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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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大学公路学院李治平,公路施工安全管理,第一章 安全管理概述,第一节 公路施工安全生产概况,一、安全生产产生的背景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将安全发展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这是建国以来,国家第一次提出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安全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安全生产工
2、作本身的极端重要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进行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规定了参与建设工程活动各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该法律确立了“以人为本”思想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这说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一步实现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制化已成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二、公路工程施工生产的特点,1.产品位置的固定性和生产过程的单件性;2.野外露天施工、作业环境条件的恶劣性;3.体系庞大、结构复杂,施工作业的高空性;4.施工队伍流动性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性;5.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造成劳动
3、保护的艰巨性。,6.产品品种多样、施工工艺多变,导致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复杂性;7.施工场地窄小、工序繁多,多工种作业立体交叉,相互干扰大。,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特点 1.严重性;2.复杂性;3.可变性;4.多发性.,四、公路施工安全生产及其管理,公路施工安全生产 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通过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公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是指公路工程生产、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公路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而建立的安全管理系统和为确保安全生产所开展的包括计划、组织、协调和控
4、制等系列活动。,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2)目标管理(3)预防为主(4)动态管理(5)安全一票否决(6)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3.安全生产的五种关系(1)安全与危险的并存(2)安全与生产的统一(3)安全与质量的同步(4)安全与速度的互促(5)安全与效益的兼顾,第二节 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应熟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审批施工方案时,要注意施工方案、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是否符合
5、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涉及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2.;3.;4.;5.;6.;7.,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7安全技术措施制度;8.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9.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1.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12.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13.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1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15.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7.工艺、
6、设备、材料的淘汰制度;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建立公路施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安全监管体系。2.夯实监管基础,建立完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3.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促进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4.落实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施严格的安全惩戒。5.依法开展事故调查,逐步形成协调配合机制。6.加强事故预警机制研究,开展工程安全风险评估。7.总结专项治理经验,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8.积极推行工地安全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9.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10.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营造行业安全文化氛围。,第三节 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7、一、法律责任概念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即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2.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的分类: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1)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8、,(2)行政责任 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主要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主要有
9、:警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 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刑法的补充规定。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因违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给予法律制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第134、135、136、137、139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违法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
10、各方的安全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
11、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
12、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点或关键岗位要落实安全责任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13、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4)设计单位应当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
14、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五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2)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3)安全隐患处理制度;(4)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5)按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管理制度。,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
15、资质条件。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施工单位应制定和采取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
16、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
17、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5)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6)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设置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
18、全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
19、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9)劳动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20、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0)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摸、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
21、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上述的相关文件。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摸、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
22、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上岗。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
23、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如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罚款为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对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等,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加大。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对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
25、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以下两种情况:(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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