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docx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产 业链上下协同联动,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打造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 集群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 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 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汽车等。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产业,涵盖汽车研发设计、生 产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全产业链条,包括但不限于上 游各类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智能网
2、联系统及设备、新型 基础设施、文化创意等与汽车生产应用密切相关的产业。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是指依托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等,以新能源汽车研 发、生产、销售等产业环节为核心,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 动作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专业化供应商、物流和金 融服务机构等之间交互关联,形成的一种产业协同生态和 集聚效应。第四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应当坚持创新 引领,完善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制度环境,形成新型产业创 新生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持错位发展,突出 产业发展优势,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产业布 局;坚持
3、产业链协同,培育形成新型整零关系;坚持开放 发展,与长三角一体联动,广泛汇聚发展合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 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 织管理、统筹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新能源汽 车行业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 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 业集群建设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 群建设需要,按照“主体集中、区域
4、集聚”的要求,将新 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立组织领导、决策实施、督促激励、专业指导、要素保障 机制,营造打造汽车“首位产业”的良好氛围。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 联盟、基金管理机构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商协会等组织 和个人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相关活动。第二章创新引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 创新联盟、开放型汽车生态实验室等方式,联合开展新能源 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创新平台能 级提升工程,支持企业、高等院校、
5、科研机构等建设国家级 和省级汽车领域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工程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 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组织实施创新平台集聚计划,招引 全球汽车领域头部企业、顶尖高校及科研机构设立高水平创 新平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完善基础研究 重大任务形成机制,强化对目标导向基础研究的系统部署, 推动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 置。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面向新 能源汽车领域重大科学前沿问题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 究,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对于 承担或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
6、项目的市场主体, 应当给予政策支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 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在动力电池系 统、新型底盘架构、智能驾驶体系、车规级芯片等领域加强 产学研合作,开展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鼓励新技术路线发展,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 甲酸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滑板底盘等新技术研 发应用。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 技术攻关机制,构建覆盖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 期的扶持政策体系。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 目,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
7、技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服务 在皖示范应用,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 点研发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皖开展产业化应用。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离岸创新成果在皖转化,在 相关方面视同国内创新成果予以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 到企业兼职从事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在平台建设、购买服 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 务机构的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转化 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 孵化等全
8、方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新能源 汽车领域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 完善“三首”产品认定方法和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新能源汽车领域 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促进新技 术应用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能源 汽车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 规定,支持将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列入专利快速审 查与确权服务范围,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的协作保 护、快速维权和海外维权制度。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大型
9、科学仪器设施 开放共享激励机制。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 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保障安全规范 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企业和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放新能源汽车领域重大科研基 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以质量、 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准确反映新能源汽车科 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 献。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 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 予资助。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科 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
10、门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 汽车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 开展标准提升行动,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 定修订,形成一批技术自主的新标准。鼓励新能源汽车和 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联合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 企业等,联合制定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技术和 产品地方标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检 验检测认证行业品牌培育、发展、保护机制,提升新能源汽 车产品检验检测基地能级。支持新能源汽车相关检验检测认 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发展,强化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相 关产品检验检测以及认证平台建
11、设。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 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赋予新能源汽车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 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支持对承担新能源汽车重 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 施,探索推广赋予科研人员新能源汽车领域职务科技成果所 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第三章智造提升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新能源汽车 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产业布局、发展目 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化发 展升级,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产业集群空间 布局,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12、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 产业链补链延链固链强链,推动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延 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能源 汽车产业招商机制,制定引进计划,瞄准头部企业、重点 项目和重大功能性总部项目,加大招引力度,形成招引生 态网络。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项 目,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要素保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 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发展,培育“链主”企业,鼓励各类要素向 企业集聚,支持发挥品牌和技术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 力的产品矩阵。支持通过转型升级、战略合作、兼并重 组、股改、上市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国际化进程, 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徽省 新能源 汽车产业 集群 建设 促进 条例 草案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6065192.html