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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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李 风,劳动法务 51LDF.COM,律 师首席顾问,劳动合同法系列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2,2007-7-13,主要内容,一、前言:立法进程、特点、背景、评价及影响二、核心:新法与省条例的异同比较及应对实务三、总结:施行准备期间众多企业如何应对新法,3,2007-7-13,前言,一、立法进程;二、立法特点;三、立法背景;四、立法评价;五、企业影响。,4,2007-7-13,立法进程:,2004年10月间,劳动法颁布10周年之际,专家学者针对劳动法本身及其执行存在的缺陷,建议起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2005年0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劳动合同法列入
2、2005年立法计划;2005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审议;2006年0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5,2007-7-13,立法进程:,2006年04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收意见19万多件;2006年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进行二审,作出重大变化;2007年04月24日,劳动合同法进行三审,基本维持二审;2007年06月24日,劳动合同法进行四审,基本维持三审;2007年06月29日,十届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07年06月29日,胡锦涛主席签署65号主席令公布新法;2008年01月01日,劳动合同法将在全国正式施行
3、,6,2007-7-13,立法特点:,公开征求意见,利益各方争议大;由劳动部起草,并主导立法进程;工会声音不小,立法利益收益大;企业运气不好,自身利益也难保;专家吵声很大,意见也吸收不少;国内吵到国外,国际声音值思考。,7,2007-7-13,立法背景:,社会矛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科学发展观;经济转型;改善党的领导;和谐社会。,8,2007-7-13,立法评价:,这是一部充满妥折和折中的法律;这是一部充斥矛盾和失误的法律;这是一部留有空间和余地的法律;这是一部生命短期和临时的法律。,9,2007-7-13,企业影响:,劳动力成本必然要增加;劳资管理难度定要加大;HR工作量和难度要加工;劳资纠
4、纷和矛盾将大增;对锡企业影响相对较小。,10,2007-7-13,核心,一、立法宗旨二、适用范围三、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公示要求)四、企业招聘(如实告知义务、禁止担保)五、无固定期限合同(含义、订立范围、法律责任)六、合同签订(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七、试用期(具体期限、解除)八、服务期九、竞业禁止十、支付令,11,2007-7-13,核心,十一、合同无效十二、合同履行十三、合同解除(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者随时解除、单位随时解除、单位提前解除、单位裁员、禁止适用情形、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通知、违法解除后果、手续办理)十四、经济补偿(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十五、集体合同十六、劳务派遣
5、(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影响、对用工单位的影响、风险责任承担)十七、非全日制用工(含义、合同形式、报酬支付、解除、社保工伤风险),12,2007-7-13,立法宗旨:,条例第1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新法第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要点解析:从双保护 单保护律师提醒:劳资管理理念 以保护劳动者为主,13,2007-7-13,适用范围:,新法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
6、、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要点解析:实质变化不大,事业单位留下空间律师提醒:适用范围的变化对企业不会产生实质影响,14,2007-7-13,规章制度之制定程序:,公司法第18条: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新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
7、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15,2007-7-13,规章制度之制定程序:,要点解析:1、工会的参与权力进一步强化;2、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扩大;3、企业的自主管理权受到限制。要点解析:1、正确认识工会,尽快建立工会;2、所有规章制度都要遵守此程序。,16,2007-7-13,规章制度之公示要求:,新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要点解析:关于公示要求未作实质变化。律师提醒:1、重大事项决定也应该公示;2、公司要有证据已
8、经公示或告知。,17,2007-7-13,企业招聘之如实告知义务:,新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新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点解析:1、新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及责任的规定没有变化;2、如实告知义务是相互和双方的;3、如实告知义务和合同无效、解除联结起来。,18,2007-7-13,企业招聘之禁止担保:,条例第十三条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新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要点解析:新法除了增加“担保”外,没有实质性变化。律师提醒:经济义务仍可通过担保来约束员工。,19,2007-7-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含义:,新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要点解析:1、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含义;2、无固定合同的唯一区别
10、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律师提醒: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可怕;2、企业的管理思路应调整到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劳 资管理过程上来!,20,2007-7-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订立范围:,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法第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
11、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新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1,2007-7-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订立范围:,要点解析:1、原订立的主动权在企业,新法则还给了劳动者;2、多处模糊,影响现在还无法完全估量。律师提醒:1、劳动合同中自动延期的约定
12、 必须取消;2、取消试用期 用足用好试用期;3、劳动合同短期化 科学设置劳动合同期限;4、用工管理想当然 用工管理制度化;5、在合同期限做文章 过程控制法律化,22,2007-7-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法律责任:,新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点解析:新法体现了加大经济处罚责任的指导思想。律师提醒:如果劳动者不愿订立,一定要保管好证据。,23,2007-7-13,合同签订之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条例第9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
13、单位不得录用。条例第25条: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规定类似)新法第4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
14、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4,2007-7-13,合同签订之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点解析:1、新法给予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2、新法分一个月和一年两个时间段加大了企业的罚则。律师提醒:1、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有利,而不是对员工有利;2、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绝对不能用;3、已经用工的但未签的,应尽快签订或通知签订或依 法解除;4、根据企业实际,签订一份个性化的合同。,25,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条例第12条: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
15、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劳动报酬;(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26,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新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
16、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7,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条例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退休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五)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 他原因终止的;(六)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17、,28,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新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9,2007-7-13,合同签订之合同条款:,要点解析:1、约定条款没有变化;2、新法增加了工作地点、职业危害防护二条款;3、新法减少了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责任三条款。律师提醒:1、自行起草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具备必备条款;2、服务期、竞业禁止
18、约定建议单独签订单项协议。,30,2007-7-13,试用期之具体期限:,要点解析:1、对企业影响角度,新法没有实质变化;2、新法增加了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期限两种合同类型的试用期。律师提醒:1、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绝对不能再单独签订几个月的试用合同,期满后 再签正式合同。,31,2007-7-13,试用期之解除合同:,新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19、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新法第37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点解析:企业试用期解除的理由增加、劳动者解除要提前。律师提醒:企业再将可能丢弃的试用期再找回来!,32,2007-7-13,服务期:,条例第15条: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
20、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新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33,2007-7-13,服务期:,要点解析:1、新法减少了出资招用和特殊待遇两种范围;2、违法金的数额作了限制。律师提醒:1、出资招用,只要单位能证明损失,劳动者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的,还是应该向单
21、位赔偿损失的;2、特殊待遇尽量不作使用或改作其他方式;3、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用是两个不同概念。,34,2007-7-13,竞业禁止:,条例第16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
22、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35,2007-7-13,竞业禁止:,新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新法第24条竞业限
23、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6,2007-7-13,竞业禁止:,要点解析:1、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可三年减少到二年;2、新法明确补偿金应在解除终止合同后按月支付;3、新法明确补偿金及违约金标准由双方约定执行。律师提醒:1、竞业禁止不仅是企业保密的重要手段,而且已经 成为企业留
24、人的重要手段之一,要重视发挥竞 业禁止的作用;2、竞业禁止一般都牵涉到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其他法律政策,专业性特别强,操作实务一定 要由专业律师提供帮助。,37,2007-7-13,支付令:,新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法第191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
25、,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38,2007-7-13,支付令:,要点解析:1、劳动法律中第一次规定支付令;2、是对劳动仲裁前置制度的冲击;3、如何适用有待实施细则和实践。律师提醒:如果有员工申请支付令,企业又不愿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报酬时,企业应该在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后应该 在15日以书面形式向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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