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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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本 章 概 要,一、可保利益原则1、定义2、法律意义3、财产险中的可保利益 a.确认 b.时间要求4、人身险中的可保利益 a.确认 b.时间要求二、补偿原则1、定义 2、基本内容3、例外 4、派生原则代位求偿原则 a.定义 b.说明事项分摊原则 分摊方式三、最大诚信原则1、定义 2、具体内容四、近因原则1、定义 2、近因判断 3、具体判例,一、可保利益原则,1、定义,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的利害关系。换句话说,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可保利益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对保险标的物的可
2、保利益才能投保。可保利益的存在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一个必要条件。,2、规定可保利益的法律意义,a、与赌博在本质上划清了界限,b、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c、限制了保险的赔偿程度,可保利益原则必备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而不应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2)可保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精神损害、政治打击),(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损:赔保险价值,全损:赔保险价值,全损:赔保额,分损:赔损失额,分
3、损:赔损失额*(保额/保险价值),分损:赔损失额,财产保险中的分类:,3、财产险中的可保利益,(1)可保利益的确认,(1)所有权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2)无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处分、使用和收益权的人(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品有可保利益,(2)可保利益时间上的要求,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不但在投保时要求存在,在事故发生时要求存在,而且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必须自始至终地存在,一旦中途中断了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例:1986年6月3日,职工王某将私有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保额5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11月25日,王某因退休回原藉居住,就将该房屋连同保险单一并卖给李某,卖价中
4、包含保险费。到87年3月5日,该房屋因火灾受损,损失额为3500元。事发后,李某拿着保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要不要赔,赔多少?,(不赔,应过户转让),(1)86.6 保险合同有效 王某具有可保利益(2)保险合同转让当刻,王某失去保险利益,以王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自动中断,李某自转让当刻起具有可保利益,但李某不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公司的保障对象(3)结论:保单不能随财产自行转让,一旦转让,合同失效;保单转让必须得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批改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并签发批单,才能对新的被保险人生效。本案当事人并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变更投保人的问题,所以保险单从房屋出售时起就已经失效
5、了,王某和李某均不能获得保险金的赔偿。(4)海上货物运输险例外,只须在保单上进行背书签名即可。,分析过程:,有一份ClF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自非洲内陆仓库起,直至美国波士顿的买方仓库为止。后来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美国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绝赔偿。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利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要点:买方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之前,虽然买方对该批货物尚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具有保险利益,他也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
6、人,本来是无权就上述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是作为代理人为货物投买保险的。在卖方提交单据换取货款时,提单和保险单的权益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买方。买方已经是该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是他承受了该保险单的全部权益。因此,他有权凭保险单,按照保险单的承保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1)可保利益的确认,为本人投保,为他人投保,由家庭关系产生的可保利益,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可保利益,由其他关系产生的可保利益,配偶直系亲属有抚养关系,(2)可保利益在时间上的要求,在人身险中,只要求在投保时,或保单出列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7、,以后不管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不再追究可保利益。,人寿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工具。,例1:1987年,职工张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额4000元,指定受益人是其妻子。不久张某与其妻离婚,后张某因工伤事故死亡,结果在保险金的给付上产生纠纷。请问保险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例2:1987年,职工张某为其妻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后张某与其妻离婚,不久张妻因工伤死亡,问保险金应归谁?为什么?,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例1:投保人:张某 被保险人:张某 受益人:张妻投保时,张某为本人投保当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同时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指定亦有效,保险金应归指定
8、受益人领取。离婚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例2:投保人:张某 被保险人:张妻 受益人:无效投保时,张某为妻子投保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则指定无效,这时应将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案例分析,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 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亲生的、抚养的)不包括表亲,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例3:1996年某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患心机梗塞死亡,因薛某的父母已
9、故,又无配偶、子女、于是该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3000元的保险金。事隔不久,薛的养姐向厂方追要其弟的保险金,被厂房拒绝,于是薛的养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问哪方胜诉?,(养姐领取保险金),二、补偿原则,1、定义,a、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的,充分的赔偿;b、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应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额外获利。,2、基本内容,a.赔偿实际损失,定损,分损的实际价值:按“修复费用”计全损的实际价值:有同类产品时,按市价计(受损时市价)无同类产品时,按“重置成本折旧”计,b、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
10、一定限度,理赔,(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赔款=min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c、保险人可以对赔偿方式进行选择,(1)货币赔偿,即现金支付(2)恢复原状(3)换置,d、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款而获不当得利,(1)扣除相应残值(2)代位求偿原则(3)分摊原则,赔偿原则的掌握: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例:1986年7月,居民刘某家失窃一台彩电,价值3000元,所有财产均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事发后三个月,刘某得到保险公司的金额赔款,
11、到87年4月,在该市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刘某意外地发现了自己失窃的彩电,经有关证明后领回彩电,但发现损坏了一个机件,经修理后恢复正常,支出修理费85元,彩电被盗复得后,刘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请问此事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A 留下3000元赔偿金,彩电退还保险公司,不能要求85元赔偿B 留下彩电,放弃3000元赔款,索取85元修理费的赔偿,3、补偿原则的例外,a.定值保险,b.重置成本保险,c.人身保险,定值保险的保额事先约定,适用于为古董、古玩、名贵的书画、艺术品等难以确定保险价值的财产投保,重置成本保险以重置成本作为保险金额,投保重置成本保险的限制条件:a.b.c.,例1:某客运
12、公司的客车行至一个山坡转弯处,由于驾驶员的疏忽,客车从山腰翻下,车内旅客死亡10人,受伤15人,这些旅客已全部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额3000元。经交通部门裁决,对受伤旅客由客运公司负责其全部的医疗费用,对死亡旅客由客运公司向其家属支付2000元抚恤金和500元丧葬费。当客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死亡旅客家属纷纷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于是发生纠纷。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3000元。,例2:1985年6月,何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保额5000元。10月,何某被一汽车撞成残废,经交通监理所裁定,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在经济处理上,汽车方负责医疗费用1174元
13、;并定为部分残废,发给残废补助金2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及有关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应重复支付,但何某坚持要,最后保险公司为了考虑影响,只得按部分残废标准给付2000元补助金,并另付给医疗费1169元(其中5元是免赔额)此案才算结束,请问这种给付是否合理?,保险公司应支付2000元残废补助金,拒绝再次赔偿医疗费用。,4、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a、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 成的损先,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后,即可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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