,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丁,房屋并不是归合伙人共有,故D项错误;c项中丙出资的汽车归合伙人共有,丙又擅自将汽车转卖,买主刘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应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是:申请:应当向当地
11、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核准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它标志着合伙企 业的设立程序完成。,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与出质,(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原始财产,即合伙人的出资。原始财产是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重要基础。2.积累的财产,即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这部分财产是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价值。3.合伙企业依法取
12、得的其他财产。,原始财产特别说明:,(1)合伙人的出资并不是全部都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中劳务因其内在的“行为性”特征,使其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而不是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所认缴的财产。(3)合伙人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出资形式是合伙企业原始财产取得 的一般方式,合伙人也可以通过转让占有权、使用权的方式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4)原始财产在合伙企业创立初期的价值是确定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市场因素则可能发生价值变化。,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性质,属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
13、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与出质,1.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有两种形式:(1)外部转让: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2)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行为。2.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份额出质给第 三人,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 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外转让的法律规定,第一,合伙人向合伙人以
14、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二,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后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内转让的条件,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例题,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
15、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A当选,B不当选。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
16、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由此,甲子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仍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甲妻和甲子都是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的下列
17、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本题中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在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伙人。综上,甲妻、甲子都可获得合伙人的资格。故CD正确,当选。,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2.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事务的执行形式,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利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执行权。监督权。了解权。执行异议权。,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义务,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
18、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对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日常事务可按合伙协议约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重大事务的表决,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重大事务的表决,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 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19、员。,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的条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参与经营管理,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利润分配办法:,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分配,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亏损分担办法:,约定,协商,出资比例,平均分配,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某些合伙企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一个合伙人不得单独决定并执行此
20、类事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又称善意取得人,是指不知 道或不能知道自己取得的财产是无权让与人所让与并且是有偿取得的人。,(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什么是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不以出资额为限。连带责任,指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该合伙人不得拒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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