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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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人力资源之家中国人才热线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主讲嘉宾 陈从虎更多精彩在于中山人力资源之家 TEL:3896109 8286388,2,自我介绍,中山市个私协维权委员会 法律顾问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先进个人,3,完善用工管理,积极迎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学习点滴,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企业也要通过完善用工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2、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说明】1、不能招用未成年工,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需经特殊程序。2、非劳动关系,如雇用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不适用本法。,6,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说明】(一)、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一种合意,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劳动者一方应是其本人,尽量
3、不能由其他人代签;(二)、劳动者必须对自己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要自负可能的不利后果。(三)、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即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7,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4、。,8,【说明】(一)生效要件(二)制定程序(三)内容合法(四)公示员工(五)目前企业应注意事项(六)有效执行,9,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说明】工会是一个工人的法定组织,也是个桥梁,企业要正式工会的作用;同时要尊重工会主席的劳动或活动。,10,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说明】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一定是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而是用工之日;,11,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5、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12,【说明】(一)相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认真审核员工资料;员工入职声明的运用;规章制度的运用;无效劳动合同的使用;企业所关心的其他问题但又可能涉及隐私的可以换个方法问。(三)用人单位应将拟录入岗位的录用标准告之求职者,录用标准应具体详实,避免“团队精神”等不着边际的要求。(四)用人单位也应将相关情况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五)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贯穿于整个劳动合同的始终的。,13,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
6、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说明】(一)扣押证件或收取担保物是要被罚款的。(二)实行新员工入职推荐人制度,重要岗位多录用容易联系到其家庭成员的人,某些奖金下个季度甚至下年之初发。,14,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15,【说明】(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二)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合同的
7、签订及时间选择、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合同的情况、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劳动者的详细资料的搜集及责任的归属,16,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说明】(一)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的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二)同工同酬,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工龄相同则工资相同,职务相同则工资相同,同工同
8、酬还意味着不同工,不同酬。(三)有些用人单位以正式工与非正式工身份之区别,待遇差别很大,这应当纠正。,17,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一)慎重辞退女职工。(二)慎重处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18,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9、;(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说明】一、有的用人单位惧怕产生无固定期限的职工,这是错误的: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2、一个企业发展多年,留下了很多固定期限的员工,一方面说明这个企业凝聚力强,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个企业有很多忠于她的员工。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
10、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0,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说明】(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二)无试用期,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就能说明劳动者胜任这份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
11、纪律者按章处理;(三)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合同终 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不用担心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1,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说明】劳动合同签字或者盖章就生效了,无须再经其它途径。实践中有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连主体都写得很马虎,这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的。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22,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12、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说明】有少数员工用假身份证求职,用人单位应注意审核。(三)劳动合同期限;【说明】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就应该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来正确评估和选择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建议采取中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并借此把公司骨干留得更久为企业做更多贡献。(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说明】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是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说明】劳动法第四章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23,(六)劳动报酬;【说明】一、工资约定的常见方法 二、工资支付的时间约
13、定 三、工资约定的影响分析(七)社会保险;【说明】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期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能及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说明】强调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24,(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说明】劳动法第19条“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采取了一种限制性的态度,但对当事
14、人一方违反约定义务(保密等),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没有限制。可考虑采用这一防范性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说明】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协议应及时签订。,25,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15、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说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26,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说明】“或者”是两者取其高。,27,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说明】录用标准必须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16、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28,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说明】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
17、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服务期与违约金必须约定清楚。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服务期的约定可视为双方对合同期限的变更,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29,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说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包含部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8、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但最好不要一次性支付,过低可能导致显失公平。,30,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说明】应有脱密期换岗的约定。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
19、要的限制。,31,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说明】对劳动者的违约金仅限于服务期条款的违约金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但劳动者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有的约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或怀孕,显属无效。,32,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说明】订立劳动保
20、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33,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说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常表现为,如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34,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说明】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35,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1、各自的义务。【说明】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36,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说明】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
22、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37,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说明】计件计酬如何计算加班费?,38,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说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指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明知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具有危险性,仍然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冒险作业。,39,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
23、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说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40,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说明】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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